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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四维图新诉百度地图二审胜诉;InterDigital胜诉OPPO;谷歌侵权人工智能专利被索赔16.7亿美元;新浪诉抖音不正当竞争二审胜诉
2024/1/12
资讯速览:
1.四维图新诉百度地图侵权案二审获赔6450万元
2.新浪诉抖音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
3.铁路机车传感器外观专利纠纷案
4.谷歌被诉侵犯人工智能相关专利 被索赔16.7亿美元
5.InterDigital在慕尼黑与Oppo和1+的SEP纠纷中胜诉
6.欧洲标准组织ETSI向TCL和飞利浦索赔损失
7.百事公司在印度成功维持其马铃薯品种专利
01 四维图新诉百度地图侵权案二审获赔6450万元
1月9日,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2021)京民终421号案件的民事二审判决书。这一案件是四维图新与百度地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认定侵权成立,百度需向四维图新赔偿损失6450万元。
2009年,四维图新和百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百度公司有权在其百度地图等产品中使用四维图新的基础地图数据、导航数据、公交数据等数据信息。
2017年,双方协议到期。四维图新称百度公司在双方合同到期未予续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四维图新提供的电子地图通过电脑端、手机终端等途径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以及超出原有合同范围在车载相关应用上提供电子地图。
四维图新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四维图新就其电子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违背商业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损失1亿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维图新提供的涉案地图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对比点包括暗记、内部道路、扩海行政范围、模式图等地理信息。经比对,包括虚设道路等不规范信息在内,原被告双方的电子地图中包含大量实质性相似或相同的表达。此外,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图由其独立创作完成。
法院最终认定,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等软件上使用涉案地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并参考相关许可协议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与被诉行为之间可比性等因素,以许可使用费为基础计算赔偿,判令百度公司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426597.5元。
据悉,百度公司坚称,百度地图在2016年与四维图新合同终止后,使用的是自采数据,并非四维图新数据。百度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关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2 新浪诉抖音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诉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抖音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0余万元。
案情简述及双方意见
新浪微博的运营商微梦公司起诉今日头条的运营商抖音公司称,2016年10月起,抖音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抓取,或由其公司员工人工复制,大规模获取源发自新浪微博的内容,并紧随其后发布、展示在今日头条中向用户进行传播。
微梦公司认为,抖音公司的“复刻搬运”行为降低了新浪微博的美誉度和用户黏性,构成对新浪微博的实质性替代;以不劳而获、搭便车的方式恶意抢夺新浪微博平台用户及流量热度,从而实现今日头条相关板块短期内的迅速发展。
抖音公司则认为,其行为并没有给新浪微博的相关利益造成损害。该公司辩称,内容生产方(用户)应当对发布的内容享有独立而完整的权利,包括许可他人使用等,且用户已出具授权书,授权抖音公司在今日头条上同步其发布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所以抖音公司的内容同步行为具有权利依据。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微梦公司通过合法经营,长期地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并维护新浪微博平台以及收集、存储、审核、传播、呈现涉案微博内容并使之成为独立于单个用户原始数据价值的数据集合,对微梦公司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增强了微梦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能力或竞争优势,故微梦公司对涉案新浪微博内容享有的竞争性利益,属于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抖音公司未经微梦公司许可,大量爬取并直接“移植”涉案新浪微博内容到今日头条平台,进行替代性或同质化地商业利用,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已构成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抖音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其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微梦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抖音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法院认为,微梦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抖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相对准确计算。抖音公司存在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获利大、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且在案证据表明微梦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抖音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500万元的最高限额,故本案应当综合具体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平台的规模与用户数量、涉案用户的影响力与涉案内容的阅读量微梦公司因用户流失造成的损失、涉案内容的替代效果、抖音公司拒不提交所获收益的证据及被诉行为仍在持续等因素,并结合微梦公司提出的信息流广告收入的计算方式,酌定抖音公司应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6700元。
我们认为,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利益受损害一方取证往往面临重重困难,如本案中原告损失和被告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准确计算。本案中,法官结合在案证据和具体侵权行为等影响因素,突破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全额支持了微梦公司的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损失,符合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战略要求。
03 铁路机车传感器外观专利纠纷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3件涉及铁路机车传感器的外观专利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运达公司构成专利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唐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基本案情
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唐智公司)成立于2001年,由原中国航空工业第608研究所相关业务单元转型而来,是国内轨道交通安全保障与智慧运维技术的龙头企业。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达公司)起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校办企业,主业包括为轨道交通业务领域提供智能解决方案及服务。2015年4月在深交所上市。
2021年7月,唐智公司因某路段技改需要,将该路段和谐号列车的机车走行部故障监测诊断系统(含车上诊断主机、传感器网络以及传感器)拆卸置换,过程中发现由运达公司生产的传感器部件产品涉嫌侵犯唐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涉案专利包括专利号为201230642661.6,名称为“压盖”、专利号为201230642658.4,名称为“护线套管”和专利号为201230643092.7,名称为“柔性PCB板”的三件外观设计专利。
经过公证取证后,唐智公司于2021年11月将运达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运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运达公司否认了侵权指控,抗辩称“涉案产品均是焊接、固定在传感器产品的内部,是非独立销售的零部件,正常销售或使用状态下,外观不可见,将其安装应用于传感器产品之内仅利用其技术功能,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定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在案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类别产品,从一般消费者角度来看,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鉴于双方均未提供赔偿额计算相关证据,法院结合涉案专利类型、产品属性、侵权性质等因素,酌定运达公司赔偿唐智公司每件专利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
运达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运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技术方案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富有视觉美感的产品外观。外观设计一般不保护产品的内部结构,即保护的是常态下暴露在外,人眼可见的外观。但是,法律中的“产品内部”与物理意义上的“产品内部”有所差异。例如本案中涉及的零部件,并不能以列车乘客这一最终消费者的角度判断其属于产品内部而不给予保护,而应当站在直接购买、组装使用的消费者角度进行判断。
04 InterDigital在慕尼黑与Oppo和1+的SEP纠纷中获胜
近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对InterDigital与多家手机制造商的专利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OPPO和1+侵犯了InterDigital的一项专利权,需停止侵权、召回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关账目和信息。
涉案专利为专利号为EP2127420B1,保护无线发射/接收单元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方法的欧洲专利。应用于智能手机等设备,当用户在DRX模式下操作设备时,可以减少电池消耗。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以来,InterDigital开始在英国、德国、印度等国家对多家手机制造商提起3G、4G和5G标准专利侵权诉讼,并寻求禁令救济。
2022年夏天,在慕尼黑地区法院对诺基亚的争端做出裁决后,OPPO和1+已经从市场上撤回了侵权产品。
去年9月,OPPO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诉讼,德国联邦专利法院附加限制地维持了该专利德国部分的有效性。
在听证会上,被告辩称他们不再进口有争议的产品。据OPPO称,测试表明其在德国销售的设备不支持有争议的DRX功能。此外,被告辩称他们愿意获得许可,但InterDigital为此设定的许可费率过高。
OPPO和1+引用了英国高等法院对InterDigital诉联想案的判决,但声称InterDigital的5G扩展要约不符合FRAND。因此,OPPO要求InterDigital提交其他类似的许可协议。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并认为这是一种拖延策略。
法院认定OPPO为非自愿被许可方
在慕尼黑法官看来,无论是基于反垄断法的FRAND反对,还是关于可能缺乏比例性的提及,都不妨碍侵权判决。他们还认定OPPO是非自愿的被许可人。法官不认同OPPO关于InterDigital的许可报价不属于FRAND的说法,而是将被告的还价认定为非FRAND。此外,法官认为OPPO对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引用与当前的争端无关,因此驳回了该主张。
总的来说,法官认为被告侵犯了EP420。此外,法官认为,即使目前OPPO不在德国销售其部分产品,未来的销售也有可能导致侵权。有关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05 谷歌被诉侵犯人工智能相关专利 被索赔16.7亿美元
本周二,美国波士顿的一联邦陪审团开庭审理一名计算机科学家指控Alphabet公司旗下的谷歌(Google)侵犯其专利权的案件。庭审中,谷歌针对侵权索赔提出了抗辩。
马萨诸塞州的计算机科学家约瑟夫·贝茨(Joseph Bates)创立的Singular Computing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律师表示,谷歌在多次与Bates会面,讨论他解决人工智能开发核心问题的想法后,抄袭了他的技术。据该科学家称,谷歌产品中用于驱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处理器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谷歌索赔16.7亿美元。
Bates的律师表示,Bates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与谷歌分享了他的计算机处理的创新技术之后,这家科技巨头在他不知情且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专利技术,用于开发自己的人工智能支持芯片。据悉,该技术被植入了谷歌的张量处理单元(Tensor Processing Units,TPU),用以支持谷歌搜索、Gmail、谷歌翻译和其他谷歌服务中的人工智能功能。
案件中提及的内部邮件显示,谷歌现任首席科学家杰夫·迪恩(Jeff Dean)曾写信给其他员工,说Bates的想法可能“非常适合”谷歌正在开发的产品。
2016年,谷歌在推出了处理单元,赋能用于语音识别、内容生成、广告推荐和其他功能的人工智能。Singular公司表示,2017年和2018年推出的第二版和第三版处理单元侵犯了其专利权。
谷歌反驳称,设计芯片的谷歌员工从未见过Bates,而且是独立于其他员工进行设计的。该公司认为,Bates是一个“失望的发明家”,因为他未能说服Meta平台、微软、亚马逊公司和ChatGPT的创造者OpenAI等公司使用他的技术。此外,谷歌认为,Bates的技术使用了近似算法,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计算结果。
谷歌向陪审团表示:“谷歌的芯片与Singular公司专利中描述的芯片根本不同。”
据悉,在本案之前,Singular公司曾控诉谷歌侵犯其两项专利权,向谷歌索赔70亿美元赔偿金。
谷歌正在努力说服陪审团驳回该诉讼。有关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欧洲标准组织ETSI向TCL和飞利浦索赔损失
飞利浦和TCL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达成了和解,但标准制定组织ETSI却卷入了这场纠纷:ETSI一直在努力收回其诉讼成本。近日,巴黎上诉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了该组织关于费用分配的请求,这一决定为法国未来的SEP纠纷解决开创了先例。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是欧洲三大标准组织之一,为信息和通信技术制定标准,总部设在法国南部的尼斯。
据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国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和《ETSI程序规则》第18.2条关于费用承担的适用问题。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
法官命令被判讼费或败诉的一方支付:
(1)向另一方确定的不包括在诉讼费中的已发生费用数额;
(2)在适当情况下,向部分或全部法律援助受助人的律师支付一笔费用和开支,这笔费用和开支不包括在费用中,如果受助人没有得到援助,他将不得不承担的费用和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1991年7月10日第91-647号法律第37条第3和第4款的规定进行。
在所有案件中,法官都要考虑公平原则和败诉一方的经济状况。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基于同样的考虑,依职权宣布不做此项判决。
当事人可以提供所要求金额的证明文件。
根据第(2)项分配的数额不得少于国家的缴款份额加上50%。
《ETSI程序规则》第18.2条 成员与协会之间的争议
如果成员对协会提出索赔或争议,这些成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法律程序开始之日,根据ETSI指令,用尽所有可用的上诉程序(见本规则第22.1和22.2条)。
如果成员对协会发起了法律诉讼,协会为适当抗辩而产生所有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费用”),应当由成员向协会偿还,除非会员最终在诉讼中胜诉。
就本条而言,“费用”是指协会因该成员提出的索赔或争议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1)协会律师费和支出;2)调查/取证费用(包括专家费用);3)协会内部费用。
为免生异议,任何成员不得以退出协会和/或注销成员身份的方式来逃避负担这些费用。
成员与协会之间产生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应受法国法律管辖,不包括其法律冲突条款。
TCL与飞利浦的纠纷何以波及ETSI
2018年10月,荷兰电子集团飞利浦(Philips)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中国企业TCL侵犯两项标准必要专利,并希望该法院确定其整个UMTS和LTE专利组合的全球FRAND费率。
然而,TCL对英国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TCL认为,由于ETSI的总部位于法国南部的昂蒂布附近,巴黎的法院应该拥有管辖权。因此,2019年初,TCL向巴黎司法法院起诉了飞利浦和ETSI。这是ETSI首次面临来自其欧洲成员的诉讼。
随后,飞利浦向巴黎司法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2020年2月的一项裁决中,法官驳回了飞利浦的异议,并表示该法院对FRAND费率问题具有管辖权。
TCL认为,ETSI作为标准制定者,应当确保飞利浦遵守其基于FRAND的许可承诺。TCL提到了ETSI的程序规则,根据该规则,ETSI可以对不遵守规定的成员实施制裁。
ETSI基于其中立性,要求法院将其排除在程序之外。ETSI认为,该组织只是为标准创建了合同框架,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无党派组织,不干涉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
2020年底,飞利浦和TCL达成了协议(尽管ETSI没有参与谈判)。2021年初,TCL撤回了最初的索赔,飞利浦也因此撤回了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巴黎司法法院对ETSI诉讼费用的判决
在撤回原始索赔后,巴黎司法法院根据《ETSI程序规则》第18.2条以及《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命令TCL向ETSI支付2万欧元。
在被撤回的上诉案件中,巴黎上诉法院裁定飞利浦和TCL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与此同时,该法院命令飞利浦向ETSI支付因上诉而产生的费用,同样是2万欧元。
ETSI认为,上述裁决确定的费用的总金额并未达到该组织因该诉讼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因此坚持依据《ETSI程序规则》第18.2条向TCL索赔125,703.82欧元。
巴黎上诉法院认为ETSI索赔缺乏数据支持
巴黎上诉法院驳回了ETSI的请求。法官们认为,一方面,该案不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而应适用《ETSI程序规则》第18.2条。后者确立了由ETSI所产生费用全额报销的原则。另一方面,ETSI没有充分证明第18.2条范围内支出的合理和适当的费用。此外,TCL和飞利浦都没有要求对ETSI做出任何判决,只是要求该组织在针对飞利浦的授权请求中给予配合。因此,法官最终判定ETSI声称的数额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并且无法查证。
07 百事公司在印度成功维持其马铃薯品种专利
1月9日,印德里高等法院撤销了之前的一项决定,该项决定取消了百事公司(PepsiCo Inc .)用于制作乐事薯片的马铃薯品种专利。
1989年,百事公司在印度建立了第一家薯片工厂。之后,自主研发出FC5品种。据悉,该品种水分含量较低,可用于制作薯片等零食,风靡全球的乐事(Lay’s)薯片就是使用的该品种马铃薯。百事公司向农民提供FC5种子,然后以固定价格向农民回购马铃薯。2016年,百事公司在印度对该品种性状进行了注册。
2019年,百事公司起诉了一些种植FC5土豆品种的印度农民,指控种植者侵犯了其专利,向每名被告索赔1000多万卢比(约合86万元人民币)。不过数月后,百事公司撤回了对农民的诉讼。
2021年,印度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局(PPVFR)撤销了对百事公司FC5土豆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称印度的规定不允许种子品种获得专利。
随后,百事公司向德里高等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7月,法官Navin Chawla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该公司随后向同一家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这一决定。
在今年1月9日的判决书中,德里高等法院法官Yashwant Varma和dharesh Sharma推翻了2023年7月的裁决。
根据TRIPS协定,成员国可以通过专利、专门法律或兼用两者保护植物新品种。印度政府在2001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该法律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UPOV)公约相一致,并制定了相应的条款来保护政府、私人培育机构和农民的权益。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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