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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局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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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上海御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研发经理吴某曾在权利人公司担任高级研发工程师,负责抗栓塞脑保护装置移产项目,其于2020年9月离职权利人公司时,违反权利人保密义务的要求,未清理留存在自己U盘中的该项目技术信息。2021年8月,在当事人抗栓塞脑保护装置CEP项目调研阶段,吴某将上述技术信息复制给当事人研发部门3位工程师学习参考,以便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情况。经鉴定,权利人的抗栓塞远端脑保护装置中的相关技术秘密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吴某复制的相关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当事人在应知权利人公司前员工吴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6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02 徐某及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徐某于2006年9月至2020年8月在权利人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手册》等文件,明确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和需要保密的内容。但徐某在任职期间,以其妻子名义成立了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与权利人公司相同的销售业务,并擅自下载权利人公司的79家客户资料,提供给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招揽客户,上述客户资料包含基本资料、生产力调查、供货需求情况、交易条件、客户关系维护对象和推进、销售策略等信息,属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2020年8月,徐某从权利人公司离职时,未按照约定将上述客户资料交还权利人公司。

徐某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并提供给他人使用权利人经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明知上述经营信息系不正当取得,仍在经营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7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

03 范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与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雇员保密及发明转让协议》以及公司下发的《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制度》中对保密条款均有相应规定,且该公司对涉密文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但当事人在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通过该公司提供的办公电脑,利用邮件系统漏洞将该公司涉密文件分解并压缩至8M以下后转移到个人存储设备中,共计获取该公司涉密文件共786份。经鉴定,当事人获取的上述文件中的39份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该公司药品生产车间内部工程相关图纸参数文件。

但当事人未通过上述窃取的参数文件谋利,未对该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并在案发前配合删除了上述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3年11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04 孙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入职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管理部专题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是医疗器械临床前动物实验项目运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提出离职后,未按公司规定及时交还系统权限,未经允许先后两次从公司办公电脑拷贝相关实验数据资料,并将载有上述资料的移动设备带回家中。上述资料含有两项在研产品的动物实验资料,不为相关公众知悉,且涉及在研产品安全性、可靠性等事关后续研发的重要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采取了设置封闭实验场所、安装系统保护软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至案发,当事人未扩散、使用涉案商业秘密,未对该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并主动交还了上述移动设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05 上海芸策营销策划中心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站建设,广告营销策划,品牌宣传与推广。2021年起,当事人开始为客户优化在搜索引擎以及各大网络平台上的口碑,从而维护和提升客户形象,其经营模式是在某贴吧、某乎、某爱问等平台发布一问一答的问答,均是在未使用过产品或体验过服务的基础上自行撰写问答方案再用自有账号冒充真实用户以第一视角进行问答,冒充真实用户发布主观体验、主观判断等内容,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当事人在各平台上共发布了60组虚假问答,收取服务费人民币4万余元。

当事人通过发布虚假问答的方式帮助客户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7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06 无锡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2年3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受某广告公司的委托,为其客户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包括在某平台内进行广告投放、在安卓市场内对其客户的APP评分进行实时跟踪。在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发现该客户APP总评分较低。为从某广告公司获得更多业务,当事人委托刷单手在安卓市场对该APP增加虚假五星评价共计13850条,使该APP总评分上升至4.7分,并向刷单手支付了刷单费用人民币12465元。

当事人委托他人增加虚假五星评价,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

2023年6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07 上海畅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受客户委托开展产品运营推广活动,为快速提升相关产品的好评和销量数据,通过网络联系组织刷单手前往客户的某网络购物平台品牌旗舰店,通过购买指定商品后随即退货的方式,虚构交易2827单。同时,当事人组织人员对客户的某网络购物平台品牌旗舰店内相关商品发布指定好评,并虚增该店粉丝人数,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虚增粉丝人数等方式,帮助客户提升产品好评及销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7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08 上海市崇明县要要吃农家乐饭店刷单炒信案

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当事人为了维持其在某点评平台内的高排名,在上述平台发布了“到店打卡+收藏+领取”的免费菜品促销活动,当事人通过参加上述活动的顾客信息辨别出其中的平台高等级会员,并通过向高等级会员免费赠送菜品、给予当餐的消费折扣、消费免单这三种模式诱导其为当事人在某点评平台内撰写好评。上述刷好评的行为共涉及83笔消费订单,其中2笔订单给予了消费免单,1笔订单给予了消费折扣,还有80笔订单免费赠送了菜品。

当事人通过用餐优惠、免单等形式诱导好评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2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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