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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01 基本案情
异议人:武民德
被异议人:太原市某集团公司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第16 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件夹(文具);画家用刷(画笔);办公或家用淀粉浆糊(黏合剂);绘画材料;纸制餐具垫”。
异议人主要理由: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 “四景堂”营业执照。2. 《太原市南郊区志》对于“四景堂书局”的相关记载。3. 门店照片。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四景堂”,指定使用于第16 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件夹(文具);画家用刷(画笔)”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太原市南郊区志》、门店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第16 类相关商品上在先使用“四景堂”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且异议人经营的太原市晋源区四景堂文具店是从其祖父手中继承下来的。该文具店在解放前即为当地最活跃的一家书店,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山西省太原市,对异议人商标及字号理应知晓。因此,被异议人在“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件夹(文具);画家用刷(画笔);办公或家用淀粉浆糊(黏合剂);绘画材料;纸制餐具垫”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02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上述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具体到本案,关键考量以下因素:
1.“四景堂”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先登记使用。异议人提供了自2006 年至2010 年,发证机关为山西省太原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育源分局的营业执照。执照显示,经营者为武民忠,实际经营者为武民德。其提供的2016-2019 年的山西增值税发票,证实“四景堂”书店一直在营业。
2.“四景堂”是将近百年的老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据《太原市南郊区志》记载:民国初,晋源北街四景堂印刷店,前店后厂,出售石印信纸、抄本等。武时景创办四景堂书局,专营文具用品,为抗日民主政府供应文具纸张,成为当时太原县最活跃的一家书店,在白色恐怖时期协助印刷《论持久战》。自1937 年至今,武家人一直在使用“四景堂”的名字经营文具以及印刷类商品。“四景堂”是将近百年的老字号。
3.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文具;印刷品”关联度较高,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4. 被异议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同处山西省太原市,地理位置较近。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及字号知晓的可能性较大,却未进行合理避让,可认定其注册“四景堂”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应知“四景堂”为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字号,仍在“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件夹(文具);画家用刷(画笔);办公或家用淀粉浆糊(黏合剂);绘画材料;纸制餐具垫”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03 综合评述
本案涉及对老字号及其商标的保护问题。老字号经营者虽未注册商标,但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过多年的商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在先字号及商标权益。老字号对于我国发展自有品牌经济、传承民族文化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保护老字号不仅是对特定主体商业利益的兑现,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应始终贯穿有利于老字号的传承和保护这一主线,对老字号给予强有力的保护,将老字号的经营权利赋予在先、善意、持续经营的主体。“四景堂”案例对打击恶意攀附老字号声誉,实质性解决纠纷,规范商标注册程序,具有十分积极正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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