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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8 来源:浙江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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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png

一、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裁决的何某(请求人)与宁海某电塑厂(被请求人)“伸缩手电筒”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何某是某“伸缩手电筒”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4月10日,何某向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宁海某电塑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和网络平台成功维权记录,结合宁海某电塑厂承认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抄袭何某专利产品的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步文书送达和证据调查环节,缩减办案时限,仅用时28天即完成案件审理。

2023年5月8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宁海县某电塑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手电筒,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本案是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办案机关根据请求人所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和既往维权记录,结合被请求人的自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压缩办案时限,充分发挥了专利行政裁决快速、经济、简便、专业的优势,高效捍卫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裁决的黄某(请求人)与温州某烟具公司(被请求人)“电动卷烟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黄某是某“电动卷烟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4月12日,黄某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温州某烟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为充分发挥基层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力量的作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派温州湾新区分局知识产权所具体承办,并由所长担任案件合议组组长。合议组依法组织口审,现场开展技术比对,并对温州某烟具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予以审查。

2023年6月7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温州某烟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起知识产权专业所审结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023年4月12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温州湾新区分局知识产权所正式成立,成立当日即受理本案。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基层所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提供了实践指引,是切实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生动实践。

三、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裁决的绍兴某缝制设备公司(请求人)与绍兴某针纺公司(被请求人)“摇粒绒机蒸汽输入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绍兴某缝制设备公司是“摇粒绒机蒸汽输入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5月22日,绍兴某缝制设备公司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绍兴某针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为低成本化解纠纷,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积极与当事双方沟通并主持调解。2023年7月7日,经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解,绍兴某缝制设备公司与绍兴某针纺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绍兴某针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绍兴某缝制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023年7月12日,为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侵权风险,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全市发出专利侵权风险预警函,指导相关市场经营主体与专利权人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实现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本案办案机关通过调解“化干戈为玉帛”,并发出专利侵权风险函“防患于未然”,是“能调不裁、能裁不诉”“枫桥式”知识产权纠纷治理模式的深化运用,为从源头化解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成果、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作出了积极探索。

四、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解的周某(请求人)与舟山某科技发展公司(被请求人)“鱼片蘸料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周某是舟山某科技发展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科技服务工作。2023年7月5日,因舟山某科技发展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鱼片蘸料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未将周某列为发明人,周某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调解请求,请求确认周某的发明人署名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周某在涉案专利技术研发过程中,主要负责资料收集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结构、工作原理和主要特征均不知晓。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周某宣教《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关于发明人的认定规定。

2023年7月12日,经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解,周某与舟山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书,周某放弃涉案专利的署名权。

典型意义:署名权是发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过准确界定发明人的署名权,既能够有效激发发明人开展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能够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办案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准确释法,员工放下了“心结”,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得到了有效维护,有效保护了各方创新积极性。

五、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裁决的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请求人)与台州某光电科技公司(被请求人)“点亮校验组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是“点亮校验组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7月10日,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向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台州某光电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内部构造复杂,且被请求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派技术调查官胡某参与,并出具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调查意见。

2023年9月13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采纳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台州某光电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并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技术调查官胡某依法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上署名。

典型意义:本案是浙江省第一起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并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文书上署名的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技术优势,破解行政裁决机关技术判定难题,快速有效化解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

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德清某通讯设备商行销售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1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德清某通讯设备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手机后盖以及手机盒若干。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委托人辨认,上述商品为非权利人授权商品。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德清某通讯设备商行翻新并销售标有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等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1月13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德清某通讯设备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手机100部、手机后盖128个、手机盒100个,并处罚款26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消费市场中一起典型的公开销售翻新手机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本案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彰显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二、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杭州某实业公司销售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发现杭州某实业公司擅自销售假冒某知名外资企业注册商标商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杭州某实业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杭州某实业公司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向购买者退还货款且取得谅解,并赔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损失,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杭州某实业公司从轻处罚。2023年4月25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21545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领域依法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办案机关在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后,依法从轻处罚,宽严相济,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良法善治、指引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三、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桐乡某服装厂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18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发现桐乡某服装厂自行从互联网下载商标图样并生产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桐乡某服装厂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2023年10月13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桐乡某服装厂从重处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8万元。为构建知识产权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切实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将桐乡某服装厂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办案机关依法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从重处罚”条款,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信用监管等执法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诚信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四、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永康某五金制品厂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5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长三角某地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永康某五金制品厂开展调查,发现永康某五金制品厂擅自生产并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标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咖啡杯。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永康某五金制品厂擅自生产、销售标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标标识咖啡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10月7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72元,并处罚款8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保护典型案例。本案中,办案机关根据长三角某地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依法处置,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国外权利人。本案的依法办理,体现出中国政府始终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国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的网络交易平台下架非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3年10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某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委员会的投诉及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的监测信息,发现某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非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区的商品。为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2023年10月31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出《行政指导意见书》,指导平台对风险商品链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到行政指导意见书后,立即对风险商品断开链接,并主动全网排查下架相关风险商品链接。

典型意义:本案中,办案机关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制止风险行为,对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知识产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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