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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建立川渝知识产权司法协作机制,是川渝两地法院统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有力举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积极贯彻落实川渝高院签订的《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联合发布《成渝知识产权专刊》,举办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法官论坛(知产专场),推动形成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合力。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提升成渝地区知识产权诉源治理成效,进一步推动成渝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发展进程,成渝两地中级法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调解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美国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调解案
案例二
原告韩国某企业与被告重庆某变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三
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平某网络中心、梁平某网吧、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案例四
某工程公司与重庆某汽车整线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调解案
案例五
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9家KTV多案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案例六
某农业有限公司与18家成都市郫都区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多案合并调解
案例七
杨某与四川某家具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巡回审判及多元化解案
案例八
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案例九
中国某出版社与王某、刘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8案调解案
案例十
四川某串串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锦江区某串串香店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01美国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原告美国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是NX(曾用名UG)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系列软件首次发表于美国,且已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登记,销售价格在每套30万以上。原告指控两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复制并使用NX系列计算机盗版软件,主张两被告严重侵犯其对案涉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发行权及复制权;同时,原告主张两被告在同一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形,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0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到被告办公场所保全70多台电脑。
调解过程
1.积极适用证据保全,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针对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承办法官审查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涉计算机软件易被消除,导致原告最终难以取得相关盗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保全相关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证据保全为案件核心证据的固定打下基础,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告赔偿金额的确定,并当庭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2.科技赋能远程调解,便利当事人参与调解。考虑到原告代理律师远在上海不便前往重庆,故启用人民法院远程在线调解系统开展线上调解。这种方式让当事人较为便利地就地参与调解,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对他们的理解和尊重,有利于拉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
3.“老马出马”释法析理,调解千万版权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邀请“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马善祥同志参与调解。马善祥充分了解原告维权诉求和被告客观困难后,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向当事人持续传递法律保护诚信惩戒失信、和解是一种“双赢”选择等理念,最终促成双方当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由被告向原告的经销商进行正版化采购。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计算机软件终端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证据保全及时固定证据,有效化解了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问题,切实发挥了法院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作用,为重庆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案坚持贯彻平等保护和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外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维护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有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的国际形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本案是“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在知识产权领域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良好实践,有利于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助力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案件,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提供了经验。《人民法院报》宣传报道了这起“千万盗版侵权案”。
02原告韩国某企业与被告重庆某变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原告韩国某企业诉称,其与被告重庆某变速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变速器装配线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自动变速器装配线,被告分5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装配线的设计、零部件采购、生产线制造等合同义务,但由于被告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原告的合同履行,设备的预验收、运输、安装等发生严重延迟,导致原告客观上不可能对本案设备进行终验收,被告仍拖欠原告最后两期共3 116 000美元款项,导致原告产生1 249 000美元的人员成本损失,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 116 000美元(19 921 522.80元人民币),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163 945.35美元(1 048 151.81人民币),支付其他损失1 249 000美元(7 985 231.70人民币),以上费用合计28 954 906.31元人民币(按2021.12.20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3933计算)。
调解过程
1.巧用技术专家,最大限度消除分歧。积极适用“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的“五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邀请技术专家辅助查明案涉产品技术事实,促进双方对案涉产品遗留的改善修复费用、未提供易损备件的价值依据涉案合同总价的1%予以扣减达成一致意见。
2.借用巡回审判,加强案件释法析理。调解员和承办法官联动璧山巡回审判站,充分发挥该巡回审判站为科创企业精准供给“定制化”司法服务的优势,通过该巡回审判站参与构建的“企业之家”平台主动与重庆某变速器有限公司沟通联系,积极探索有效的调解思路与方法。
3.组织高层谈判,提升案件调解效率。将“高层级商务谈判”引入诉讼调解,促成双方高管人员线上“面对面”调解对话,直击利益冲突焦点;采取“企业主诉磋商,法院牵引推进”的调解方式,引导双方消除分歧并直接由双方高管人员当场决策,最终促成赔偿1 40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高效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纠纷,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在法律空间中寻求最佳处理效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民营企业所涉纠纷,有利于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本案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国家贸易投资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借助“五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巡回审判站等机制辅助调解,有利于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发挥巡回审判站基层治理优势,有效实现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03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平某网络中心、梁平某网吧、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游戏直播为核心业务的技术驱动型内容公司,旗下产品系国内最大的游戏直播平台。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虎头图形及相关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商标在互联网娱乐行业中具有高度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梁平某网络中心、梁平某网吧系被告李某某作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某某擅自在经营过程中将原告的图形和文字商标及二者组合用于梁平某网络中心、梁平某网吧的店招、室内装潢中,涉嫌侵害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调解过程
1.巧用送达互立信任,打下调解工作基础。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电话沟通,获悉被告因经营需要不便离开梁平区,故利用巡回审判站向被告“面对面”完成送达;同时当面进行释法,建立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并且及时与原告沟通,初步判断原被告存在协商基础。在征求双方同意后,协调专家调解员参与调解。
2.厘清事实明确责任,调审分离保障权益。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为90后创业青年,正在经历还贷难、经营难、创业瓶颈期等问题,于是通过与原告沟通,引导原告理解支持创业青年。并且引导被告认识到擅自将注册商标用于其经营活动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被告于开庭前主动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3.借力专家评估分析,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专家调解员采用市场比较法选择了与案涉商标在服务项目上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结合消费者认可度重点评估了案涉商标商业价值及原告的经济损失,既充分尊重案涉商标商业价值,又通过经济分析法客观评估侵权行为的影响。经过三轮磋商,赔偿金额最终确定为17万元,被告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全额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实现知识产权合法维权与扶持青年创业“同保护、同支持”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系互联网直播行业相关领域的头部企业,其商标核定注册在娱乐服务、游戏厅等类别。网吧系线下的传统行业,其与原告案涉商标服务类别是否类似是被告的疑虑,亦是本案调解过程中需要首先解决的法律争议。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将释法工作挺在前面,在初步厘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从时间成本、诚信成本、诉讼成本等方面强调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双方的优势,探知双方真实意图,交换双方意见,不断拉近双方的预期,促成当事人调解,既充分体现了调解的程序价值所在,又体现了对于社会责任的担当,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04某工程公司与重庆某汽车整线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系瑞士一计算机软件的供应商,并就该计算机软件向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某工程公司经调查发现,重庆某汽车整线公司(台企)未经授权许可,在经营活动中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该计算机软件。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某汽车整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210万元。该案立案后,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重庆某汽车整线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上安装的某计算机软件进行保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支持了某工程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但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因重庆某汽车整线公司中途断电,证据保全未果。
调解过程
1.协同联动,合力解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重庆某汽车整线公司系在渝经营的台商企业,便主动邀请有知识产权法学背景的台胞调解员共同化解纠纷。
2.“背靠背”倾听,挖出症结。承办法官及台胞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承办法官负责与原告沟通,了解其调解意愿及诉讼期待;台胞调解员利用身份共情优势与被告沟通,了解该公司的现实情况与诉讼顾虑。
3.靶向施策,释法明理。台胞调解员及法官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标准、证据采纳、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耐心解释,在调解金额及方式上提出可行方案,有效引导两公司由诉讼对立转为协商对话。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正版案涉计算机软件,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协议签署前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具有特殊身份的调解员采用“共情同理法”促成调解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方是台商企业,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市委台办,邀请台胞调解员参与案件化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也为矛盾化解增添了助力。台胞调解员及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方式耐心了解双方诉讼意见,谈心交流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使得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处理结果有了预判。本案没有拘囿于诉讼请求与答辩的处理,创造性提出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获取案涉软件许可的建议,既使原告的维权主张获得了一定支持,又满足了被告的工作需求。事后,重庆市委台办专门发来感谢信,表达了对案件圆满化解的谢意。
05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9家KTV多案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系知名综艺节目《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2017快乐男声》《乘风破浪的姐姐》《说唱听我的》的著作权人。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上述作品在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等权利。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到9家KTV经营场所取证,每家点唱了200余首曲目。目前针对每家KTV起诉了其中的10首歌,共计90件案件。经比对,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取证曲目的视频画面与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举示的权属作品相一致。KTV经营者未经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放映了其享有权利的作品,KTV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放映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调解过程
1.占位全局,突破关键人物。众多小权利人起诉作为音集协会员被告的KTV案件,侵权事实清楚,但数量多,而代表被告出庭的均为音集协方代理律师,通常不接受调解,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大量上诉,造成诉累。该系列案音集协推荐出庭人员是来自北京的负责全国反担保事宜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官庭后与其多次沟通,分析重庆地区类案态势,明确双方诉讼成本,反复做代理人工作,突破代理人防线,确立调解意向。
2.掌握数据,平衡双方利益,统一调解尺度。作为小权利人的原告统计重庆地区已起诉和已取证未起诉KTV被告数量、取证歌曲数量。承办法官采取平衡双方利益,针对已起诉和未起诉案件分类、分步处理,总体降低调解金额,确定打包处理系列案的调解方案。
3.立足起诉案件,突破未诉案件。承办人积级联系下级法院,联动调解,沟通类案调解方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双赢性,最终双方对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协商一致。同时,还积极促成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9家KTV经营者尚未起诉的近1800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坚持能动司法,通过提炼共同事实、打造示范调解带动纠纷整体化解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承办法官根据办案经验,针对此类系列案的特点,结合侵权人侵权行为频率维度及违法所得,多次与原告沟通分析经营收益及诉讼成本,突破单案调解的局限性,整体调解,更好平衡双方利益。此系列案的调解,为今后采取类似调解方法处理同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06某农业有限公司与18家成都市郫都区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多案合并调解
案情简介
原告某农业有限公司系“松花江”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自1996年起注册使用于大米商品上至今。18案被告均是位处于成都市郫都区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的经营者,主要从事粮油产品的经营、销售。经原告调查发现,18案被告均在店铺内销售带有“松花江”字样的大米,故原告以各被告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18案经过一审审理认定,18案被告生产、销售的大米上带有的“松花江”字样与原告的权利商标近似,故其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以及销售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大米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18案被告在一审判决后全部上诉,要求二审改判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调解过程
1.深入研判,牢牢抓住讼争纠纷的根本成因。“松花江”侵害商标权系列案从一审到二审被告均认为“松花江”三字的使用系正当使用,并认为一审原告有借商标维权之名,行恶意维权之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研判认为双方当事人发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足,因此未认识到自身使用“松花江”等标识行为的不正当性,致使其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此后,承办法官先后通过现场接待、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向一审被告及其代理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阐明“松花江”在东北地区并非仅与大米这一农作物产生唯一的关联,其使用方式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正当使用。通过这一系列沟通,一审被告及代理人对该系列案处理结果的心理预期有所降低,双方对案件的分歧进一步缩小,同时也为下一步调解工作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节理并重,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工作重点。经过前期一系列的细致说服工作,双方当事人从一审“水火不容”的立场中逐渐转变为同意在二审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协商,为该案的实质性化解打开了一道重要关口。被告在充分理解案涉法律规定后,协商态度也有所转变,表示愿意以支付一定赔偿金额的方式予以调解处理。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调解金额的确定展开了多轮协商,最终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对调解金额的数额达成共识;但也有少部分案件的原审被告并不同意该方案,要求进一步降低调解金额,致使该系列案的整体性化解工作再度陷入困境。
3.细致沟通,全面实现案件处理的整体化解。在多数案件当事人同意双方的调解方案后,承办法官运用批量性案件调处的“杠杆原理”工作法,组织已经同意调解方案的当事人先行签署和解协议;此后,再结合已经调解成功的先例,继续与剩余未达成调解的当事人逐个深度沟通,最终使所有案件化解成功,且案涉款项全部履行到位,该系列案共计18件案件全部得以圆满处理。
典型意义
当当事人基于地域生活所形成的朴素认知与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标准发生分歧的时候,人民法院需要主动作为,秉持“公平正义不仅可及、还要可感知”的理念,去耐心、扎实地做好说服工作,充当好当事人的“翻译官”,将艰深的法律规定“翻译”成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话语,并站在当事人角度洞察其意、体察其心,使其能够知其然,更能知其所以然,如此才能获得当事人真正的认同,从而实现案结事了。“松花江”系列案的化解既是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也避免了执行、再审等“衍生案件”的产生,还实现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07杨某与四川某家具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巡回审判及多元化解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系某款名称为茶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经公证取证,购买了四川某家具公司生产、销售的同款茶几产品。杨某认为,被诉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在外观上近似,故落入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杨某认为被诉行为侵权时间长,制售规模大,要求四川某家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四川某家具公司坚持主张,产品系自主设计,与杨某专利产品不构成近似,制造、销售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调解过程
1.巡回审判普法教育,搭建调解平台。该案系家居行业领域频发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以案说法宣传教育意义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到家具产业比较集中的产业园区所在地以巡回审判方式开庭审理,并邀请了企业、行业、调解组织等参与旁听,让相关公众也能近距离接受法治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原、被告在公众面前各陈观点,法官也在百姓身边辨法析理。通过高质量的审理,双方情绪从对立趋于平和,纠纷也从激烈冲突走向共商解决。
2.优化庭审争点审理,强化调解基础。该案的调解以优质的庭审为基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优质化庭审的要求,高效精准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注重说理与释明;审理中,法官逻辑清晰,说理透彻,举证、质证、辩论各环节脉络分明,庭审效果良好。通过庭审,进一步缩短了双方认识上的差距,为案件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多方联动多元化解,释放调解效能。该案庭前已委托成都(家居鞋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调解,该中心安排调解员旁听庭审。庭后,该中心利用熟悉行业、熟悉社情的优势,加大参与调解工作力度。成都法院结合该中心处理家具企业纠纷的经验,主持诉争双方进一步磋商,缩小了各方对于案件处理结果预期的差距,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之后,四川某家具公司当场履行,杨某提出撤诉。
典型意义
家具行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频发,且牵涉面广。本案所采用的“进园区”巡回审理方式,有利于增强辖区内家具企业的权利边界意识和自主创新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同时,通过引入成都(家居鞋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共同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本案的调解系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的生动探索。对于法院借力聚力,调动各方,共建解纷高地,打造多元化解大格局,具有示范意义。
08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案外人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经核准取得第14893714号“探火”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3类,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后案外人周某锁经核准受让该商标,并授权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同时授权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许可期限3年。后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现两江新区某餐饮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及大众点评平台(账号名为“探火烧肉”)等网络平台中擅自将印有“探火”商标的图片与视频用于商业宣传,故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两江新区某餐饮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调解过程
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基于该院与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签订的《川渝自贸区法院合作共建协议》关于司法服务联动机制的相关约定,在打造两地“跨域送达+统一裁判尺度+跨域调解”协作方面作出积极尝试,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在受理该案后当即与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取得联系,委托该院向本案被告送达庭前文书,两地法院共同研判案情并协同开展对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2022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两地法院同时进行跨域线上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方案,被告当即履行其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两地法院打破区域局限和空间壁垒,充分借助智慧法院发展成果,运用“跨域协作+线上调解”多元解纷新模式高效定纷止争。在总结此类司法协作经验的基础上,成渝两地法院将进一步提档升级跨域诉讼服务水平,优化两地法治营商环境,助力成渝司法协作持续走深、走实。
09中国某出版社与王某、刘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8案调解案
案情简介
中国某出版社经授权取得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22年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22年版)上下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22年版)上下册》等文字作品的出版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的权利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中国某出版社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固定。在王某、刘某所有的微信公众号中,回复关键词,便可获得百度网盘链接及提取码,打开链接并输入提取码,即可下载完整侵权文档。经比对,该侵权文档与中国某出版社的文字作品完全相同。中国某出版社以王某、刘某未经版权人或中国某出版社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或持有的微信公众号在互联网上传播权利图书的电子版本,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图书,直接侵害了中国某出版社对权利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刘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调解过程
1.妙用释明权,促成参调意愿。本系列案中王某、刘某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等名义开设不同的微信公众号、咸鱼平台账号;并向不特定的公众分享、出售数量较大的被诉侵权图书电子版,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某出版社针对不同主体、不同文字作品,分批累计起诉18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利用案件关联检索功能,发现尚未进入民初字号的17起案件与本案存在较强关联性。该案承办法官及时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发现上述不同商业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及收益人均为王某、刘某。为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及时向王某、刘某进行释明,告知可能的法律风险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地提升了王某、刘某的调解意愿,同意以上18案合并调解。
2.巧用在线平台,降低维权成本。考虑到中国某出版社营业地及代理人办公地均远在北京,同时考虑到王某、刘某均在彭州市,距离成都市郫都区较远,承办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有效利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打造的“蓉易诉”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工作,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当事人能够随时参与调解,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3.活用调解技巧,提升矛盾化解效能。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调解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承办法官及调解员分别与各方沟通,摸清当事人真正顾虑点,并以此为调解突破口,详细向各方分析法定赔偿金额认定的考量因素,指出各方存在的互相妥协和让步的中间地带,逐步缩小各方当事人预期调解金额间的差距。经过持续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盗版电子图书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利润空间大、传播速度快等原因,一度成为商家用于引流、谋取暴利的重要工具,极大地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不利于图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系列案是规制网络盗版电子图书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调解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切实发挥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职能作用;在此系列案的办理中,承办法官及调解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成18案一次性化解,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并为今后此类案件的调解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10四川某串串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锦江区某串串香店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某串串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称,锦江区某串串香店在店招中恶意使用商标权利人商标“某串串香”为店招,并将该关键词显著突出使用,四川某串串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锦江区某串串香店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联动市场监管部门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就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所侵害主体的市场知名度、权利商标与侵权标识的比对、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及适用法律、赔偿标准等问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为实质性化解矛盾,该案承办法官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联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之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成都市首例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在前端联动共同化解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化解,是落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签订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及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的首次尝试。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既发挥了行政机关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高效、专业、低成本优势,又通过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使得调解协议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实质化解双方纠纷,保障当事人权益,真正落实诉源治理理念;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全链条保护体系,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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