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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健全数字规则体系 保障科创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着眼于加强数字技术成果保护力度,推动数字化转型场景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服务数字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着眼于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形成数据获取、加工、确权、交易等方面的规则,激发数据生产要素在流通中创造更高价值;着眼于司法引导数字技术应用向上向善,有效纠偏算法不当应用,推动数字技术合规有序发展。
二、强化网络规则之治 完善网络生态治理的法治规范
着眼于强化数字成果保护,鼓励新兴技术投入创作,依法保护新兴技术参与创作产生的财产权益;着眼于互联网环境下新型商业模式竞争利益的有效保护,严厉打击流量造假、炒信刷单等网络黑灰产业,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着眼于加强平台自治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强化共性规则建设,监督和支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护航法治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着眼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严惩涉知识产权犯罪,推进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着眼于涉外法治创新发展,坚持平等保护,推动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体系;着眼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和开放、公平、公正的科技发展环境。
四、积极延伸司法职能 深化多元共治提升治理新效能
着眼于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立法、司法、行政的大联动大协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着眼于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的基础上,探索高效、便捷的市场化解纷途径;着眼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提升,推进司法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五、持续优化体制机制 全面推进审判能力体系现代化
着眼于技术赋能审判,推动诉讼平台、电子证据平台的迭代升级,优化涉知识产权案件的智能辅助审判,提升司法保护效能;着眼于治理模式创新,推动构建以知识产权全链条智能化审判为纵向技术创新,以多场景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为横向制度创新的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体系;着眼于跨域一体协同,强化“三庭一院”和“3+3”矩阵建设,主动融入长三角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合力。
根据案件反映的数字成果所涉领域及场景应用,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区分为以下三类——
一、聚焦于人工智能领域的融合应用,引导数字版权有效合理赋能
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案:对于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进行界定,厘清了虚拟数字人的表演者权归属,积极回应科技创新动向下的人工智能司法保护新需求。
智能人机交互特效道具案:促进文化娱乐著作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在二分思路的基础上对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进行抽层分析,为人机互动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和独创性来源认定提供了实践分析路径。
智能机器人直播案:对企业研发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形象、直播话术、直播页面等各项元素能否得到法律保护进行了界定,厘清了模仿他人智能机器人直播的行为边界,维护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着眼于数据、域名、平台的融合治理,兼顾权利人合法利益和新商业模式发展
刷量引流虚构平台数据案:以规则之治推动“优质内容+原始热度+真实互动”的数字文明建设,有利于打击利用算法驱动实施操纵舆论、制造“信息茧房”的乱象,优化数字生态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发展。
网络直播数据商业秘密案:适用商业秘密条款保护企业后台用户行为数据的权益,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力保护企业经营数据权益,规范直播行业生态,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生产要素的决心和力度。
“mohu.com”国际域名案:明确司法在规制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善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权利人的保护问题,围绕国际域名恶意抢注、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严密的司法认证和审查。
三、立足于新技术新业态的融合发展,探索数字版权保护新路径
全国首例涉“NFT数字藏品”著作权侵权案:对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核心技术的NFT数字作品性质、NFT交易模式下行为认定及平台的属性等进行了界定,有助于规范应用司法区块链技术,在保障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促进数字化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游戏与魔幻特效电影改编案:厘清了视听作品的比对思路,对于科技视野下特效与艺术结合的文娱产品著作权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行业启示和理论研究价值,正面引导多业态创作持续繁荣及文娱产业的高质量融合发展。
“冒名洗歌”案:提出了音乐平台“洗歌”的认定方式,准确把握权利保护与鼓励传播、防止创意垄断的边界,助推净化音乐市场。
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划清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行为指引,推动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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