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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中发明人确认之诉和权属之诉的并案审理

发布时间:2023-10-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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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原告同时提出确认发明人之诉,有关发明人均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案中一并审理,也可以分立两案但作合并审理。

【关键词】

专利权权属 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 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杨某、赖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朱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1620275714.8、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文件记载的发明人王某、朱某均不是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为杨某、赖某,涉案专利系杨某、赖某与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作出的,与杨某、赖某在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权应归属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属于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确认杨某、赖某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发明人是杨某、赖某,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权应归属于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杨某、赖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杨某、赖某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该二人在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的工作与涉案专利不相关。涉案专利的发明人至少应当包括卢某、谢某。因此,涉案专利至少应由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与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共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能否同时提出确认涉案专利发明人的诉讼请求。首先,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中,确认原告是否享有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首先确认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认定,发明人的确认直接影响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因此,原告关于发明创造专利权利归属的主张与发明人的确认具有直接关联关系。

其次,基于确认发明创造发明人与确认专利(申请)权归属之间的直接关联关系,允许原告同时提出确认发明创造发明人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效解决纠纷,避免分案审理可能出现的裁判冲突。因此,在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原告可以同时提出确认发明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同时提出确认涉案专利发明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将其与涉案专利权属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程序并不违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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