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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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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方式,传统电商和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日趋多样,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和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今日发布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在2023年度办理的三起相关案例,体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指控证明犯罪、追诉漏罪漏犯、有效追赃挽损、推进社会治理等职能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担当。

案例1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聚焦“网红”直播带货乱象,回应新时代法治宣传需求基本案情

01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起,张某某通过短视频直播方式向本市海淀区等地销售带有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笔记本、笔、水杯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公安机关在张某某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的仓库起获带有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笔记本、笔、水杯等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查,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02 诉讼经过

2022年11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03 案件亮点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高质效办理案件

本案涉案产品系知名高校文化创意类商品,具有类型新颖、法律适用难等特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化优势,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取证,借助外力补强技术短板,逐步攻克网络取证难点,夯实核心证据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联络商标所有人,从商标核准范围、商品真伪判断、商品价格认定三个维度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筑牢从商标权属确定到相同商品认定再到侵权行为有力指控的证据链条,高质量完成案件审查和追诉。

(二)聚焦网络源头治理,自觉融入社会治理

张某某在短视频平台上自诩“某高校学霸”吸引百万粉丝,以人设为招牌大量售卖假冒清华大学商标的文创产品,这不仅暴露出短视频平台知识产权监管的盲区,也对高校品牌标识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第一时间要求短视频平台对张某某的账号和店铺予以封禁,督促平台完善内容审核规则和机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同时针对涉案商品的商标管理漏洞,向某大学制发检察建议,构建高校商标标识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 

(三)发挥以案释法优势,打造立体化宣传矩阵

检察机关将法治宣传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充分利用“三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视频媒体和检察日报、北京晚报等多家报纸均对本案专题报道,该案报道累计被浏览达50万次。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普法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职能,营造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03 案例撰写人

杨岱君 李昊

案例2 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斩断跨平台售假产业链

0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间,刘某某明知从他人处购入的包袋为假冒某知名奢侈品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电商平台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向多家奢侈品回收经营主体销售该品牌包袋四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3万元。经查明,上述四个包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12.45万元。

02 诉讼经过

2023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已生效。

03 案件亮点

(一)优化电子数据审查,夯实指控证据链条

针对网络售假模式具有的跨平台特征,检察机关通过对电子数据的精细化审查,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中以手段行为为轴心圈定审查方向和重点。刘某某利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和电子支付平台实现宣传、进货、交流、交易等不同目的,完成从进货到销售的全过程,检察机关通过对物流信息、支付记录、自媒体宣传资料等电子数据内容进行碰撞、比对和串联,寻找到各平台端“片段式”电子数据的连接点,夯实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链。

(二)强化追捕追诉意识,斩断售假产业链条

针对涉知识产权领域售假犯罪链条化的特征,在审查证据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挖掘电子数据,发现刘某有固定的“货源”,通过整理分析支付记录和聊天记录,锁定吕某有重大嫌疑,有效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实现上下游犯罪链条化打击。经后续审查,吕某向北京、内蒙古、广东等多个省市销售的涉案品牌假冒包袋金额达人民币400余万元,目前其上家吕某已被起诉至法院。

(三)运用教育转化工作,实现追赃挽损效果

针对二手奢侈品手袋交易市场“鱼龙混杂”的特征,刘某某将售假对象瞄准奢侈品回收经营主体,该人到案后起初拒绝认罪,存在明显侥幸心里,否认其主观明知,后检察机关经审查电子数据发现,刘某某在对外销售前曾委托他人对涉案包袋进行真伪鉴定并知晓鉴定结果为假,其仍将该款编号的手袋对外销售,将该证据向刘某某进行适时开示。面对扎实的证据和检察官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刘某某最终认罪认罚,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在审查阶段积极自愿赔偿购买人的经济损失,有效推进认罪认罚和追赃挽损有机结合。

03 案例撰写人

白云山 王珍

案例3 杜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维护文玩领域市场秩序,认罪认罚和追赃挽损并举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宣传、销售文玩产品,在明知其销售的绿松石为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张某(男,49岁)销售(物流收货地位于本市海淀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自愿退赔人民币10.5万元。

02 诉讼经过

2023年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生效。

03 案件亮点

(一)惩治文玩领域“以假充真”乱象,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

绿松石作为一种玉石,自身多孔隙的结构造成其很容易被染色和充填,销售者在售卖过程中“以假充真”“真假混卖”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通消费者很难通过肉眼辨别出真伪,加之受文玩市场价格不透明、价格浮动大等因素影响,在交易过程中也很难通过售价来判断真假。本案涉及的96颗绿松石经专业玉石检验机构检验分析,从质量、折射率/双折射率、红外光谱分析、紫外可见光谱分析,均认定为仿绿松石。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依法惩治文玩领域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二)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营销模式,同时也成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新型“媒介”。杜某某作为主播,通过某平台直播间销售绿松石,吸引观看者下单后,通过订单信息中显示的联系方式与购买人取得联系,绕过平台交易监管,以低价让利等噱头诱惑购买人与其多次进行私下交易,交易钱款汇入主播提供的私人收款账户或指定的二维码支付账户内而非平台支付账户。检察机关详细梳理双方通讯工具中的聊天内容及转账记录,逐笔向双方核实交易情况同涉案认定产品的关联性,分析双方交易时间节点以及交易次数合理性,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最终法院全部采纳。

(三)运用认罪认罚做好追赃挽损,实质化解社会矛盾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诉求,为矛盾化解奠定基础。通过强化讯问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认罚的考察重点。在签署具结书前,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阐释拟起诉的理由依据和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及取得谅解等情节的量刑从宽幅度,灵活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退赃退赔工作开展,通过认罪认罚成果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效果。最终被害人获赔了全部损失并出具谅解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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