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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3)浙民终1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1民初 57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3 年 9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 10 月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大讯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科大讯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并由科大讯飞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赔数额明显过低。1.被诉发条APP于2018年10月24日上线,2021年6月24日下线,自上线伊始就聚合播放网易云音乐全曲库歌曲,侵权时间长达32个月,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时间仅9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发条APP在华为应用市场中的下载量为28万次,按照华为应用市场约10%的市场占有率,其在全网下载量约为280万次,一审判决认定发条APP的下载量较少有误。3.乐读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从音乐作品权利人处购买音乐版权,构建曲库,丰富歌单,且服务协议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设链行为,但科大讯飞公司仍通过技术手段设链,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4.被诉发条APP能搜索并播放网易云音乐全曲库歌曲,并全盘复制云音乐歌单、榜单,用户在发条APP内能直接登录网易云音乐账号,直接创建和修改歌单,被诉发条APP实质替代了网易云音乐大部分功能。5.科大讯飞公司通过发条官方微博持续宣传“全平台搜音乐,无惧版权下架”等内容,造成网易云音乐用户大量流失。6.按照网易云音乐20%市场占用率、20%付费率及每月每付费用户收入6.6元推算,发条APP全平台约280万次的下载量给乐读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为23654400元。一审判赔10万元明显过低。
科大讯飞公司辩称:1.乐读公司仅提供了发条 APP1.5.3090 版本涉嫌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并未提供其他版本涉嫌侵权的直接证据,不同版本为不同的软件,不一定由同一个主体运营,新浪微博的相关描述也不能反映发条 APP 具体的行为内容、方式,不能证明发条 APP 之前版本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正确。2.一审判决认定发条 APP 的下载量较少正确。华为应用市场 28 万次下载量为发条 APP 所有历史版本的累计下载量,在乐读公司无证据证明发条 APP 其他版本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主张发条 APP1.5.3090版下载量不少,明显错误。应用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亦不能推定某款具体 APP 的市场占有率。3.发条 APP 通过网易云公开的搜索接口地址获得歌曲播放地址、歌单地址等信息,未实施“未经授权”的设链行为,不存在侵权主观恶意。发条 APP 提供的搜索功能与普通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并无二致,且在运行过程中在“免责声明”中明确“发条……音频试听均来自于网易云音乐、QQ 音乐等官方网页……如需下载音频,请前往网易云音乐、QQ 音乐等平台官方APP下载或购买,支持正版内容”,扩大了乐读公司在音频领域的受众范围。4.发条 APP 不会对网易云音乐产生实质性替代。5.新浪微博“发条音乐助手”粉丝量仅有 6089 个,“网易云音乐”新浪微博拥有1732.2 万粉丝,“发条音乐助手”发布的微博内容不会造成网易云音乐用户流失。6.乐读公司主张的判赔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其提供的类案报告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作为类案参考。请求驳回乐读公司的上诉请求。
科大讯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乐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乐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发条 APP 的榜单由发条 APP 自行整理而成,其榜单与网易云音乐的榜单并不相同,且榜单不构成竞争法意义上被保护的对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发条 APP 为用户提供歌曲搜索服务,不存在对网易云音乐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可能,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1.发条 APP 提供的歌曲搜索功能与普通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并无二致,其提供的歌曲播放服务是通过跳转至网易云音乐的浏览器播放界面实现的,与普通浏览器提供的服务无差异。发条APP 仅是通过内嵌浏览器的方式向用户提供了与网易云音乐网页端相一致的功能和服务,没有对网易云音乐的正常运维产生不利影响,网易云音乐 APP 与发条 APP 在功能、种类上均存在较大差异。2.发条 APP 没有对网易云音乐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可能性。发条 APP没有单独向用户提供会员歌曲等服务,未对网易云的用户付费转化产生任何影响。网易云音乐网页端本身不包含广告、第三方增值服务等功能,发条 APP 通过内嵌浏览器提供服务没有改变网易云音乐本身的运营模式,也不存在降低网易云音乐广告曝光、推荐其他服务的客观可能性。乐读公司对此亦未举证,一审法院认定“发条APP 降低乐读公司吸引用户、留住用户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属于主观推测。相反,发条 APP 扩宽了网易云音乐可能的发展机会,吸引更多用户去体验、使用网易云的歌曲播放服务,会增加网易云音乐 APP 的用户数量。(三)即使科大讯飞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由于发条 APP 上线时间仅 9 天,影响极小,一审法院判赔10 万元数额亦过高。
乐读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关于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正确。本案中乐读公司主张的数据权益为歌与歌单、用户数据、使用记录等。发条 APP 在没有支付任何成本的情况下,播放了网易云音乐全曲库的歌曲,且歌单创建会反向同步至网易云音乐平台,不当地分流了其用户,用户安装发条 APP 后,无需安装网易云音乐 APP 就可以听该平台的全部歌曲,构成了实质性替代。2.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与其上诉理由一致。
乐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科大讯飞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乐读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3.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乐读公司确认发条APP于2021年6月24日下架,撤回其第1项诉讼请求。
一、关于乐读公司主张《歌手2020》音乐作品/制品著作权权属相关事实
2017年11月3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说明书》载明:湖南广播电视台就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协议》事宜出具如下说明: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及出售情况。双方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协议》,协议约定:湖南广播电视台将其制作并在其旗下卫星频道-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以下简称“湖南卫视”)(1)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播出的、合法、自主且独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节目(包含常规节目、季播节目、晚会活动类节目及其他节目)及其音频;(2)……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售给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的名义自行行使该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使用授权节目,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并将其使用和维权权利转授予第三方。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PC终端、移动终端(不限于手机及PAD)、IPTV、互联网电视(OTT)等与上述终端或者渠道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新设备,并以点播、下载、时移、回看方式获取节目的权利。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期限。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期限为湖南广播电视台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述节目播出后的50年(合法、自主且独家拥有的情况下)。……四、权利地域范围:全球范围内。五、本《说明书》的出具源于双方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协议》一致,如二者有出入,以《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协议》为准。
2020年4月9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人)向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载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拥有授权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授予被授权人以下权利:授权节目及使用权利、范围:湖南卫视2020年度《歌手2020》(《歌手·当打之年》)节目音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授权(专有使用权),含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权使用平台:网易产品,即网易集团(即: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下属各网站(www.163.com;www.126.com;www.yeah.net;www.188.com;www.youdao.com;www.Lofter.com;music.163.com及网易集团不时更换或增加的域名),包括该等网站的子域名网页或平台;网易下属各移动网信息平台,以及可通过信息网络以及信息网络相关的方式使用的产品。使用场景包含在各类终端设备及操作系统等提供授权节目音频。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许可使用期限:贰年,即每期节目播出后的【贰年】(24个月)。维权授权:授权人独家授权被授权人以自己名义或授权第三方对任何侵犯授权内容合法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手段并由被授权方获得经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投诉、仲裁、诉讼、调解、和解、协商、向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第三方平台或其他关联机构投诉、举报、行政投诉、刑事控告、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及其他任何维护被授权方权利的合法手段。在授权期间届满之后,被授权方以及被授权方授权的第三方可以对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在授权期间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该授权书附有《歌手·当打之年》第一期至第八期歌单,显示有66首歌曲。2021年8月6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人)向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约定的内容与2020年4月9日出具的《授权书》一致,该授权书附有《歌手·当打之年》第九期至第十二期歌单,显示有35首歌曲。
在芒果TV官网《歌手·当打之年》的视频中显示该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独家享有,独家音频合作平台为网易云音乐。
网易云音乐网站music.163.com系乐读公司运营。
2020年4月9日,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获得湖南卫视2020年度《歌手2020》(《歌手·当打之年》)节目音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授权,有权转授权及维权,授权使用平台包括music.163.com在内的网易集团下属各网站。因我公司与乐读公司均为网易集团旗下关联公司,基于乐读公司运营网易云音乐平台之需要,现将以上音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乐读公司使用,受权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投诉举报、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取赔偿等。授权期间:每期节目播出后的二年。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
2020年4月9日,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我公司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获得湖南卫视2020年度《歌手2020》(《歌手·当打之年》)节目音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授权,有权转授权及维权,授权使用平台包括music.163.com在内的网易集团下属各网站。因我公司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网易集团旗下关联公司,基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网易云音乐平台之需要,现将以上音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投诉举报、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期限内,除被授权人外,授权人不再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维权,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判赔金或者达成和解的,授权人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主张权利。授权期间:每期节目播出后的二年。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关于乐读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所涉事实
乐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进行时间戳取证。在华为应用市场查看发条APP的开发者显示为科大讯飞公司,发条音乐助手隐私政策中显示“本文档包含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发条音乐助手服务的隐私政策”,安装次数为28万。评论中显示“非常不错的音乐app,就是关联招呼不用输入账号密码,而是使用其他方式登录就更好了”;发条开发者回复评论“你好,网易云目前支持账号登录和QQ/微博登录,如果您是QQ/微博登录,请您先把自己的默认浏览器设置为发条,如有问题欢迎加入内测群咨询。”下载该发条APP,打开该APP,打开音乐关联服务,显示有网易云音乐、QQ音乐、Spatify、Apple Music,关联网易云音乐,可查看网易云音乐歌单、榜单、查看该账户内创建的歌单、收藏的歌单。搜索“歌手-当打之年”查看相应的歌单,并播放歌单中的歌曲“不会拜拜的Disco(live)”“再会的彼端”等数首歌曲,均显示“播放来自于网易云音乐”。在网易云音乐账户中建立《歌手-当打之年》歌单,可同步至发条APP关联的网易云音乐账户中。在发条APP中建《歌手-当打之年》的歌单,点击搜索结果“西门少年”将该歌曲收藏到发条APP中《歌手-当打之年》歌单内。返回发条APP中《歌手-当打之年》歌单,点击歌曲《西门少年》,可进行播放。网易云音乐账户内歌单《南音712喜欢的音乐》可直接收藏到发条APP的歌单,并进行播放。
在发条APP搜索栏内搜索“Mad Man Killer”并进行播放。抬头处显示“播放来自于网易云音乐;网易云音乐:https://y.music...;由于版权原因,歌曲不能由发条直接播放,我们将歌曲自动链接到第三方网页为你完成播放,发条仅提供播放控制功能。感谢你的支持与理解!”
查看发条APP榜单列表内原创榜、黑胶VIP爱听榜,云音乐说唱榜与网易云音乐的榜单基本相同。经查询,发条官网voicecloud.cn的主办单位为科大讯飞公司。
三、关于科大讯飞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
科大讯飞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进行时间戳取证。打开发条v1.5.3090 版 本 , 查 看 “ 隐 私 政 策 ”“ 免 责 声 明 ” 均 指 向“https://iflyjz.com”并显示结果为网站无法打开。经查询ICP备案,iflyjz.com域名的主办单位为天津讯飞极智科技有限公司,且该网站亦无法打开访问。科大讯飞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进行时间戳取证,打开发条APP,首次使用时显示有“提示 由于版权原因,部分歌曲将通过内置浏览器打开第三方网站页面进行播放”,在播放歌曲时抬头处显示“播放来自于网易云音乐;网易云音乐:https://y.music...;由于版权原因,歌曲不能由发条直接播放,我们将歌曲自动链接到第三方网页为你完成播放,发条仅提供播放控制功能。感谢你的支持与理解!”播放网易云音乐付费歌曲时显示“该歌曲为付费内容抱歉,该歌曲为付费内容,需要前往平台app购买后收听”。在网易云音乐APP搜索免费歌曲王心凌《爱你》、蔡依林《日不落》,可完整播放。在发条APP中进行播放,可完整播放,并在播放歌曲时抬头处显示“播放来自于网易云音乐;网易云音乐:https://y.music...;由于版权原因,歌曲不能由发条直接播放,我们将歌曲自动链接到第三方网页为你完成播放,发条仅提供播放控制功能。感谢你的支持与理解!”点击发条APP中的网易云音乐网址,跳转至手机浏览器进行完整的歌曲播放。在网易云音乐APP中搜索周杰伦《夜曲》《彩虹》《半岛铁盒》《本草纲目》等歌曲,点击后显示“因合作方要求,该资源暂时无法收听,我们正在努力争取歌曲回归”。上述歌曲在发条APP点击播放均显示“无版权”,无法播放。网易云音乐VIP歌曲,只能播放试听部分内容,完整内容需要付款后才能收听,该部分歌曲在发条APP中只能播放试听部分,显示“该歌曲为付费内容 抱歉,该歌曲为付费内容,需要前往平台app购买后收听”,点击发条APP中歌曲链接跳转至手机自带的浏览器,仍只能播放试听部分内容。
科大讯飞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进行时间戳取证。手机浏览器、PC端中打开百度网页搜索“网易云 周笔畅 笔记”“网易云 王力宏唯一”“网易云 莫文蔚 盛夏的果实”,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网易云音乐的网页播放可播放歌曲,并可查询到网易云音乐的播放地址。
科大讯飞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进行时间戳取证。登录网易云音乐账号“小丑鱼180817”,显示创建歌单3个,点击歌单“小太阳”可分享到微信“文件传输助手”,点击该链接,打开后显示“小太阳”歌单内容。在网易云音乐查看歌单“青春”,点击“分享”后显示“复制链接”可分享到微信“文件传输助手”,点击该链接,打开后显示“青春”歌单内容。
科大讯飞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进行时间戳取证。在华为手机网页端搜索“网易云 陈奕迅 孤勇者”“网易云letting go”,点击播放搜索结果中的网易云音乐的陈奕迅孤勇者,显示“正在试听《孤勇者》歌曲片段 开通VIP畅听完整版”“正在试听《letting go》歌曲片段 开通VIP畅听完整版”点击“开通VIP畅听完整版”会弹出“当前未登陆”界面,点击头像“未登录”,则会弹出网易云音乐登陆界面。科大讯飞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进行时间戳取证。在手机网页端搜索“网易云letting go”“网易云 陈奕迅 孤勇者”点击打开搜索结果中的“网易云-蔡健雅-letting go”“网易云-陈奕迅-孤勇者”会员歌曲,显示正在试听歌曲片段,且只能试听部分音乐。在手机网页端打开网易云网页端进行登陆。再次在手机网页端搜索“网易云letting go”“网易云 陈奕迅 孤勇者”,可在手机网页端完整收听前述会员歌曲。
科大讯飞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进行时间戳取证。《歌手-当打之年》的播出时间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4月24日。
发条APP1.5.3090版本,该版本于2021年6月16日上架,发条APP于2021年6月24日全部下架。
四、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科大讯飞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232308.4333万元,核定经营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和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工程、信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移动通信设备的研发、销售;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研发、制造与销售;图书、电子出版物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经营的除外);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商用房及住宅房租赁;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讯飞极智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核定经营范围:软件开发;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科技、信息科技、智能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云数据存储服务;计算机系统及相关系统集成设计、调试、维护;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仪器仪表、机器人产品、智能家居产品、传感器、移动终端产品、智能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智能办公产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开发及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财务咨询;社会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科大讯飞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安徽讯飞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对讯飞极智公司进行控股。
另查明,网易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报道显示网易云音乐在线付费率达到14.9%,在线音乐服务每月付费用户收入自2018年-2020年分别为8.9元、9.3元及8.4元,截至2020年及2021年6月30日分别为9.3元及6.8元。2021年网易云音乐市场份额来看占比达到20.5%。
2018年11月19日,搜狐网报道《深耕音乐场景的语音助手,科大讯飞推出一款「发条」APP》,载明「发条」“为科大讯飞旗下创新产品,主打听音乐这个细分领域。9月底上线后,在没有推广的情况下,用户量已经达到4万多。目前,产品可以在四种场景下使用:音乐、导航、微信、电话。”
知乎报道《2020年安卓各大应用市场份额占比分析》显示安卓手机市场占有率:应用宝第一达27%,华为第二16%……
科大讯飞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进行时间戳取证。华为应用市场中显示QQ音乐安装次数77亿、网易云音乐安装次数67亿、酷狗音乐安装次数85亿、喜马拉雅安装次数96亿……
再查明,乐读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支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本案中,涉案发条APP在运营时向域名为iflyjz.com的服务器发送与响应网络请求,该服务器域名属于讯飞极智公司,但相关发条APP的提供方显示为科大讯飞公司,且讯飞极智公司与科大讯飞公司为关联公司,根据科大讯飞公司的自述,系讯飞极智公司借用科大讯飞公司的账号上架涉案软件,科大讯飞公司理应就发条APP的被诉侵权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科大讯飞公司关于其并非发条APP涉案版本的实际运营者,科大讯飞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抗辩无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表现为:一、科大讯飞公司的发条APP是否侵犯乐读公司涉案《歌手·当打之年》歌曲的著作权;二、科大讯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侵权,科大讯飞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科大讯飞公司是否侵犯乐读公司涉案《歌手·当打之年》歌曲的著作权
本案中乐读公司以其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歌手·当打之年》主张权利,认为科大讯飞公司的发条APP擅自向公众提供、传播包括《歌手•当打之年》歌曲在内的网易云音乐平台的所有歌曲,侵犯其享有的对上述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从相关事实来看,发条APP所提供的音乐作品的播放均明确显示“播放来自于网易云音乐”、网易云音乐地址、“由于版权原因,歌曲不能由发条直接播放,我们将歌曲自动链接到第三方网页为你完成播放,发条仅提供播放控制功能。感谢你的支持与理解”;网易云音乐上仅提供试听进行付费播放的歌曲,发条APP上亦仅提供试听,相关付费仍然由网易云音乐收取;网易云音乐未取得版权的歌曲,发条APP亦显示无版权。由此可知,科大讯飞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网易云音乐的音频文件链接到其发条APP中实现在线播放,其提供的是网络链接服务,相关作品仍然由网易云音乐提供,传播源仍然是网易云音乐,公众对于相关歌曲播放来源是网易云音乐有直观的感知,故科大讯飞公司并未实施提供作品的行为,乐读公司关于科大讯飞公司侵犯其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二、科大讯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乐读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明确指控科大讯飞公司在无需支付任何版权成本、带宽成本、服务器成本等的情况下,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在发条APP内聚合播放网易云音乐全曲库歌曲,复制网易云音乐歌单、榜单,在发条APP内能直接登录网易云音乐账号,同步用户创建和收藏的歌单,在发条APP内能直接创建和修改网易云音乐歌单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科大讯飞公司作为发条APP的开发者与网易云音乐运营者的乐读公司都是数字音乐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对于数字音乐网络服务平台而言,海量、优质的音乐资源是维护其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乐读公司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建立的网易云音乐的曲库、设置相关的榜单、歌单,并形成用户信息,以此吸引用户,从而在用户、音乐作品权利人、广告商、第三方增值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之间搭建平台并从中盈利,乐读公司享有相关的竞争利益。发条APP在其首页,无需登录或进行操作下,直接展示与网易云音乐榜单歌曲相同的歌单、榜单。相关用户只需通过发条APP登录其在网易云音乐的账户就可以直接进行相关操作,实质上替代了网易云音乐,使得乐读公司的网易云音乐丧失了增加广告曝光度、用户停留、付费用户转化、推荐其他服务等交易机会,降低了乐读公司吸引用户、留住用户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科大讯飞公司的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现无证据显示发条APP的歌单榜单由发条APP根据算法自行生成,故科大讯飞公司的相关抗辩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现无证据显示科大讯飞公司的行为妨碍、破坏乐读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故乐读公司关于科大讯飞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三、如构成侵权,科大讯飞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科大讯飞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双方确认发条APP于2021年6月24日下架,一审审理过程中,乐读公司撤回其第1项要求科大讯飞公司停止侵犯乐读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故该院对此不再予以评判。
现无证据显示科大讯飞公司的发条APP造成乐读公司或网易云音乐的商誉受损,故乐读公司关于科大讯飞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乐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科大讯飞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主张法定赔偿。该院根据本案的案情,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发条APP1.5.3090版本上架时间、科大讯飞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发生的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主观过错,乐读公司为制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该院注意到:(1)涉案发条APP1.5.3090版本自2021年6月16日上架华为应用市场,2021年6月24日下架,上架时间仅9天,现无证据显示发条APP之前的版本存在侵权行为;(2)发条APP在华为应用市场中所有历史版本下载量为28万次,相较与其他网易云音乐、QQ音乐等应用软件下载量较少;(3)发条APP系聚合应用软件,不仅涉及到网易云音乐、亦聚合QQ音乐、Spatify、Apple Music;(4)科大讯飞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232308.4333万元;(5)科大讯飞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6)发条APP对网易云音乐造成的影响;(7)乐读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取证费等。该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确定科大讯飞公司赔偿乐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判决:一、科大讯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二、驳回乐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乐读公司负担22932元,科大讯飞公司负担23868元。
二审中,乐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科大讯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华为消费者服务热线来电,拟证明华为客服明确华为应用商城显示的软件安装次数为该版本上架以来全部历史版本的总安装次数;2.“网易云音乐”新浪微博、“2020年十大音乐APP”检索情况,拟证明“网易云音乐”新浪微博账户拥有1737.2万粉丝,2020年排名前十的音乐APP为:酷狗音乐、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我音乐、虾米音乐、咪咕音乐等。乐读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但在APP版本更新较快的情况下,权利人取证所有版本的侵权内容是不现实的,其一审提交的补充证据可以证明此前版本同样存在侵权行为,总的安装次数不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在聚合播放所有歌曲的情况下,网易云音乐APP下载量越高,发条APP下载量也越高,故被诉侵权行为给网易云音乐造成了较大损害。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1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将在下文予以评述,证据2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联,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发条官方微博账号“发条音乐助手”,于2018年10月24日发布多条微博“喜大普奔,讯飞发条全新改版”“畅快语音交互,自由开放说法 全平台搜音乐,无惧版权下架”“震惊!用一个APP就能听全网的歌”,其中一条微博附图显示“目前发条支持QQ、网易云、虾米、酷我4大音乐平台”;2021年3月25日发布微博“发条今天更新了什么”附图显示“网易云音乐增加‘新歌推荐’等内容”;2021年4月15日发布微博“IOS平台也能聚合搜歌了”,附图显示“可直接在App Store进行下载”;2021年5月21日发布微博“发条今天又更新了什么”“【新增】网易云歌单、歌曲的收藏、删除等操作可同步至原平台”。
本院认为,根据乐读公司、科大讯飞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和各自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科大讯飞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果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一、科大讯飞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乐读公司主张科大讯飞公司在发条APP内聚合播放网易云音乐全曲库歌曲,复制网易云音乐歌单、榜单,以及实现用户在发条APP内直接登录网易云音乐账号,同步用户创建和收藏的歌单,创建和修改网易云音乐歌单等功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认定科大讯飞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乐读公司是否存在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该法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对网络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应当在相关互联网市场的场景下,基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市场秩序)作“三元叠加”的利益分析,予以综合判定。
首先,对于数字音乐平台而言,海量的音乐资源以及个性化的服务是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乐读公司为提供音乐作品付出巨额投资支付版权许可使用费,建立曲库,设置榜单、歌单等个性化服务吸引用户,并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以及其他增值服务费用获取商业利益,乐读公司享有相关的竞争利益。科大讯飞公司辩称被诉发条APP仅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的音乐播放服务,与提供音乐内容的“网易云”音乐平台在功能、种类上存在较大差异。对此,本院认为,发条APP虽提供搜索服务,但其最终呈现的是被链接音乐作品的内容,用户所获得的满足感主要来自对音乐作品的欣赏,而非以简单技术手段获取作品的便利,两者的最终消费者高度重叠,具有同质性,故两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其次,被诉行为客观上对乐读公司造成了损害。乐读公司购买的大量正版歌曲是网易云音乐的核心竞争力;网易云音乐上的榜单系根据网易云音乐平台大数据及设置的特定算法生成,是不同音乐各自场域里歌曲热度的直观体现,体现了乐读公司特定的经营策略,为用户听歌的决策提供参照;网易云音乐用户创建和收藏的歌单是用户基于其使用习惯、对网易云音乐的使用历史所形成的记录,该功能和内容是影响用户是否继续使用网易云音乐的因素之一。网易云音乐上述曲库的建设以及APP的个性化功能有利于保持用户忠诚度、提升用户粘性、吸引更多用户。发条APP在其首页无需登录或进行操作下展示了与网易云音乐“原创榜”“热歌榜”等相同名称的榜单,且榜单上的歌曲名称和排名与网易云音乐完全一致,区别仅在于发条APP在歌曲名称前添加了图片。科大讯飞公司辩称发条APP的榜单由发条APP根据算法自行生成,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发条APP通过内置浏览器、跳转网易云音乐网页端相应歌曲播放网址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歌曲播放服务,科大讯飞公司辩称未对网易云音乐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本院认为,网易云音乐网页端与APP端之间存在不同功能,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音乐用户不断向移动端迁移,对于智能手机用户而言,APP端的使用率显然远高于网页端的使用率,乐读公司主要通过网易云APP获取商业利益。发条APP音乐播放界面显示方式切断了网易云音乐网页端、APP端的跳转提示,直接显示被链接歌曲内容,科大讯飞公司亦认可用户在使用发条APP后,无需另行下载网易云音乐APP,客观上必然会导致网易云音乐APP的用户使用量、访问量降低,分流网易云音乐APP的目标群体,降低网易云音乐APP内广告曝光度,减少用户停留时间,失去用户购买其他推荐服务等交易机会。长此以往,还会降低网易云音乐APP的用户粘性,使网易云音乐通过吸引用户、留住用户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受损,削弱乐读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因此,发条APP聚合播放网易云音乐全曲库歌曲,复制网易云音乐歌单、榜单,在发条APP内能直接登录网易云音乐账号,使用户可以直接在发条APP内查看其在网易云音乐上的个性化内容,已构成对网易云音乐核心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乐读公司的合法权益,科大讯飞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被诉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了消费者福利。虽然从短期来看,消费者可以在发条APP“一站式”获取不同音乐平台的歌曲内容,多样化的听歌需求得到满足,但长此以往,一旦允许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曲库谋取自己的商业利益,将导致数字音乐平台不愿更多地向音乐作品权利人支付许可费来获取音乐资源,进而降低音乐原创动能,无法进一步地提供更多的曲库和更好的服务,而被链音乐作品数量和品质的下降也将使“内容+技术”产生的福利成空,最终影响消费者利益。
最后,被诉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互联网竞争是注意力竞争,互联网市场经营者作为理性经济人,有着提升用户粘性、抢占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天然需求,但在实现这一目标时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科大讯飞公司开发被诉发条APP,实质是利用网易云音乐网页端的歌曲内容、服务器、带宽等软、硬件资源,通过链接方式无偿使用音乐资源,占用原本属于网易云音乐的流量入口,提高了发条APP的受关注度和使用量,即利用他人劳动而未付出实质性努力便实现了自己的商业目的,获取自身的竞争优势,该行为本质属于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还同时扰乱了音乐平台APP市场的竞争秩序,如果不加以规制,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也不利于激励网络传播者在版权保护上持续的资本投入。
综上所述,科大讯飞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乐读公司的竞争利益、相关消费者利益,破坏了互联网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果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科大讯飞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乐读公司上诉主张其实际损失和版权许可使用费应作为判赔计算依据,本院认为,乐读公司仅根据知乎网站的文章,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以发条APP华为应用市场的下载量推定全平台下载量,进而计算损失数额依据不足。此外,本案的损害赔偿是基于科大讯飞公司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侵害著作权行为,两者侵害的法益不同,故乐读公司支付的版权许可使用费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但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乐读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科大讯飞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乐读公司上诉主张科大讯飞公司的侵权时间长达32个月,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乐读公司公证所涉发条APP1.5.3090版本系2021年6月16日上架华为应用市场,但乐读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 “发条音乐助手”官方微博账号早在2018年10月24日即发布了 “震惊!用一个APP就能听全网的歌”“目前发条支持QQ、网易云、虾米、酷我4大音乐平台” 的微博内容,科大讯飞公司亦认可涉案发条APP最早版本的上架时间为2018年。从上述微博内容可以推定,在2018年10月24日发条APP即可以实现聚合播放网易云音乐全曲库歌曲的主要功能,迟至2021年5月21日用户在发条APP即可以同步在网易云音乐上创建和收藏的歌单。科大讯飞公司辩称发条APP此前版本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其作为涉案发条APP的经营者,在掌握发条APP所有版本的情况下,对此未提交任何此前版本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时间仅为9天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确定本案法定赔偿数额的因素主要包括:涉案发条APP早在2018年10月就已实施在发条APP内聚合播放网易云音乐全曲库歌曲的侵权行为;发条APP在华为应用市场中所有历史版本下载量为28万次,发条官方微博账号“发条音乐助手”2021年4月15日发布微博称可以在App Store平台下载;发条APP不仅涉及到网易云音乐、亦聚合其他音乐平台;科大讯飞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乐读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科大讯飞公司赔偿乐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综上,本院认为,乐读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科大讯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1 民初 570号民事判决;
二、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800000 元;
三、驳回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656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1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00元,由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700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琼
审 判 员 李 臻
审 判 员 刘 建 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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