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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并限缩一审主张的技术信息的应予准许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魏磊 游美玲
标签: 技术秘密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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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佛山某模具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模具公司、某贸易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李某峰等八人侵害商业秘密案,认定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审主张的技术信息明确,并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苏州某模具公司等十一名被诉侵权人侵害其技术秘密,并提交《商业秘点说明》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技术秘点内容,秘点载体文件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涉及的284张图纸和《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的秘密点并不具体,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中,佛山某模具公司进一步明确并限缩了一审中主张的技术秘密载体文件及技术秘密内容,将一审主张的载体文件284套图纸限缩为其中的42套图纸,在二审中所明确主张的技术信息,仅是对其此前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进一步限定,未超出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所主张的技术秘密范围,故应予接受。因一审法院并未对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苏州某模具公司等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查和作出认定,故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技术秘密内容的选取及明确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起点及重点,而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往往涉及繁多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判断。本案再一次明确技术秘密内容的归纳本身是相对主观和渐进的过程,技术秘密信息不具有公示性,基于技术领域、信息具体内容的不同,其表现形式各异,不应对当事人总结归纳的技术秘密内容提出过高的要求。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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