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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
被申请人:西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核定使用服务:第42 类“羊毛质量评估;质量检测;纺织品测试;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笔迹分析( 笔迹学)。”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布达拉宫”是中国首批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也是世界十大土木建筑之一。被申请人并非“布达拉宫”管理主体,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还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布达拉宫”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布达拉宫”和“布达拉”于百度的搜索结果、“布达拉宫”纪录片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咨询网报道、宣传报道资料、订货合同、发票、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
本案中,争议商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布达拉”,易使消费者与“布达拉宫”联系,而“布达拉宫”系我国西藏的著名宗教建筑和藏传佛教圣地。被申请人并非该建筑管理者,其将含有“布达拉”的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宗教场所之间存有某种特定联系,有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 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2013 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 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 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 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中的“不良影响”一般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该标志的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具体到本案,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布达拉宫”(外文名:Potala Palace)位于我国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西北玛布日山上,是集行政、宗教、政治事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于17 世纪重建后,成为历代达赖喇嘛的冬宫居所,是著名的藏传佛教圣地。1961 年,布达拉宫被列入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 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全国和世界范围内都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是布达拉宫的直接管理和保护单位,是文物体系国有博物馆,亦是“布达拉宫”建筑群的唯一管理者。截至目前,申请人已将“布达拉宫”文字或图样在多个类别上注册百余件商标,“布达拉宫”一词已在公众心目中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作为西藏自治区当地的经营实体,对以上事实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由汉字“布达拉”、字母“POTALA”以及与“布达拉宫”实景高度近似的图形组成。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布达拉POTALA 及图”“POTALA 及图”系列商标,其行为难谓善意,明显具有使相关公众将其产品与著名宗教建筑及藏传佛教圣地“布达拉宫”产生关联的主观目的,有害宗教人士感情,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 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三、典型意义
我国倡导宗教信仰自由,坚决制止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并为此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作为法治保障。《商标法》中对于宗教信仰的保护具体体现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条款中,本案即是例证。由此,非宗教团体或个人将“宗教元素”用作商业标识使用,不仅有失严肃性,还可能会误导相关公众,从而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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