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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门户”卖货被赔偿350万元且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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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递 

红龙公司常年从事钢丝制品、钢帘线制品加工生产,其自主研发的拉拔抛光设备拉拔模具是生产钢丝最重要的工具之一。高质高效的抛光可以延长模具寿命,降低生产成本,红龙公司凭借此项技术在行业中取得一定竞争优势,也一直将专用拉拔抛光设备作为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多重手段进行严密保护。

1997年至2011年,李某就职于红龙公司,负责涉密修模设备拉拔模具钻孔抛光机的维护维修,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李某保证,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期间,李某曾违反公司规定拷贝部分设备图纸并记录设备参数。

2011年至2016年7、8月份,李某离职后自行组装生产上述设备,并销售给H公司8台、P公司4台、L公司2台。后经鉴定,红龙公司主张的拉拔模具钻孔抛光机上的提升装置、模具推送装置、针板驱动装置3个秘点,在2021年9月7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位于H公司、P公司、L公司的上述14台设备包含的技术特征均与红龙公司主张的3个秘点的技术特征相同。李某销售这14台设备总计毛利润人民币70余万元。

2021年10月,李某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在李某处还扣押了与红龙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相同的设备2台。2021年12月,李某与红龙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红龙公司人民币350万元,并取得了红龙公司的谅解。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2年6月立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李某违反红龙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红龙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后,使用上述获取的商业秘密制造设备进行销售,给红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已向被害单位红龙公司退赔350万元,红龙公司对李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0元;二、扣押的被告人李某处的2台设备,予以没收。

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秘密逐渐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享有商业秘密的企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包括商业机会减少、骨干人才流失、竞争优势丧失等。侵权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恶意实施、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惩罚性赔偿,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应当增强商业秘密保密意识,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专门保护。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在科技研发、人员流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分别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固定和保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以及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可能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加强离职员工的保密管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根据企业发展特点,制定适合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防范风险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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