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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01 前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法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知识吧~
02 案例简介
2023年年初,某贸易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批自行车。
经现场关员查验,发现实货中部分自行车的前叉、护链板和外包装上有“凤凰(字样)及图形”标识。经查询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该企业并不在“凤凰及图形”商标备案的合法使用人之中,初步判断该批自行车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
现场查验关员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录证且中止放行了该票货物。经联系,“凤凰及图形”商标权利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自行车侵犯了其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并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经清点,涉嫌侵权自行车共70辆,货值约15万元。
经海关调查,该批申报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凤凰及图形”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凤凰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述自行车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天津新港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上述案例展示的就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两种执法模式之一依职权保护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嫌疑,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是否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第20条)。
另一种执法模式为依申请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2条~15条)。
1.依职权保护以相关权利事先在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
2.权利人可以通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进行备案,其他企业或社会公众可以利用该系统查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情况。
3.备案信息的同步更新很重要。对于权利人来说,根据权利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海关同步更新备案信息,可以防止因信息不全面或过时而导致错失维权时机或不当维权。
4.权利人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5.备案申请文件及随附证明文件要齐全、有效,可以减少来回返工浪费时间,降低维权成本。
6.经海关同意,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有关货物。
03 法律规定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箱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话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立即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的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提醒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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