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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华为在Wifi路由器专利纠纷中战胜亚马逊
2.韩国拒绝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版权注册
3.美光与福建晋华达成全球和解
4.Swatch诉三星商标侵权胜诉
5.德国法院认定Netflix侵犯博通专利 罚款705万欧元
6.“洞洞鞋”不构成知名商品装潢案
7.卢卡斯影业起诉智利《星球大战》主题洗车店
01 华为在Wifi路由器专利纠纷中战胜亚马逊
近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在口头听证会后做出裁决,认定亚马逊的两家欧洲子公司和Eero(亚马逊旗下的Wifi路由器制造商)侵犯了华为的专利号为EP 3334112,名称为“传输HE-LTF序列的方法和设备”的欧洲专利。因此,亚马逊可能无法再在德国销售自己的Wifi路由器。但该裁决不影响其他制造商通过亚马逊平台销售Wifi路由器。
根据这一裁决,华为可以对总计450万欧元的保证金申请强制执行。而亚马逊可能会提出上诉,这一行动还需等待法院作出最终的书面裁决。据悉,亚马逊到目前为止还未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诉讼。
如果该裁决成立,亚马逊将需要赔偿华为自2020年3月19日以来因其专利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39条之规定,面对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针对侵权人向法院寻求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考虑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或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用进行计算。
本案是一场更大的华为Wifi专利纠纷的一部分。华为还在慕尼黑就另一项Wifi 6技术相关专利起诉了亚马逊,法院将于2024年3月审理此案。此外,在杜塞尔多夫和慕尼黑,华为就其Wifi 5技术相关专利起诉亚马逊,但法院尚未确定口头听证会的日期。
华为此前起诉多公司侵犯其WiFi专利
除起诉亚马逊外,华为还在慕尼黑地区法院对Fritzbox路由器制造商AVM提起了两起侵权诉讼。去年11月,法院AVM下达了销售禁令,法院认为AVM产品中的Wifi -6技术侵犯了华为的EP 3337 077。此后,AVM对这一裁决提出了上诉。
2022年,华为在德国慕尼黑和曼海姆法院起诉了总部位于荷兰的汽车制造公司Stellantis,理由是华为的WiFi专利在汽车与手机连接中发挥了作用。
今年7月,华为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起诉了美国网件公司(Netgear),该公司致力于研发和销售无线智能家居。华为起诉该公司研发的无线路由器侵犯了其WiFi相关专利。
有关该系列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2 韩国拒绝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版权注册
近日,韩国政府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注册问题做出了明确表态。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MCST)于2023年12月27日宣布,人工智能(AI)创造的内容将不会获得版权注册资格。这一决定表明了韩国政府在全球范围内关于法律承认人工智能创造力的辩论中的立场。
MCST规定,只有具有人类创造性参与、本质上反映人类思想和情感的内容,才有资格进行版权注册。这些标准将被纳入AI版权指南中,以指导人工智能企业、版权人和用户的行为。
该指南将明确,人工智能企业有义务充分尊重并奖励版权人对其作品的许可使用。此外,为防止未经授权使用,版权人应采取严格措施,禁止其作品被用于人工智能训练。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这一举措旨在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保护人类创造力。
在人工智能的版权保护方面,世界各国的立法、执法、司法机构以及人工智能企业正在纷纷采取行动。例如,上个月,美国人工智能企业OpenAI公司发布版权盾“版权盾”,承诺承担该公司所有商用大语言模型产生的版权诉讼法律费用。本周,我国“AI文生图”一案双方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该领域的法律动态,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03 美光与福建晋华达成全球和解
12月24日,美光科技(Micron Technology Inc.)发言人表示,已经与福建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达成全球和解协议。此前,美光曾起诉联电和福建晋华涉嫌盗取商业机密,而福建晋华则反诉美光科技在华销售的产品涉嫌专利侵权。两家公司将在全球范围内撤回对于对方的诉讼,以结束双方之间的所有诉讼。
事件始末
美光与福建晋华的诉讼源于2016年5月,当时台湾地区的联华电子与福建晋华签署技术合作协议,协助晋华开发32纳米DRAM相关制程技术。之后,美光的三名高阶主管转任联电,引发商业间谍案疑云。
2017年9月,美光在中国台湾起诉福建晋华和联电,指控两家公司窃取其存储芯片商业机密。美光科技指出,从美光科技跳槽到联电的员工窃取了美光科技的 DRAM商业秘密,从而帮助联电开发32nm DRAM。同年12月,美光在美国加州联邦法庭起诉福建晋华、联电,称联电通过美光科技台湾地区员工窃取其知识产权,包括 DRAM 的关键技术,并交付福建晋华。
在此期间,美国政府将福建晋华列入了出口管制的“实体清单”,限制了其进口美国技术的能力。
2018年1月,福建晋华对美光的中国子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Crucial(英睿达)和 Ballistix(铂胜)品牌部分型号的 DRAM 内存条和固态硬盘侵犯了联电和晋华在中国的专利权,索赔损失人民币1.96亿元。
2020年,联电向美光科技“妥协”,联电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美国司法部将撤销对联电的指控,联电则承认侵害一项商业秘密,同意支付6000万美元的罚金。
2021年11月,联电与美光达成全球和解协议,双方将各自撤回向对方提出的诉讼,同时联电将向美光一次支付金额保密的和解金,双方将共创商业合作机会。
今年5月21日,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于美光产品做出“不予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结论”,并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停止采购美光的产品。据美光称,其在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公司的收入,约占其全球收入的四分之一,大约一半的中国客户收入正面临着受到影响的风险。如果丢失掉这部分的市场,对于美光来说将是不小的打击。
今年6月,美光通过在中国西安投资建厂,扩大雇佣中国员工的岗位和数量等举动,主动向中国示好,以保全其在中国市场的份额。
如今,美光与福建晋华达成全球和解,也被认为是其努力修复其与中国的关系的一个重要举措。
04 Swatch诉三星商标侵权胜诉
根据瑞士斯沃琪集团(Swatch Group)网站公示,近日,该公司在英国伦敦赢得了一起与三星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伦敦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初审判决,驳回了三星公司的上诉请求。
Swatch集团是一家瑞士腕表集团公司,旗下拥有欧米茄(Omega)、天梭(Tissot)、浪琴(Longines)等多个知名腕表品牌。
案情简述
2015年10月起,三星手机和手表用户可通过三星应用商店“Galaxy App Store”中下载的应用程序“watch faces”,该应用程序提供了30个可下载的“表盘”。Swatch集团认为该程序对旗下多个腕表品牌构成商标侵权,遂要求三星公司下架该应用程序,并提起了诉讼。
2019年1月,三星公司已经在Swatch集团的要求下在应用商店中移除这一应用程序。
2022年5月,伦敦法院初审判决Swatch集团胜诉。法官认为。三星公司被侵犯了Swatch集团旗下欧米茄、宝珀(Blancpain)、天梭、浪琴、美度(Mido)等手表品牌的商标。之后,三星公司对这一裁决不服,向伦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15日,伦敦上诉法院驳回了三星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上述原判。
三星主张“托管服务抗辩”未获支持
三星在上诉中援引欧盟2000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的“托管服务抗辩(Hosting Defense)”称,三星并没有侵权“使用”由第三方开发人员开发的这些腕表界面,只是在其应用程序商店中“托管”可下载的设计,因此,三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伦敦上诉法院在裁决中认为,三星的抗辩不成立,因为“此种抗辩指的是经营者是否应该参考已经知晓的事实或情况,作出判定。通知和删除程序的存在本身并不能为其提供辩护。”此外,法院认为,三星使用有争议的商标的行为是积极的,三星通过这些行为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分享和控制。这些行为并不仅仅是技术性的、自动的和被动的。
《电子商务指令》第十四条 托管服务
(1)若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存储由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成员国应当确保服务提供者不因根据接受服务者的要求存储信息而承担责任,条件是:
(a) 提供者对违法活动或违法信息不知情,并且就损害赔偿而言,提供者对显然存在违法活动或违法信息的事实或者情况毫不知情;或者
(b) 提供者一旦获得或者知晓相关信息,就马上移除了信息或者阻止他人获得此种信息。
(2)如果服务接受者是在提供者的授权或控制之下进行活动,则本条第1款不适用。
(3) 本条不应当影响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成员国的法律制度,要求服务提供者终止或者预防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本条也不影响成员国制定管理移除信息或者阻止他人获得信息的规定的可能性。
据悉,Swatch集团于2019年2月在美国向三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关联公司提起了一项平行商标侵权诉讼。目前这起案件仍在审理中。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该系列案件的后续进展。
05 德国法院认定Netflix侵犯博通专利 罚款705万欧元
近日,博通(Broadcom)宣布,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对Netflix 处以705万欧元的罚款,理由是Netflix侵犯了博通的一项专利。这笔罚款是针对Netflix继续侵犯该专利,故意违反法院此前的判决及禁令。涉案专利为欧洲专利EP 2575 366,该专利涵盖了HEVC/H.265视频编码技术中常用的关键技术。Netflix用它来编码和传输超高清内容给用户。
2023年9月19日,慕尼黑地方法院判决Netflix侵犯了博通的涉案专利。同时,该法院发布了一项禁令,要求Netflix停止在德国的所有进一步侵权行为。
今年11月,博通表示,收到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发布初步意见,认定博通公司的涉案专利有效。
根据德国《专利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专利权人面对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寻求禁令救济,侵权人违反法院禁令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法院将Netflix违反禁止令的47天中的每一天确定为15万欧元的罚款,或者对Netflix董事会成员处以15天的监禁。
Netflix可能会对罚款提出上诉,而博通也极有可能针对Netflix持续违反禁令的行为继续寻求处罚。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06 “洞洞鞋”不构成知名商品装潢案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卡骆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卡骆驰公司”)起诉泉州市丰泽区中阔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中阔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阔公司等赔偿卡骆驰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的一审判决,但认定卡骆驰公司主张权利的洞洞鞋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案情简述
卡骆驰公司经授权获得“CROCS”“卡骆驰”商标使用权。
被告开设、经营“NB CROSS旗舰店”等网店,并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注册“NB CROSS”商标,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了多款名为“NB CROSS”的洞洞鞋(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该鞋在其网页链接、鞋盒以及鞋面等位置上使用了“CROSS”“NB CROSS”(其中,NB比CROSS字体明显小很多)等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
卡骆驰公司认为,经过其长期推广和宣传,其洞洞鞋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其权利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其洞洞鞋高度近似,且被诉侵权标识也与权利商标近似。卡骆驰公司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00万元。
一审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
一审法院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认为两者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鉴于权利商标经过长期推广与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此外,卡骆弛公司的洞洞鞋经过长期推广,其装潢具有多个显著特征,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认定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告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卡骆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构成对卡骆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显著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额为10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上诉至福建高院。
二审法院认定“洞洞鞋”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形状类装潢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采用该形状构造的产品必须为知名商品;②产品本身的形状构造不得是必要的功能性设计;③产品本身的形状构造具有显著性。
二审法院认为,卡骆驰公司主张保护的鞋款装潢主要特征为:①鞋头宽大采用圆弧形处理;②鞋面上均匀分布圆形孔洞以及③鞋后端配有活动绑带。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CROCS’品牌的系列鞋款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并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将该系列鞋款的形状构造装潢与卡骆驰公司联系起来,且具备前述三个特征的洞洞鞋产品在市场上较为普遍。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即使卡骆驰公司主张的装潢在前期具备一定的特有性,但在市场上出现大量相同或近似特征装潢的鞋类产品的情况下,并无证据证明卡骆驰公司进行了积极的维权,从而使该形状类装潢趋于通用化,丧失了其固有显著性。
基于此,福建高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对商标侵权及赔偿额的判决的基础上,认定卡骆驰公司主张的形状类装潢不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构成要件,不应予以保护。
07 卢卡斯影业起诉智利《星球大战》主题洗车店
近日,据迪士尼公司卢卡斯影业的律师表示,该公司正在起诉智利首都圣地亚哥郊区的一家名为Star Wash的主题洗车店,理由是该洗车店剽窃了迪士尼斥资数十亿美元制作的电影和电视作品《星球大战》。
根据Star Wash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的视频,该洗车店的服务人员打扮成《星球大战》中的人物,比如楚巴卡或暴风兵擦拭头盖帽,赏金猎人波巴·费特和英雄卡辛·安多,挥舞着软管(而不是爆破枪);达斯·维德似乎在用原力召唤清洁布。
洗车店的律师表示,当店主Matias Jara正在向智利国家工业产权局(INAPI)注册他的品牌时,收到了卢卡斯电影公司的起诉。卢卡斯公司希望阻止该名称的注册,并辩称该品牌可能会被误认为与他们有关。
Jara辩称,Star Wash洗车店的名称与涉案电影系列有很大的不同,不会导致混淆。而且卢卡斯公司的版权涵盖了玩具、家具和非酒精饮料等产品,但并不包括汽车清洁。
Jara表示,这一想法源于他带小女儿和家人一起去美国迪士尼主题公园“星球大战”区时想到文字游戏。他补充说:“我们不拍电影,也不卖他们的产品或类似的东西,而是经营一家‘一流的’洗车公司。”
仿冒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虚假标示的方式,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的商业活动、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他人,或得到他人认可,或附属于他人。是否构成仿冒的关键,在于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这一行为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有关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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