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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十周年专利统计报告(2013-2022年)》发布
2.干扰搜索引擎网站排名被判刑案
3.企业名称中使用“吾悦”侵犯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4.辉瑞支付5000万美元了结与药品批发商的反垄断案
5.雀巢vs皮爷胶囊咖啡商标之争达成和解
6.HTC侵犯无线通信专利被罚890万美元
7.三星在计算机内存专利大战中对Netlist提起新诉讼
8.成都法院发布涉科幻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01 《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十周年专利统计报告(2013-2022年)》发布
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10周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发布《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十周年专利统计报告(2013-2022年)》。报告系统介绍了十年来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及相关组织(下称“共建国家”)专利布局状况和显著特点,客观反映了中国与共建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主要进展和共建“一带一路”的蓬勃活力。
报告显示:
中国与共建国家专利布局实现双向增长。十年来,中国申请人共在50个共建国家申请了专利,累计专利申请公开量达6.7万件,年均增速为25.8%,累计专利授权量达3.5万件,年均增速为23.8%。共有115个共建国家在华提交专利申请,在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25.3万件和11.2万件,年均增速为5.4%和9.8%,分别高于同期国外在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整体增速2.9和5.6个百分点。
中国企业在共建国家专利布局日益加强。十年来,中国共有6882家中国企业在共建国家开展专利申请活动,其中,排名前五的企业专利申请公开量均超过2000件,依次为华为(6586件)、小米(2807件)、阿里巴巴(2557件)、中兴(2243件)和腾讯(2089件)。
数字技术等重点领域专利布局持续升温。十年来,中国在共建国家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数字通信(1.2万件)和计算机技术(0.9万件)等数字技术领域的占比最大,合计占总量的31.3%。国外来华专利申请中,半导体(1.6万件)、计算机技术(1.5万件)和数字通信(1.3万件)等数字技术领域申请量较多,合计占总量的27.3%。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创新提速。十年来,中国在共建国家累计绿色低碳技术发明专利申请公开量为3549件,年均增长16.7%。专利授权量为1884件,年均增长15.8%。自2020年起,绿色低碳技术发明专利申请公开量呈现加速增长,近三年年均增速达到37.3%。
02 干扰搜索引擎网站排名被判刑案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利用搜索引擎禁止的方式优化网站,影响搜索引擎对网站排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雨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通过学习,熟练掌握了相关编程语言。2020年下半年,他陆续编写开发了涉案软件并转售他人,利用作弊手段提升网站域名排名,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该行为导致某科技公司旗下的搜索引擎服务器短期内涌进大量流量,相关搜索链接关联网络赌博或色情服务网站,搜索引擎稳定性受到威胁。
某科技公司发现搜索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后经专业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李某研发的涉案软件存在违规行为,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雨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有偿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搜索引擎网站排名竞争激烈 优化手段需合法
近年来,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各竞争主体在搜索引擎上对自家网站进行关键词优化,以提升搜索排名的行为愈发普遍。我们认为,在进行网站优化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手段。否则,不仅可能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而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而面临牢狱之灾。
03 企业名称中使用“吾悦”侵犯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企业名称产生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建筑公司因名称中带有“吾悦”,被“吾悦广场”、“新城吾悦广场”“吾悦WUYUE”商标的权利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建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吾悦”文字的企业名称。
基本案情
原告系“吾悦广场”投资方,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公路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等。2012年3月14日,原告注册“吾悦WUYUE”商标;2018年6月14日注册“吾悦广场”“新城吾悦广场”商标。2013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百余家“吾悦”商场和“吾悦广场”,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19年8月13日,使用“吾悦”作为企业字号,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业务。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吾悦”作为企业字号且对外宣传,容易引起公众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具有明显“搭便车”意图,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利,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涉案商标商标并大量在商业中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的时间明显早于被告设立并将“吾悦”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时间。被告在登记企业字号时应当依法给予充分有效的合理回避。两者经营范围具有一定重合性和相似性,普通公众无法作出专业、具体的明确区分。
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关键文字“吾悦”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从普通社会公众的视角观之,两者之间没有明显差异,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错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实体投资、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或者其他特定商业关系。被告已实际使用其企业名称,无论其是否实际经营,均不影响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被告擅自使用案涉商标中的关键文字来登记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在所处领域中具有的竞争优势,构成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吾悦”文字的现有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企业名称与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的用途则是区别不同企业,二者在功能上有所不同。但随着越来越多公司有意识将商标与企业名称统一使用,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相同或近似就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如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在先注册并获得较高知名度的“吾悦”商标用做企业名称登记,法院认定该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样,将他人在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企业在进行名称登记和注册商标时,一方面需打消“傍名牌”、“搭便车”的心态;另一方面也需提前进行检索,对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在先名称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
04 雀巢vs皮爷胶囊咖啡商标之争达成和解
据悉,近日,雀巢(Nespresso)和咖啡连锁店Peet's Coffee向曼哈顿联邦法院表示,他们已就雀巢诉皮爷侵犯胶囊咖啡商标纠纷达成和解。这意味着双方不能就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事件简述
去年,雀巢公司就其胶囊咖啡起诉了皮爷,称皮爷的胶囊咖啡与其受商标保护的胶囊设计几乎完全相同。该公司还表示,皮爷不恰当地宣传其胶囊咖啡与雀巢咖啡机兼容。此外,还刻意误导消费者,使之相信二者存在联系。比如,在互联网上引导评论,称Peet的产品为“Nespresso pods”或“Nespresso capsules”。
皮爷否认了上述指控,辩称雀巢公司的胶囊设计无权获得商标保护。皮爷还表示,雀巢公司正在利用商标声明来扩大其因咖啡胶囊系统专利到期而失去的垄断地位。此外,皮爷还认为,“Nespresso”这个名字已经成为“单杯浓缩咖啡系统、机器和胶囊”的通用名称。
本案中的外观设计和商标
外观设计是就工业品的外观作出具有装饰性和富有美感的设计,是一种专利权,在美国法中的保护期限为15年。商标是一种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保护期限在理论上可无限期续展。一件商品的外观设计,如本案中胶囊咖啡的外观设计,在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在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意义上也可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能够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商业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性。这种显著性既可以是先天显著性,也可以是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后的获得显著性。同样,当一个商标被大量使用,成为通用名称时,就失去了显著性,也就无法再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05 辉瑞支付5000万美元了结与药品批发商的反垄断案
近日,辉瑞表示同意支付5000万美元,以了结药品批发商的索赔。这些批发商称,由于辉瑞采取反竞争策略,导致他们在购买过敏治疗设备EpiPen时支付了过高的价格。EpiPen是一种手持设备,可以对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自动注射适当剂量的肾上腺素。
批发商在提交给堪萨斯州堪萨斯城联邦法院的一份文件中表示,和解是公平的,可以避免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维持美国地区法官Daniel Crabtree驳回他们索赔的风险。该集体诉讼的和解方案仍必须得到法官的批准。
2016年,EpiPens设备的经销商、分销商迈兰(Mylan)公司将EpiPens设备的单价从2008年的100美元提高到600美元,引发了公众的强烈抗议。随后,批发商和消费者提起了诉讼。
消费者们指控迈兰公司和为其生产EpiPen设备的辉瑞公司从事反竞争行为,使他们能够保持对该设备市场的垄断。具体来说,他们声称辉瑞和迈兰公司付钱给梯瓦制药工业公司(Teva),以推迟该设备的仿制版本的推出。
2021年,法官Crabtree驳回了对辉瑞的指控,原因是直接销售EpiPen的是迈兰公司,而非辉瑞公司。对该裁决的上诉正在审理中。
2021年晚些时候,一些消费者与辉瑞公司就相关索赔达成了3.4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2022年,迈兰公司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达成了2.64亿美元的和解协议。可见,在该行业的集体诉讼中,和消费者达成和解是较为常见的做法。本案以5000万美元的费用达成和解,是否能得到法庭的批准,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HTC侵犯无线通信专利被罚890万美元
10月16日,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消费电子产品公司宏达国际(HTC)因侵犯卢森堡一家专利授权公司3G Licensing拥有的无线通信专利,需要赔偿890多万美元。负责开发这种专利技术的法国电信公司Orange也是本案的原告。另一个原告荷兰电信业者KPN已于5月和HTC达成和解。
2017年,随着双方许可授权谈判的破裂,3G Licensing起诉HTC,指控HTC支持LTE的One、Bolt、Desire在内多款智能手机侵犯该公司关键无线标准的两项专利。HTC否认指控,并主张这些专利无效。
陪审团在五天的庭审后认定,HTC智能手机中的LTE网络数据通信技术侵犯了3G Licensing在类似技术上的专利权。此外,陪审团认定HTC为故意侵权,这可能导致法官对该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外,3G Licensing也宣称采用HTC技术的Google Pixel手机也侵犯专利,但Google并未列为此案的被告。
HTC发言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失望,将“评估并寻求所有可能的救济。”对于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7 三星再诉Netlist 要求法院认定不侵权
近日,三星公司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其并未侵犯Netlist公司的内存专利,这也是三星与Netlist之间的持续纠纷的最新一起案件。
2015年,三星公司与Netlist在签订了为期5年的内存解决方案共同开发和许可协议,双方同意支付2300万美元的费用。Netlist在许可期满后要求三星公司延长许可期限,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2021年,Netlist以三星公司侵犯其云服务器存储模块技术相关专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4月,法院判决三星公司败诉,需向Netlist赔偿3.03亿美元。双方均不服上诉,今年8月,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根据本案公开的诉状,三星公司声称其生产的用于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系统的“内存模块”与Netlist的专利技术没有任何关系。Netlist的涉案专利描述了一种在内存控制器之间进行“握手”操作的方法,以提高内存性能。三星公司辩称,其内存模块使用了不同的工作原理,不构成侵权,并要求法院判决Netlist违反了协议,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此外,三星公司还指控Netlist违反了所谓的FRAND协议,该协议要求专利权人为符合国际标准的技术提供合理的许可费用。三星公司认为,Netlist的部分专利属于半导体存储产品相关标准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该遵守FRAND协议。
可见,三星公司与Netlist之间关于计算机内存的专利战并没有结束。有关该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8 成都中院发布涉科幻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0月16日,由成都中院成功举办“守护创新·法治助力成都世界科幻大会知识产权保护”主题活动。活动上,成都中院发布“成都法院涉科幻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19-2023),以期为区域内科幻产业创新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裁判指引,为《三体》《流浪地球》《球状闪电》《超新星纪元》等诸多优秀科幻作品的强势出圈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目录:
1、王某与海南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某某、鲁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重庆某科技公司与成都某设计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4、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文化传播公司、成都某信息咨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与成都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6、成都某影视公司与海南某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暑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某视效动漫公司与郫都区某副食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下一步,成都法院将继续同力协契、并肩前行,以更优的司法力量护航科幻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为科幻创作培育思想热土,为产业升维筑造支撑之木,为科幻落地守护无限可能,共襄“未来已来”的科幻盛景!我们也期待国产科幻作品在蓬勃发展的同时能够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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