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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知产北京
标签: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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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则该新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原告根据本解答第10条规定提交初步证据后,由被告就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为公众所知悉”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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