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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区分认定

发布时间:2023-10-23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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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裁判

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维他奶公司)认为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一审被告)三公司于2019年推出新款包装的“阳光柠檬茶”产品装潢与其“维他柠檬茶”高度一致,且三公司在线上线下进行大量宣传、销售,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三被告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连带赔偿维他奶公司150万元,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对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三被告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主张维他奶公司就涉案商品既另案提起了商标侵权,又提起了本案的不正当竞争,遂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维他柠檬茶”商品装潢能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而被诉商品“阳光柠檬茶”上使用的装潢与涉案装潢高度近似,构成侵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该案是否因同一商品被认定商标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再承担因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民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再审。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据此认为本案应适用上述规定,依法改判。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的情形不一致,理由如下:首先,上述规定是适用于对同一侵权行为的二次诉讼情形,而本案的被诉商品既侵犯了商标权,又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两者并非同一侵权行为。其次,上述规定的是商标权、著作权及专利权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的情形,但本案与另案所涉的侵权行为存在实质不同。本案中,维他奶公司起诉的内容是商品包装装潢,该装潢内容与另案商标侵权案中的商标并不一致,该柠檬片商标仅是该装潢的物理构成部分,与其他图案、色彩共同构成整个装潢,共同发挥装潢的识别来源作用。最后,如前所述,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可口可乐东莞公司、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实施的是两项独立的侵权行为,若仅判令停止商标侵权显然不足以全面保护维他奶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解决被诉商品装潢所造成的混淆误认问题,即,因装潢引起的市场混淆和侵权获利问题将仍然存在,并不会因行为人停止柠檬片商标侵权行为而消失。据此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在审判实践中,确实会发生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中就有相关案例,如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主要观点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根据该立法精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上述规定是为了规制商标侵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法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属于两种侵权行为的竞合,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立法精神的冲突。中电变压器公司销售的干式变压器铭牌上标注有与中电电气公司图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是中电电气公司的产品,其行为既侵犯了中电电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中电变压器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由于中电电气公司有权选择主张商标侵权或者主张反不正当竞争,亦可两项请求同时主张,而中电电气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中电变压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不当。

与之相反,该案的行为与上述案例的情形不一致。维他奶公司起诉的内容是商品包装装潢,该装潢内容与另案商标侵权案中的商标并不一致,三被告实施的是两项独立的侵权行为,非因商标侵权所导致的权利竞合情况。若仅判令停止商标侵权显然不足以全面保护维他奶公司的合法权益,若不判令三被告停止使用涉案装潢,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仍会继续存在,维他奶公司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足够救济,显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本意。

当今时代,品牌及其附属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赢得市场的重要资源。该案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经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结维护了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攀附知名商品装潢的恶意行为,既加强了对于饮料行业包装装潢及商标保护,又促进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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