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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
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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