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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众所周知,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其在我国知识产保护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其生产工艺也在不断地进行着创新与改良。但由于该类产品在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程序中,已在相关文件中规定了具体的生产工艺,如果该工艺出现了重大的技术创新,那么认定该地理标志产品所依据的生产工艺能否进行修改,这便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所面临的疑难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对于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其认定时所依据的生产工艺能否进修改,我们得从与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寻找理论的依据。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从以上两条法律法规我们可知,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在于两点:
1、该商品来源或产自特定区域。
2、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取决于该地区或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换而言之,只要生产工艺的变化触及了以上两点保护核心的变化,那么很显然,这种情况是无法对地理标志认定时所依据的生产工艺进行修改的。这里笔者以“温江酱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例来具体阐述其原因。
《“温江酱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温江酱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现管行政区划的包括柳城、永宁、万春、公平、涌泉、金马、永盛、天府、和盛、寿安10个镇(街办),位于东经103°41′——103°57′、北纬30°37′——30°53′之间。
之所以“温江酱油”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使用主体要做上述地域的划定,是因为该产品的某些品质取决于上述区域的环境、气候、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等自然因素。如果进行改良后的工艺,导致产品的生产完全不需要依赖于上述区域的自然因素,也就是说,可以实行异地生产,那么就中断了“温江酱油”与上述地理环境之间的关联关系,就算新工艺生产的酱油品质与“温江酱油”的品质相同,笔者认为该产品也不得使用“温江酱油”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因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基本定义。
那么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仍然依赖于当地的自然因素,但是工艺改良后导致产品的品质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生产的产品,是否能够继续使用该地理标志呢?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仍然不可,同样以“温江酱油”为例。
《“温江酱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温江酱油”特征
(一)感官特点:温江酱油具有体态澄清、色泽红润、鲜艳,有光泽、浓稠适度的感官特征。
(二)品质特征:温江酱油具有色鲜味浓、滋味鲜美、香气浓郁、不含任何防腐剂而久储不变的品质特色。
(三)理化特性:温江酱油富含人体必需的氨基酸、蛋白质、糖分和维生素等10多种有益营养成分。温江酱油100ml的全氮达到1.5g以上、氨基酸氮达到0.8g以上、可溶性无盐固性物15以上、铵盐30以下、还原糖在6.0g以上。
我们知道,地理标志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申请时,有一类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叫做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其声誉证明的材料。这类材料要求该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历史美誉度,而这历史美誉度的由来,显然取决于该地理标志产品所具有的特殊品质。具体体现在申请文件中,便是类似于上述“温江酱油”特征方面的相关规定。如果工艺的改进导致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温江酱油”理化特性中还原糖经过工艺的改进变为了6.0g以下,感官特点也从色泽红润、鲜艳变为了黄褐、暗淡。那这种改良后的工艺所生产的酱油,消费者是否会接受,其是否还会在当地产生一定的美誉度,就变成了未知的情况。换而言之,即便该酱油产自温江,但是其已经成为了一种未经市场消费者验证且不具有历史美誉度的新型产品,已不符合“温江酱油”地理标志产品关于品质方面的基本要求。且由于欠缺历史证明文献的支持,这种酱油在短期内也无法将其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当然其品质特征也不可能作为已认定的“温江酱油”地理标志的关于品质特征方面进行的变动基础。
既然如此,是不是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只能使用其地理标志申请时所规定的工艺呢?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因为生产工艺的创新可能会导致地理标志人文因素发生变化,故对于该问题是必须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论证的。
首先,由于生产工艺是地理标志人文因素所包含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工艺进行创新,其主体必须是该地理标志划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否则就违背了地理标志的基本定义。其次,笔者认为,创新的方向也不得改变原有工艺实质性内容,但是可以允许对原有工艺进行优化和改良。理由如下:
从地理标志的定义来看,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是产品的地源性和产品的特殊品质。至于其生产工艺,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工艺不能进行创新与改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也仅规定: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这里所指的工艺也用的是“特定”二字,也并非“固定”或者有其他具有“不得改变”含义的词汇。
此外,生产工艺的创新与改良,有时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这里我们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一个地理标志产品其特殊的品质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地下水质。但由于当地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地下水也受到的杂质的污染,此时,生产者依照原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因为水质的原因已经无法符合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要求,那么,如果在原来的工艺基础上,增加了水质净化这一工艺,使得该地下水质恢复到了污染之前的品质,这种工艺的改良并其没有破坏该地理标志产品与当地自然环境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更好的保障了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笔者认为这种改良,从理论的角度上来说是可以被允许的。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生产工艺的改良仅仅提升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效率,或者改善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环境。例如:某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中有露天翻晒这一环节,而改良后的工艺把露天翻晒改为了罐内密封机械翻晒,但罐内翻晒所需要的空气、水仍然要在当地自然环境中获取。那么这种改良,笔者认为也并没有中断产品与当地自然与人文因素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使得生产环境与生产效率有了进一步的优化。在产品品质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这种改良从理论上来说,也是可以被允许的。
当然,这里会有人说,如果工艺进行了改良,不就破坏了对传统工艺的传承,这里会不会对地理标志的历史美誉度产生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产品的历史美誉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认可。如:消费者去购买“南溪豆腐干”大概率是因为其咸淡适口、细韧耐嚼、入口醇香、回味悠长的口感特征。而关于其产品背后的生产工艺,由于消费者一般无法直接感知,因此,其对产品美誉度的影响几乎是微乎其微的。
其次,传统工艺主要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必须对传统工艺进行保护。
第三,如果法律不分具体情况就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做不得创新与改良的规定,那么这样势必会阻碍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效能始终处于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从而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与推广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的创新与改良不割裂地理标志产品与当地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同时其产品的品质也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所依据的相关品质标准,且未对生产工艺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改变,在这三个大前提下,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的创新与改良,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被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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