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今年以来,我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领域、医药领域和互联网平台,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12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布7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达到促进商品房销售目的,要求销售公司在预售时向购房客户做“一楼带有小院并且业主具有小院使用权”的宣传,实际为绿色植物的规划设计,且业主没有使用权。该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房屋需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今年6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2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卓恒(宁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店诋毁竞争对手商品声誉案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大数据智慧监管服务系统,对卓恒(宁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平台开设的网店页面进行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取证。当事人在“奇物滋补养生旗舰店”的网店销售商品页面的图片上有“真相,你真的了解吗?市面上90%的商家,卖的是‘假枸杞原浆’,含色素、香精的‘枸杞赢了’你敢喝吗?”和对比选择等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印证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对竞争对手经营商品的不实对比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3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吴忠市利通区愚人火锅店虚假宣传案
今年2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吴忠市利通区愚人火锅店检查中发现,该火锅店菜单使用了“特色菜:镇店之宝盐池滩羊肉56元/份、盐池滩羊国宴食材、神奇的北纬37度地理自然环境特殊、孕育出特殊的羊种盐池滩羊”等宣介用语。经查,该店实际销售的食材羊肉并非产自宁夏盐池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4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固原六盘山医院虚假宣传案
今年8月,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固原六盘山医院在其经营场所楼道墙体上悬挂“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法医门诊定点医院”“世界医药卫生理事会腔道介入治疗系统世界医药卫生理事会”“2013年度中国医院管理国际峰会暨卓越表现奖颁奖图”“2013年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在‘国际科学仪器发展年会’上获得《发展进步奖》”等牌匾进行宣传。经查,悬挂宣传牌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真实性,且不存在获得相关荣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案例5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查
处吴忠市利通区恒世德饰品专柜违法有奖销售案
今年1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恒世德饰品专柜通过在超市出口向消费者发放免费礼品抽奖券的方式进行有奖促销活动。当事人未对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方式、奖项种类、数量或中奖率、奖金金额或奖品价值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6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宁夏麒美供应链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宁夏麒美供应链有限公司在食材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获取中标竞争优势,以财物等方式贿赂招标方工作人员,并成功中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今年3月,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7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中卫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标识混淆案
今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中卫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啄木鸟男装”文字、图形、字母及其组合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是2005年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啄木鸟”的服装商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标注“啄木鸟男装”字样的行为,使一般公众产生该商品与“啄木鸟”服装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构成商业标识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