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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3年12月底,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消息,备受关注的“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一审已生效。
一个月前的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AI文生图”著作权案,法院肯定了AI绘画大模型生成的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李昀锴对其拥有著作权。
该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开后,随即引发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
有观点认为,大模型的使用者虽然使用了比较复杂的提示词,但对实际生成内容并没有百分百的控制力,大模型绘画存在不可预测性,在此情况下认定生成内容属于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应存疑。另有观点类比AI大模型生成内容的过程,就像是一位老师教导学生绘画,老师(即大模型使用者)的教导,不应该成为学生(即大模型)画作的独创性来源。
质疑声还担心,判决可能间接导致不良的社会效应。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文涛撰文称,“AI文生图”案的判决观点,将会打开“AI生成内容版权侵权诉讼的潘多拉魔盒”,极有可能出现,或者说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投机者:他们隐瞒自己使用AI工具生成文章或图片的事实,谎称自己创作了文章或图片,并且以此为权利基础提起维权诉讼,以牟取不当利益。
另有律师公开表示,该案显然会鼓励在应用层面对AI的商业化应用,也可能因此导致更多批量商业性维权等现象。
在“AI文生图”案之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曾于2019年审理过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
该案原告为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威科先行”自动生成一份电影作品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添加了人工评论解读内容。百家号“点金圣手”未经原告同意发布涉案报告。该律所认为其侵权,于是向法院起诉百家号平台的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最终,法院仅支持涉案报告中评论解读内容构成文字作品,而由“威科先行”自动生成的报告部分无著作权。法院表示,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并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不同AI发展阶段出现的两起典型案例,“菲林律所案”与此次“AI文生图”案有何异同?“AI文生图”案的裁判背后,有哪些产业和价值层面的考量?如何看待外界的争议?对于这些问题,“AI文生图”案的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庭一庭副庭长朱阁向财经E法作出回应。
朱阁表示,裁判时考虑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新兴产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希望通过这个案子,给出明晰的规则,能够让市场产生稳定的预期,放下顾虑。”
01 AI大模型不是“自动取货机”
财经E法:“AI文生图”案和2018年的菲林律所案相比,前者认定涉案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但后者否定了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两个案子的判决为何存在差异?
朱阁:这两个案子是继承和发扬的关系。我们在很多基本原则和概念上,其实是传承了菲林律所案的基本观点。比如,我们坚持著作权法必须是保护人的创造力,坚持自然人创作的立场,AI大模型本身没办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另外,菲林律所案中,当时也在探索如果AI生成内容有相关权益的话,权益归谁?菲林律所案最终把相关权益归给了使用软件的人(注:菲林律所案一审判决指出,应当激励软件使用者的使用和传播行为,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其享有)。而在“AI文生图”案中,我们也是给了原告著作权,因为他是作者,进行了智力投入。
还有一点,菲林律所案也强调了AI生成内容标识的问题(注:菲林律所案一审判决指出,无论是软件研发者/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非创作者都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应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标明系软件自动生成)。“AI文生图”案同样强调,用户在使用大模型的时候要进行标识,让公众知晓是利用大模型进行的创作。
相比当时审理菲林律所案时的AI技术发展背景,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到来,使得AI大模型比之前的软件更智能,让人们看到了强人工智能的曙光。
虽然两个案子都涉及AI生成内容,但存在两点核心差异。
一是工具的技术原理。如果提一项需求,机器搜索一幅现成的图片给你,当然不属于你的创作了。这个内容产出的过程有点像使用“自动取货机”。但是,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AI文生图”案中原告使用的提示词,对图像底层像素做了决定和影响,通过人机协作,AI大模型实际上充当人的创作工具,不同人使用,会生成不同的内容,这种差异性就是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人的创造力。
二是智力投入。使用者的智力投入如果体现出了独创性,自然就可能会成为作者。“AI文生图”案中,原告的智力投入比较多,产生了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空间。
财经E法:在审理“AI文生图”案、撰写判决书时,遇到的最棘手的难题是什么?
朱阁:“AI文生图”案要特别关注技术原理的问题。技术用语特别复杂,可能大家看不懂。但是我们知道案子很受关注,希望让普通人都能大概看明白。对于技术原理,我们确实下了很大的功夫,包括听取双方的举证,自己进行调研,也查了很多的资料。判决书技术原理那段文字的撰写,我们反复地考虑怎么去写,尽量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进行表述,让大家能够看得懂。
原有著作权理论对美术作品有一个预设,基本上要求是人动手去画。所以对于AI绘画,大家会说,你这个根本就没画,你怎么能是画家?初听好像有一定的道理,但在“AI文生图”案审理过程中,我们越了解,越觉得这实际上是一种创作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原来那种理论,对应的是当时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但技术越发展,人的投入就越少,不能拒绝和排斥使用新的工具。创作工具革新后,可能传统的理论就要进行相应的调适,才能跟得上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02 鼓励标识“AI创作”而非隐瞒
财经E法:“AI文生图”案支持涉案图片著作权背后,有基于哪些产业和社会价值层面的考量?
朱阁:首先,我们需要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一致,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传播。在一定条件下,给予AI生成内容作品的身份,是为了激励大家用新工具进行创作。我们认为这是契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内在目标的。
裁判时我们会考虑对新兴产业的影响。不能说利用AI大模型生成的内容一概不是作品,这个门不能关,不然对行业是一种打击。如果权利处于不太稳定的状态,对企业来说,可能投入和研发过程中总是有顾虑。比如企业的设计部门,现在可以用 AI生成图片、视频内容,如果创作的内容受保护,别人不能随意使用,需要授权许可,不用担心没法维权。这样一来,大家就可以放心地去用新的工具,鼓励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多投入自己的智力。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子,给出明晰的规则,能够让市场产生稳定的预期,放下顾虑。本案判决鼓励用户使用AI大模型创作,研发者也获得收益,刺激其进一步投入研发、优化服务。当工具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好用,也就越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形成了良性的循环,推动产业的蓬勃发展。
我们也会考虑社会公众层面的利益平衡。并不是说一个案子判完就算了,还会从治理的角度多想问题。现有技术条件下,较难检测区分是不是利用AI大模型生成的内容。这种情况下,如果区别对待,人工手画的受保护,AI生成的不保护,给社会的导向便是,反向鼓励不披露内容是否为AI生成,隐瞒创作方式,进而侵害公众的知情权。现有判决,则给了使用者一针强心剂,司法上至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是认定是你有著作权的。
财经E法:判决书公布后,有没有得到来自行业的反馈?
朱阁:文书发了之后,好多业界的人通过各种渠道给我们反馈,意见都很正面,他们认为是个利好,希望规则能够确立下来,这样他们就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03 如何看待争议
财经E法:针对“AI文生图”案,外界争议不少,有学者认为,大模型的使用者虽然使用了比较复杂的提示词,但对实际生成内容并没有百分百的控制力,大模型绘画存在不可预测性,在此情况下认定生成内容属于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应存疑。更有人类比,AI大模型生成内容的过程,就像是一位老师教导学生绘画,老师(即大模型使用者)的教导,不应该成为学生(即大模型)画作的独创性来源。如何回应这些质疑?
朱阁:引起更多讨论是件好事,这样才能越辩越明,把一些法律的概念和思想传播给大众。
案子审理过程中,我们也充分吸收了学界的观点,给了我们很多启发。外界的这两个观点,实际上我们在案件审理中也都注意到了。前面之所以说,审理中觉得棘手的问题,一个在技术原理,另一个在于新的技术对传统理论可能的挑战,是因为关注到了学界的讨论。我还是那个观点,本案涉及到的是创作工具的革新和根本性变化。
回归到著作权法,我们认为本案中作品认定的“四要件”完全能解释得通。“四要件”一个是领域限定,涉案图片肯定属于艺术领域;另外,作品还要求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我们能直观看到涉案内容以图片形式呈现。剩余两个要件,分别为智力成果和独创性。判决书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展示原告使用AI大模型创作的过程,是想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原告对涉案图片的各个要素进行了选择和布局,生成的图片具备源于原告的智力投入。至于独创性方面,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追求的是百花齐放。
财经E法:对于人类使用AI创作,如何区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创意”,还是受保护的“表达”?
朱阁:就“AI文生图”案呈现的场景来说,原告不止投入了思想创意,也参与了具体的安排和设计,不是完完全全“思想”上的东西。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智力投入,无非是进行了设计、安排、取舍、判断等。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关注的是生成的内容受不受保护,而不是说提示词是否受保护的问题。比如说有的提示词具备独创性,那它就构成受保护的文字作品。
04 AIGC版权的三个焦点问题
财经E法: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时代,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哪些挑战?现有著作权法能否应对?
朱阁:AIGC版权的焦点问题,涉及三个广泛关注的方面:其一是大模型输入端数据训练问题,如果训练数据包含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构成侵权行为,还是说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其二是“AI文生图”案体现的,生成的内容是不是作品,权利归谁?其三,用户用AI生成的内容,如果跟现有的作品相同或者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作为司法者,我们的原则是按照现有的法律来解决新的问题。所以我们的整个思路是去如何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应对技术的发展。法律实际上是有一定的弹性的,不是说出现了一个新技术立马就要修法。但是我们也承认,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确实是一种挑战。特别是通过审理“AI文生图”案,我确实感觉到了它对传统著作权法理论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财经E法:有人担心,在AI绘画十分便捷的当下,本案会鼓励商业性批量维权现象,你怎么看?
朱阁:商业性批量维权的人,存在用诉讼牟利的初衷和动机。新技术的出现,会让他们衡量商业性批量维权的成本和收益。对这种可能的现象先保持观望,如果后续形成趋势,司法上有必要进行引导,就像应对知识产权领域现有的牟利性批量维权诉讼那样。
“AI文生图”案基本案情
原告李昀锴使用Stable Diffusion这款AI绘画大模型软件,生成涉案女性肖像写真图片,随后发布在自己的社交账号。被告刘某是一名诗歌爱好者,注册有百家号“我是云开日出”。2023年3月,她在发布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时,使用了李昀锴生成的图片。
为此,李昀锴将刘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经许可,在自己的百家号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去除图片水印,侵害了李昀锴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著作权法,法院判令刘某发布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同时赔偿李昀锴经济损失500元。
针对涉案图片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决书进行了大篇幅说理。结合李昀锴生成涉案图片的过程,法院认为他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具备了作品所需的智力成果要件。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
就作品的独创性要件而言,法院指出,涉案图片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就生成过程而言,一方面,构成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上是Stable Diffusion模型“画”的,这与人们之前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画图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李昀锴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他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李昀锴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创作者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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