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加盟是近年来较为火爆的商业经营模式,但这种许可加盟都有期限,一旦加盟期满未能续签,继续使用该品牌商标将有可能使企业陷入法律纠纷。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受理这样一起品牌侵权案。
基本案情
知名早教品牌“小芒果”(化名)公司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自2017年合约到期后就未与品牌续约的宜昌店,至今仍在继续使用“小芒果”门店门头,店内多块展板、海报上均有“小芒果”商标字样,遂向宜昌店发出《关于商标侵权事宜》的函件,谁知道,宜昌店收到函件后,不仅没有停止使用“小芒果”商标,还继续使用有该商标的微信号进行招生宣传。“小芒果”公司认为其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宜昌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宜昌店的现任老板小刘辩称,在合同到期后的几年期间,从未收到“小芒果”公司加盟续费的通知,直到2023年8月才向他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实际上他在2021年就已另加盟其他品牌,未继续使用“小芒果”相关教材,只是一时疏忽忘记更换门头与店内展板。“小芒果”公司所诉的收到函件仍使用商标招生宣传,是自己的微信相关信息没有及时进行更改造成的,也不是故意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小刘的抗辩成立,主观上是因为疏忽导致的侵权,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呢?
让我们来听听法院的说法!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自2017年4月,加盟协议终止后,因双方当事人未继续签订加盟协议,小刘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继续在店铺门头、店内使用相应注册商标并经营与权利人相同的业务。尤其在收到《关于商标侵权事宜》的函件后,仍继续使用其商标进行招生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侵权人是否是故意为之,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最终法院判令宜昌店赔偿40000元。
法官提醒
加盟店合同到期或提前解约后,要及时整改店铺,拆除与加盟品牌有关的标识,包括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展示柜、宣传册等处所使用的权利人的商标标识,从而避免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引发侵权或违约赔偿。
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