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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攀附借用权威美食指南的名称、声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商业混淆行为,相关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不仅包括禁止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抢夺消费者,非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不应以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规则,也可以认定行为具有非正当性。
案件信息
一审:南京中院(2019)苏01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22)苏知终12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米其林公司创立于1889年,至今已有130年历史,连续多年跻身世界500强企业的行列,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米其林公司的《米其林指南(MICHELIN GUIDE)》诞生于1900年,现已成为享誉全球的美食指南,其权威性和实用性在世界范围得到了普遍公认,有“餐饮圣经”之称。米其林公司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拥有第781371号“MICHELIN”和第10574977号“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MICHELIN”和“米其林”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2000年以来多次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
2019年12月17日,米其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食叁味公司、三不牛腩火锅店未经许可,在宣传中使用“米其林”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米其林公司“MICHELIN”“米其林”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或授权经营的餐厅经过米其林公司的《米其林指南》的推荐,不正当地利用了“MICHELIN”“米其林”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米其林公司的利益,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米其林公司要求被诉方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500万元等。
法院认为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
首先,食叁味公司、三不牛腩火锅店在经营及宣传过程中,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是两被诉方及其他加盟店在实际经营中的使用方式,主要是与“三不牛腩+图案”标识组合使用,从字号上看,比“三不牛腩”字号小,且未突出使用“米其林”文字,系将“米其林”作为宣传用语的叙述性使用,而非标识性使用,起到的是修饰作用,而非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样,“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标语,也是两被诉方及其他加盟店在实际经营中的宣传语,基于《米其林指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明显是将“米其林”作为其企业的奋斗目标的叙述性使用,而非标识性使用。因此,两被诉方此种使用方式并不属于涉案“米其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故米其林公司针对食叁味公司、三不牛腩火锅店上述宣传用语使用行为,指控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其次,米其林公司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的在餐饮行业的“米其林美食星级评定”产业,自2006年起,《米其林指南》在国内经专业书籍和各大知名媒体的长期宣传和介绍,特别是2016年上海、广州、北京《米其林指南》陆续出版发行之后,米其林指南推荐、评星餐厅在餐饮行业获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餐厅能够被《米其林指南》评上星级,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品质和优秀,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餐厅品质和服务的褒奖,进而可以提升餐厅的经济效益。在此情形下,如果餐饮行业经营者擅自借用米其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将会影响米其林公司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选择权利,有违诚信,将扰乱正常公平竞争秩序,并给餐饮行业经营者带来不当利益。食叁味公司、三不牛腩火锅店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米其林指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食叁味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对米其林指南在餐饮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予以认可,在此情形下,作为非米其林指南所推荐的餐厅,两被诉方仍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菜单等处的显著位置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宣传标语,明显是为了借用米其林指南的声誉,从而误导消费者,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另外,两被诉方在前述范围内所使用的“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宣传用语,如果不考虑使用场景,单独从文义看是宣示了企业经营的发展方向和追求的目标,消费者基于此宣传用语,以正常理解也不会将其与米其林指南推荐的餐厅相联系。但两被诉方实际经营中,将其做为店内装潢使用,有变向借用米其林指南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嫌,明显不妥,在此环境中,会使消费者产生两被诉方提供的服务与米其林指南存在一定联系的误解,故两被诉方上述使用方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食叁味公司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食叁味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理由: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确立和维护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在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基础上,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不仅包括禁止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抢夺消费者,争取比其他正当经营者更多的交易机会。因此,在认定原告是否有权起诉、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应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规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中,米其林公司主张食叁味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对外宣传“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等,以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并最终影响了“米其林美食星级”的评价标准,使其面临被贬低的危险,给米其林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故米其林公司以食叁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其次,在经营主体日益多元、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包括广告在内的各种宣传手段已经成为市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推销相关商品或服务、建立市场知名度的重要手段。新的经营者可以利用商业宣传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但是,经营者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加以宣传推广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攫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米其林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的推荐、评定“米其林餐厅星级”产业在餐饮行业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食叁味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知《米其林指南》及米其林美食评级所代表的权威性及美誉度,却仍不正当地借用《米其林指南》的声誉,在其官网及实体店店招上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标语,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其提供的牛腩商品产生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错误认识,误解该商品具有其不存在的“米其林”星级品质或其他特点,误认为食叁味公司获得“米其林”认证或者与米其林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食叁味公司亦由此获得相应的利益或竞争优势,该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食叁味公司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三不牛腩火锅店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卢 山 叶 存 程 财
二审合议庭:袁 滔 刘 莉 张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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