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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特尔被欧盟委员会重新处以3.76亿欧元罚款
2.《权游》作者加入针对OpenAI的集体诉讼
3.微软推出人工智能平台Copilot并承诺保护版权
4.Teva因在专利被无效前错误申请禁令被索赔
5.同时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被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案
6.市场监管总局公布9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7.WIPO发布《2023全球创新指数报告》
01 英特尔被欧盟委员会重新处以3.76亿欧元罚款
9月22日,欧盟委员会宣布针对美国芯片巨头英特尔滥用在x86核心处理器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重新处以3.76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9亿元)的罚款。该委员会认为,因特尔实施了一系列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欧盟委员会自2007年开始对英特尔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调查,并在2009年对英特尔作出10.6亿欧元罚款的决定。作出这一决定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英特尔通过向计算机制造商提供全部或隐蔽回扣,条件是其从英特尔购买x86 CPU(即“有条件的回扣”);二是英特尔付款给电脑生产商,要求电脑生产商停止或推迟上市使用了竞争对手AMD的产品(即“赤裸裸的限制”)。
2022年初,欧盟普通法院推翻了欧盟委员会部分决定,撤销了罚款,但认定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不公平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对手,违反了欧盟竞争法。于此,欧盟委员会重新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于今年9月22日重新作出了3.76亿欧元的处罚决定。这一罚款仅针对上述第二项理由,即”赤裸裸的限制“。
据悉,英特尔的这一限制行为发生在2002年11月至2006年12月之间,其限制主要针对的制造商为惠普(HP)、弘基(Acer)和联想(Lenovo)。根据《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2条,赤裸裸的限制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根据欧盟相关法律,企业拥有支配地位并不违法,有权与其他企业一起参与竞争,但须承担特别义务,即不得损害共同市场内原本具有的、正常的、真实的竞争。要确定企业是否滥用支配地位,需满足六个要素:(1)相关市场;(2)一家或多家企业;(3)支配地位;(4)在共同市场内部或者在共同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占据支配地位;(5)滥用;(6)对成员国间贸易的影响。其中,对于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的判断一般较为困难。这些因素间并非孤立,而通常是彼此关联的。
02 《权游》作者加入针对OpenAI的集体诉讼
近日,美国作家乔治R.R马丁(George R.R. Martin)加入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的创造者OpenAI的集体诉讼,声称该公司使用他的作品来训练其人工智能,侵犯了他的版权,并“系统地、大规模地窃取”了他的文学作品。
除了马丁之外,其他著名作家,如艾琳·希尔德布兰德(Elin Hilderbrand)(著有《南塔开特酒店》)、约翰·格里沙姆(John Grisham)(著有《鹈鹕简报》)和乔纳森·弗兰岑(Jonathan Franzen)(著有《自由》)也参与了诉讼,该诉讼于9月20日在纽约南区提起。在诉状中,原告辩称,他们的书被用来提供所谓的语言模型(LLMs),这意味着ChatGPT使用他们的作品进行训练,以增强其生成越来越类似于人类写作的内容的能力。
作者们发现,任何ChatGPT的用户都可以根据在受版权保护的原始文本的基础上创建新的版本。具体来说,马丁认为用户一直在使用这个工具写《冰与火之歌》的前传和续集。然而,马丁还没有出版这个系列的最后两部小说。
OpenAI则对此做出了乐观的回应,称该公司“尊重版权”,并正在与世界各地的众多创作者和代表这些作者提起诉讼的作家协会进行建设性的讨论。
在诉讼中,原告要求法院禁止OpenAI在未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大语言模型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要求赔偿每件作品高达15万美元的损失。
然而,今年以来OpenAI在版权方面已经面临了大量法律指控。9月初,普利策奖得主迈克尔·查邦(Michael Chabon)和其他作家一起,在一个类似的案件中起诉了OpenAI。此外,8月,《纽约时报》与OpenAI围绕该公司就使用《纽约时报》的新闻报道训练其AI模型所应支付的费用进行了数周紧密磋商,并称可能对OpenAI提起进一步法律行动。7月,美国作家Paul Tremblay和Mona Awad代表与其具有相同处境的作家对OpenAI提起了集体诉讼,同样是指控在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作者们具有版权的书训练其人工智能模型。
作为走在AI时代前锋的OpenAI公司,必然面临众多挑战。而如何应对处理这些挑战带来的危机,不仅决定着公司未来的发展,也会对整个行业产生影响。OpenAI将如何处理其正在面临的众多的被指控版权侵权的案件,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03 微软推出人工智能平台Copilot并承诺保护版权
9月21日,微软在纽约曼哈顿举办了一场与Surface笔记本电脑和AI功能更新有关的大型现场展示会。在该会议上,微软推出了全新的人工智能能平台Copilot,并与此同时承诺保护版权,此举旨在保护担心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工智能使用者。
微软总裁布拉德·史密斯(Brad Smith)称:“当客户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在不担心版权索赔的情况下使用微软的Copilot服务及其产生的输出时,我们提供了一个直截了当的答案:是的,你可以。如果你在版权方面受到挑战,我们将承担所涉及的潜在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如果第三方起诉客户使用微软的Copilots或其生成的内容侵犯版权,微软将为客户辩护,并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任何不利判决或支付和解金额,只要客户使用我们在产品中内置的护栏和内容过滤器。”
与OpenAI先推出ChatGPT获得爆火后,面临数不清的版权争端不同,微软在推出其人工智能平台前就有了一定预期,并进行了一定准备。至于其Copilot是否会面临版权纠纷,以及微软是否会像其承诺的那样承担所有风险及不利后果,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04 Teva因在专利被无效前错误申请禁令被索赔
Mylan dura在德国向其竞争对手梯瓦(Teva)索赔1500万欧元。该案涉及对一项专利实施15个月的初步禁令,该专利后来被欧洲专利局(EPO)宣告无效。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EP2949335,该专利保护了用于MS(多发性硬化症)药物Copaxone的活性成分醋酸格拉替默。该专利权人为Yeda,Yeda将其独家授权给制药公司Teva。
一审法院判Mylan dura胜诉。但判决的赔偿数额低于该公司主张。据悉,Teva等制药公司对这一结果提出了上诉。
案件过往
自2017年起,Mylan dura和Teva一直在欧洲各法院和EPO存在专利纠纷。Teva将涉案专利应用于其销售的科帕松(Copaxone)药物,剂量为40mg/ml。2017年,Mylan则在美国和欧洲推出了相同剂量的仿制药Clift。
Teva认为Clift侵犯了其EP335专利,并在慕尼黑申请了针对Mylan的初步禁令。然而,由于法院质疑专利的有效性,一审和二审都拒绝适用禁令。之后,在EPO的支持下,Teva再次向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申请初步禁令,并于2019年6月,第一次在德国获得了针对Clift的销售禁令。Teva随即执行了该初步禁令,Mylan对此提出上诉。2019年9月,高等地区法院第二参议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2020年9月,EPO上诉委员会于在该专利的平行异议程序中认定该专利无效。随后Mylan立即起诉Teva,要求赔偿因销售禁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禁令的错误适用引发争议
Teva是否有权利在涉案专利有效性仍处于EPO上诉委员会审查程序中时申请禁令?Kühnen法官称“只要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没有明确被确认是有效的,专利权人申请禁令就会面临风险。”然而,他补充说,这并不是疏忽。此外,Mylan也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Mylan辩称,Teva从一开始就积极执行判决,直到上诉委员会作出最终撤销决定才结束。他们认为,这并不允许Mylan通过进一步上诉来限制损害。
Teva则反驳称,尽管EPO的异议部门当时已经确认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Mylan还是于2017年凭借其产品进入德国市场。因此,Mylan需承担专利侵权的风险。
在专利侵权纠纷在,禁令是一种十分常用的侵权救济手段。分为永久性禁令和临时性禁令。原告在寻求两种禁令时都应满足衡平原则的“四要素”,即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是否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失,平衡对原被告的损害,以及考虑公共利益。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告侵权是“毫无疑问”的。本案中,Teva的专利最终被认定无效,因此其申请的针对Mylan的禁令无疑会给Mylan造成损失。该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同时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被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该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曹某系其前员工,任职期间参与了某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涉案权利软件)的开发并可以接触到该软件源代码,曹某离职后进入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工作,该公司销售的某款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存在高度相似性。
浙江某科技公司认为,曹某和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共同侵害了其享有的技术秘密,起诉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某科技公司在起诉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同时,还向一审法院起诉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侵害了其就涉案权利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修改权。
一审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已认定被诉侵权软件的部分源代码文件与涉案权利软件源代码文件存在相似,因本案相关争议将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予以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起诉。浙江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二审认定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重复起诉是指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均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尽管本案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另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也基本相同,但两案的原因事实即被诉侵权行为不同。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为曹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并允许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使用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明知曹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仍获取、使用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而另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为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未经浙江某科技公司授权,复制、修改权利软件。因此,本案与另案的诉讼标的不同。
其次,浙江某科技公司提起两案所依据的权利基础不同,无后诉否定前诉的可能。本案中浙江某科技公司系依据其掌握的技术秘密主张权利,另案中系依据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权利,由此对应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故无论本案是否认定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均不会与另案的裁判结果产生冲突,也即对本案作出实体裁判不会出现“后诉裁判结果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综上,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此外,最高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条规定主要在于厘清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解决重复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认定问题。本案中,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是否认定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并不影响本案对是否侵害技术秘密的审理和认定,对于是否可能存在重复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则需经实体审理才能作出判断。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
该案对同一权利人针对同一侵权人分别提起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审理结果。
06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9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随着互联网领域竞争业态及方式的转变,借助技术手段,衍生出的数据爬取、流量劫持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多发,刷单炒信、虚假交易、口碑营销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花样翻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也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规范互联网领域市场竞争秩序,持续推动经营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公平参与竞争。截至目前,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6870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209件。
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如下:
一、天津面兜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二、王志刚虚假宣传案
三、四川格之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等案
四、三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五、吴绍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六、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七、北京嗨噗广告有限公司为其他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八、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妨碍、破坏“抖音”软件正常运行案
九、嘉兴市浩唯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07 WIPO发布《2023全球创新指数报告》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2023全球创新指数报告》(GII),报告显示,所有五大科技集群都在东亚,其中三个在中国。
WIPO助理总干事Marco Aleman在祝贺视频中说:“创建世界级集群是构建新兴创新生态系统和相关创新政策最艰巨的方面之一。在过去十年中,中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创新排名中表现非常出色。在世界前五大科技集群中,中国占了三个。我想说的是,这些亮点凸显了中国强大的创新生态系统。科技集群是任何经济体创新表现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自2017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通过对专利申请活动和科学论文发表情况的分析,从130多个经济体中选出100个排名前100的集群。科技集群展示了经济体的创新表现,并把握了全球创新的最新趋势。”
东京-横滨是全球最大的科技集群,其次是深圳-香港-广州、首尔、中国北京和上海苏州集群。南京、武汉、杭州等地理区域也加入了百强俱乐部,巩固了中国集群数量最多的国家的地位,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实力的明显提升。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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