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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审案号:(2021)浙8601民初1637号
裁判要旨
在前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针对侵权产品具体型号的情况下,前案判决认定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效力,应及于截至判决之日生产销售的所有包含侵权标识的产品,其赔偿也不应限于某一型号产品。对因二次销售而再次流入市场的旧存侵权产品重复提起诉讼的,不应重复认定构成侵权。
在侵权产品进行二次销售的过程中,该销售行为作为新的侵权事实,二次销售商对侵权行为系明知或应知的,仍旧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小天鹅公司)
被告: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摩顿公司)、桐庐县江南镇途乐家用电器商行(简称途乐家用电器商行)、杨某(后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
小天鹅公司是第788582号“”、第800423号“”系列商标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2020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摩顿公司实施了侵害小天鹅公司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被诉侵权标识的洗衣机,并赔偿小天鹅公司经济损失。2021年5月,小天鹅公司发现途乐家用电器商行仍在销售侵犯上述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显示为摩顿公司。小天鹅公司由此认为,摩顿公司再次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遂再次提起诉讼,并主张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摩顿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系二次销售后流入市场的旧存产品,其未有新的侵权行为,原告系重复起诉。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两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小天鹅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摩顿公司再次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综上,法院一审仅判决途乐家用电器商行二次销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二次销售旧存侵权产品引发的重复诉讼案件。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需对两次诉讼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同一行为进行准确认定。针对重复侵权行为,原告一般主张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对重复诉讼案件更应严格审查。在前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侵权且赔偿义务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已经终局。就本案来说,结合侵权产品的外观以及其缺少合格证、未有生产日期信息、存在检修记录的事实,可判断确实可能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因此在未有证据证明生产商存在新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应重复评价。权利人应对再次发现的侵权事实与前次诉讼指向的侵权行为分别属于独立的两次行为而非同一侵权行为持续的事实,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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