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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
第13571777 号“东来顺”商标(本案争议商标)由刘玉志(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 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 类“管道接头垫圈;塑料管;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农业用塑料膜;农用地膜;非金属软管;绝缘材料”商品上。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8 月27 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東来顺”属于自造词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東来顺”是“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東来顺”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東来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商标注册涵盖了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缺乏真正的使用意图,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理认为,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过五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東来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具有恶意。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東来顺”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受保护行政裁定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東来顺”为“中华老字号”,并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知名度;“東来顺”商标文字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東来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经查,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正当性,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東来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典型意义
为维护稳定的商标注册秩序,对于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五年的时间限制。考虑到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以及恶意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的混淆误认、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可能带来的损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审理实践中,该条款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维护其权益给予了更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证明举证要求亦增加了相应的举证难度。本案“東来顺”系中华老字号,因其悠久的历史、良好的声誉而被相关公众广为熟知。本案通过适用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相关公众熟知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商誉、提振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式下焕发新活力,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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