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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助推重点领域技术创新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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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的重要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出了根本指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事关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事关支持高水平科技创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经验,围绕与创新成果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布了第3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18号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事关关键核心领域创新成果保护,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中第一例指导性案例,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服务保障重点领域科技创新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

一、为正确认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提供理论指引

在经典知识产权类型之外,通过介于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间的交叉权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模式,被称之为专门法保护模式,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保护方式。从国际社会上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9年签订的《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及TRIPs协定中关于布图设计保护的规定,形成了国际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体系。我国目前对布图设计的保护规定主要见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在布图设计的产生上以登记为前提,是否投入商业使用则在所不问。这一做法与《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及采用专门法保护的国家一致。

关于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如何,是否通过登记公开布图设计的内容以换取专有权保护,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此前相关案件中指出,在制度设计层面,布图设计保护制度是否存在类似专利制度的“公开换保护”机制至今仍存较大争议。实际上,无论是基于布图设计客体本身的性质,还是我国的现行规定,登记的布图设计都没有对社会公众无条件全部公开的要求,行政登记并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过程,布图设计专有权并非以公开换取保护。指导性案例218号明确了行政登记在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中的作用,否定了“公开换保护”理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首次明确表态。这一重要理论指引将为后续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奠定基础,也为该领域内的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指引。

二、为准确界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提供裁判指引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其权利边界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界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存在相同问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与集成电路中部分或全部元件的立体配置有关,实际就是各个元件在集成电路中的立体配置图。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向登记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包含布图设计内容的有: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样品。在上述包含布图设计内容的载体中,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是必须提交的,样品在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情况下提交,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基于自愿提交。指导性案例218号明确了如何界定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由于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并不限于已经公开的内容,而集成电路集成度的提高往往导致纸件不能全面、清晰反映布图设计的内容,因此,登记时提交的纸件、电子版本、样品均可以用于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一般而言,应首先根据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进行,纸件不足以反映布图设计的全部内容,在电子版本、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电子版本确定保护的内容,或者对样品剖片,通过技术手段精确还原出芯片样品包含的布图设计的详细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确定纸件中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用以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上述规则为准确界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三、为合理分配布图设计独创性举证证明责任提供示范指引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在我国,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中,也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整体中。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体设计中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则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具有独创性。至于独创性本身的含义,包含两层含义:自己设计完成;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

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认定往往是侵权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登记时对布图设计的内容并不进行审查,不能基于已经获得登记的事实而当然推定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对于独创性的证明,权利人相对而言举证更为困难,如果要求其穷尽一切手段证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并不利于对布图设计的保护。相对而言,被诉侵权人只要能够提供一份已经公开的常规布图设计就能推翻权利人主张的独创性部分。指导性案例218号对于独创性举证证明过程的阐释和对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充分考虑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上述规则有力破解了此类纠纷中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的问题,为此类纠纷的审理提供典型示范指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门法保护制度建立以来,技术得到飞速发展。数字电路的出现逐渐取代模拟电路,EDA工具软件的出现逐渐代替了人工设计,除布图设计外生产工艺也在芯片的制造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布图设计行业出现了很高的技术壁垒。然而,目前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布图设计仍停留在模拟电路阶段,基于目前产业发展阶段和技术发展水平,布图设计的专门法保护在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仍有必要。在这一背景下,指导性案例218号的发布必将为理论界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指引,为我国集成电路行业提供稳定司法预期和坚强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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