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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审案号:(2022)浙03知民初348号
裁判要旨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的用语含义而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应在侵权判定中再主张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该被排除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情介绍
原告:永康市勐牛工具有限公司(简称勐牛公司)
被告:永康市卡维特日用五金销售部(简称卡维特销售部)、永康市曦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曦尔公司)
原告勐牛公司系第ZL202021383495.8号“一种黄油枪平嘴”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3月16日,至今有效且状态稳定。2022年3月17日,原告从被告卡维特销售部开设在“天猫”网的“卡维特旗舰店”,以38元购买一件“卡维特黄油枪嘴头”,产品上标注有卡维特销售部的注册商标和被告曦尔公司的企业名称。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系涉案专利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在侵权比对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载的“该齿段包括多个周向延伸一圈的齿部”,是否限定了齿部的数量为“多个”,从而将“一个”排除在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该齿段包括多个周向延伸一圈的齿部”的技术特征。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主体上设置有一个卡槽,两手柄上设置有与该卡槽相配合的卡齿,即采用的是“单齿对单槽”的方式,而并无由“多个齿部”形成的齿段结构。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一个环槽,环槽的上下两侧壁即为周向延伸一圈的齿部”,这种解释明显不符合“齿”本身所具有的涵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该齿段包括多个周向延伸一圈的齿部”明确限定了该齿段包括“多个”齿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也载明“齿部为绕主体一周的多个环形凸缘”,专利说明书也有关于该结构有益效果的描述,故涉案专利对齿部数量进行了特别强调。涉案专利在申请时,专利权人通过采用“多个”的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会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多个”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会理解为专利申请人存在将“一个齿部”的技术方案排除在该技术特征之外的意思。且将齿部设置为“一个”,是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足以预见的替代性技术特征,但其在权利要求中却未将该替代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鉴于此,在侵权判定中不能将“该齿段包括多个周向延伸一圈的齿部”扩张到包含“一个”齿部的范围,不应将该技术方案再以适用等同原则的方式认定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上述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勐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上述特征用语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上述特征用语的表述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如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的方式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引意义,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专利侵权案件中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作用,也有利于提醒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提前预判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并谨慎撰写专利申请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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