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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对“国家名称”作了详细解释。“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中文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全称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或者缩写为“CHINA”“CHN”“P.R.C”“P.R.CHINA”等。
笔者依据《商标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等,结合商标审查工作,对“中国”“中华”“CHN”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审查进行分析。
一、同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标志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如“中国”“CHINA”。标志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如“ZHONGGUO”“CHINAR”。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CHINA”商标
"CHINA"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
经查,“China”可译为“中国”;“china”可译为“瓷(料);瓷器”(来源:金山词霸)。该商标除引证在先近似商标外,同时以“该标志可译为‘中国’,为我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予以驳回,适用绝对条款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例二:某公司申请“视觉中国VISUAL CHINA GROUP”商标
“视觉中国 VISUAL CHINA GROUP”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游戏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等若干商品上。
经查,“视觉”在百度汉语中释义为:物体的影响刺激眼睛所产生的感觉。“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视觉中国”指向“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金山词霸中,“VISUAL”可译为“视觉的;视力的”;“China”可译为“中国”;“GROUP”可译为“组;团体;集团”。申请人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中含“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容易导致消费者/公众产生误认。该商标适用“该标志中含有‘GROUP’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且该标志中的‘CHINA’‘中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予以驳回,适用绝对条款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系国家名称滥用的商标
为防止我国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因与其他要素结合,整体上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案例三:某公司申请一标多类“SINOPOWER”商标
“SINOPOWER”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商品上,如“冲洗机;钻探装置(浮动或非浮动);引擎锅炉用部件”等若干商品上。
经查,“SINO”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可译为“中国的;中国人(的)”;在金山词霸中可译为“中国”。经审查认为:“POWER”在金山词霸中可译为“权力;能力;操控力;职权;动力;能量”等。该商标作为整体可译为“中国动力”等。结合申请的商品,该商标适用“该标志中‘SINO’可译为‘中国的’,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且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适用绝对条款《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驳回。
三、例外情形
(一)客观存在的事物
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般不适用禁止性规定,如“中华龙鸟”“中华鲟”。
案例四:某公司申请“中华虎凤蝶LUEHDORFIACHINENSIS”商标
“中华虎凤蝶LUEHDORFIA CHINENSIS”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若干商品上。
经查,“中华虎凤蝶”是中国独有的一种野生蝶,属于中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由于其独特性,像大熊猫一样珍贵,被昆虫专家誉为“国宝”(来源:百度百科)。“LUEHDORFIACHINENSIS”在金山词霸中无特殊含义,在百度百科、必应词典中指“中华虎凤蝶”。“中华虎凤蝶”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该商标经审查,无在先权利障碍,最终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
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如申请人能证明其合法出版发行资格,则指定使用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出版物等特定商品上,一般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案例五:《中国纺织》杂志社申请“中国纺织”商标
“中国纺织”商标
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上。
经查,《中国纺织》创刊于1951年,是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主管,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主办,《中国纺织》杂志社(注:即该商标申请人)编辑出版的纺织服装行业产经类刊物(来源:百度百科)。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提供我国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明,以证明该商标是经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该申请人在期限内回文,提供了期刊出版许可证等证明。经审查,回文证明有效。该商标申请准予注册。
(三)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简称
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简称,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则不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1.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2.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3.申请标志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4.该标志经过申请人在实际中长期广泛使用,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案例六: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中国广电”商标
“中国广电”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服务;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移动电话通信”等服务项目上。
经查,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China Broadcast Network,简称:中国广电),是经国务院批复,由中央财政出资,于2014年5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中央文化企业。中国广电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组建和代管;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由广电总局和工信部按照职责对中国广电相关业务实行行业监管(来源:百度百科)。该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经审查,无在先权利障碍,现已注册。
综上所述,对于含“中国”“CN”“中华”等商标的审查,要严格按照《商标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等规定,立足法律法规,树立清晰的法律思维,牢牢把握立法宗旨,并结合最新审查审理标准进行审查,同时换位思考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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