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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小米无效华为专利失败;谷歌$1510万专利侵权判决撤销;四川美院教授抄袭被判赔500万;InterDigital再诉联想;欧盟首批“守门人”
2023/9/8
资讯速览:
1.四川美院教授抄袭比利时画家被判赔偿500万
2.小米无效华为两件专利失败!
3.1510万美元判决撤销!谷歌被诉侵犯音频软件专利案反转
4.InterDigital在美起诉联想专利侵权
5.欧盟首批“守门人”出炉
6.三星将多项专利独家授权给知识产权子公司
7.两氮化镓主要制造商陷入专利纠纷
8.恶意抢注奥运冠军商标 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01 四川美院教授抄袭比利时画家被判赔偿500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Christian Silvain)诉四川美院退休教师叶永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永清部分画作侵犯了西尔万部分画作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判决叶永清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环球时报》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西尔万损失500万元人民币。
案情简述
2019年2月,西尔万通过多家比利时媒体发声,斥责叶永青抄袭其艺术创作,并以超过原作100倍以上的价格售出,获得巨额利益。随后,西尔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叶永清自1993年至2018年间抄袭了其百余幅作品,侵害了其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向叶永清索赔6200余万元,并要求赔礼道歉。
叶永清辩称,画作为其独立创作,未侵犯西尔万的著作权,仅有少量作品在整体构图形式上与西尔万援引的涉案权利画作存在相似。而这些作品是对公有领域元素的排列组合,基于表达的有限性,两者间不可避免的产生近似表达。
本案中的主要问题
(1)叶永清是否侵害西尔万的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署名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否侵犯复制权,即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在实践中通常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式。本案中,西尔万的涉案权利画作曾在多家杂志上刊登,并在世界多地进行展览,叶永清有接触涉案画作的客观条件,即满足“接触”要件。法院通过将被诉侵权画作与涉案权利画作进行一一比对,分为了整体近似、部分内容元素近似和单一构成元素近似三种情形,认定部分被诉侵权画作侵犯了部分涉案权利画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叶永清侵犯了西尔万对部分涉案权利画作的复制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叶永清未经许可对涉案画作进行改动,与涉案权利画作仅具有细微差异,故法院认定叶永清侵犯了涉案权利画作的修改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叶永清使用涉案权利画作的具体表达内容,但未以合适方式表明画作作者身份,侵害西尔万对涉案侵权画作的署名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法院根据西尔万提供的画册出版相关证据,认定叶永清侵害了西尔万的发行权。
(2)本案中的赔偿额如何确定
西尔万主张的6200余万的赔偿额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通过公开拍卖直接获得的违法所得(5200余万元)。第二,两幅侵权画作多次再版的推定的非法获利(128万余元)。第三,无法确定违法所得,但通过出版等方式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定赔偿(900万元)。
首先,法院考虑著作权所保护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对有形物质载体流通价格的贡献度有限;拍卖价格受售卖方式、市场供需、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作者影响力、声誉、学术造诣多种因素影响。对以拍卖价格作为侵权获利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法院认为西尔万未提供证明推定非法获利的多次再版证据,因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西尔万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叶永清侵权获利或许可使用费情况,故综合考虑涉案侵权画作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西尔万知名度、侵权情形、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500万元的赔偿金额。
此前,同样在北京法院审理判决并且轰动一时的“琼瑶诉于正”案,北京高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否定了一审法院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的做法,但肯定了权利人初步举证可以证明侵权人违法所得明显高于当时《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因此维持了一审法院所确定的500万元的赔偿额。
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般理解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在会计制度中,利润一般分为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三者的数额依次递减。实践中一般以侵权人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如果侵权情节严重,如以造假、贩假为业,法院也可根据销售利润计算赔偿数额;若侵权行为较轻,则可以净利润进行计算。
据悉,本案仍在上诉期内,至于双方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裁判结果是否满意,是否会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我们将持续关注。
02 小米无效华为两件专利失败!
今年2月,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了一则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公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指控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侵犯其四项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
之后,小米对华为的上述四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口审公告,上述四专利分别于6月19日、5月22日、5月19日和7月21日进行了无效口审。
近日,我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到了该案件的进展信息,其中的两件专利被维持有效,剩余两件专利的审理结果尚未作出。
2023年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华为的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7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110269715.3“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专利也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由于该专利的申请日在2010年2月10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系统暂不提供相应法律文书,但该专利的法律状态显示为“专利权有效”。
华为与小米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的另外两件专利:201380073251.6“一种获取全景图像的方法及终端”和201810188201.7“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的无效审理结果尚未作出。我们将持续关注。
03 1510万美元判决撤销!谷歌被诉侵犯音频软件专利案反转
本周二,美国特拉华州一名联邦法官周二作出裁决,认定对谷歌的Google Play Music的专利侵权指控不成立,撤销了陪审团此前作出的1510万美元赔偿的判决。
2015年,专利运营公司Personal Audio LLC(下称“Audio公司”)对谷歌提起诉讼,指控谷歌侵犯该公司两项与音频软件相关的专利,并索赔3310万美元。2020年,谷歌关闭了这款应用,并将用户迁移到了其YouTube Music app中。今年6月,美国特拉华州一陪审团作出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谷歌需赔偿Audio公司1510万美元。往期的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也对该案进行过报道。
Colm Connolly法官称,谷歌所使用的技术的工作原理与Audio公司专利中所述技术不同。谷歌的技术中不包括涉案专利中所描述的“排序文件(sequencing file)”,即谷歌的产品并未落入Audio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美国法律,当事人可在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对于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是专门受理专利上诉案件的法院。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
Audio对该裁决表示不满,并表示将要上诉。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还将持续关注。
04 InterDigital在美起诉联想、摩托罗拉专利侵权
本月初,InterDigital在美国北卡罗莱纳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联想公司和摩托罗拉公司提起了一起新专利侵权诉讼。InterDigital指控两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台式机、平板电脑等设备侵犯了其五项美国专利。InterDigital请求法院认定联想侵犯了涉案专利,并请求法院对联想下达永久禁令和三倍的损失赔偿。
涉案五项美国专利的专利号分别为:10,250,877、 8,674,859 、 9,674,556、 9,173,054 、8,737,933。涉案专利涉及视频编码AV1和VP9技术,这两种技术广泛用于网络视频的存储和传输。
AV1(AOMedia Video 1)是开放媒体联盟(AOM)宣布的一种视频编码格式,其定位于一个开源、免费的生态系统。由苹果、Facebook、谷歌、英特尔、微软等于2015年成立。AV1为实时应用程序和标准和高质量内容的压缩而设计,包括4K、HDR和高帧率格式。VP9是谷歌于2013年推出的一种视频编码格式,是免专利费的。其目的是开发一种更高效的编解码器。
InterDigital成立于1972年,是一家无线通讯技术研发公司,为全球的移动设备,网络和服务提供无线和视频技术。根据最新数据,InterDigital的投资组合中有大约32,000项美国和外国授权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今年早些时候,英国法院就InterDigital与联想公司间无信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费率作出了裁决,也是英国法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后第二次就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作出裁决。在该案件中,英国法院最终确定的金额为1.387亿美元。这一金额更偏向于联想公司的报价。
此次双方在美国就视频编码技术专利所产生的纠纷,会有怎样的结果,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欧盟首批“守门人”出炉
9月6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市场法》(DMA)首次指定了六家科技企业“守门人”——Alphabet、亚马逊、苹果、字节跳动、Meta、微软,一共涉及22个由守门人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务。上述六家企业需2024年3月前使其核心平台服务符合DMA规定的义务。义务指向改善平台服务的准入和兼容性。
DMA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这项法案对互联网巨头企业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旨在打击大型科技公司的反竞争行为,鼓励数字市场的更大竞争并确保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根据DMA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主动向欧盟申报成为“守门人”,欧盟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审查将其认为符合规定的企业指定为“守门人”。
“守门人”的认定标准包括:过去三年市值至少达到750亿欧元,在欧盟年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拥有至少4500万月活跃用户以及超过1万名年度活跃用户,至少在三个欧盟成员国提供核心平台服务等。
根据DMA规定,如果“守门人”企业不遵守DMA,欧盟委员会可处以最高可达公司全球总营业额10%的罚款;屡次违规则最高可处以20%的罚款。如果发生系统性问题,欧盟委员会还有权采取额外的补救措施,例如拆分业务等等。
被指定为“守门人”,就意味着更高的义务和更重的责任。目前,这六家被指定为“守门人”的企业对此的表态并不积极。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三星将多项专利独家授权给知识产权子公司
近日,三星电子将其在美国的96项半导体相关专利及35项韩国专利独家授权给了其子公司Intellectual Keystone Technology (IKT)。这些专利涉及FinFET(一种半导体晶体管)和存储芯片技术。根据与三星电子签订的合同,IKT可以对这些专利行使专有权,并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提起诉讼。
三星并不是唯一一家拥有知识产权子公司的公司。松下(Panasonic)和诺基亚(Nokia)等其他科技公司也成立了专利和知识产权子公司。这些知识产权子公司不仅有权对外提供知识产权许可以获取授权费用,还可以通过在全球各地提起侵权诉讼以保护其利益。比如,在2021年,IKT与三星显示器就在美国对JOLED和华硕生产的OLED面板提起过专利侵权诉讼。
三星此次将大量专利独家授权给其知识产权子公司KIT,可能意味着三星将会进一步通过发起专利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其在半导体领域的利益。该领域的诉讼情况,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07 两氮化镓主要制造商陷入专利纠纷
近日,氮化镓市场的两家主要公司——高效电源转换公司(EPC)和英诺赛科(Innoscience)之间陷入了专利纠纷。
氮化镓(GaN)是一种半导体材料,可以应用在高功率、高速的光电元件中,并提供卓越的性能,是芯片生产的重要原料。对于电力电子、无线电力传输、5G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至关重要。
5月24日,EPC宣布,该公司向联邦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利用其基础专利组合中的四项专利,将矛头指向Innoscience。
根据EPC的指控,Innoscience雇佣了两名前EPC员工,并让他们担任首席技术官(CTO)和销售和营销主管的职位。随后,Innoscience向市场推出了一系列与EPC产品明显相同的产品,声称具有类似的性能。涉案专利的美国专利号为850294、8404508、9748347和10312335。这些专利涉及增强型氮化镓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关键设计和生产特征。
EPC成立于2007年,一直走在氮化镓电源转换解决方案领域的前沿。该公司总部位于加州埃尔塞贡多,拥有大量氮化镓专利组合和良好的行业声誉。EPC的专利涵盖了氮化镓技术的各个方面,包括晶体管设计、制造技术和器件集成等。总部位于中国的Innoscience是氮化镓领域的新起之秀。自2015年成立以来,专注于氮化镓技术。该公司已成为最大的8英寸氮化镓集成器件制造商。
EPC正在通过向联邦法院和ITC起诉Innoscience侵犯专利寻求损害赔偿。EPC还希望阻止Innoscience向美国进口侵权的氮化镓产品。根据EPC的说法,这些专利涵盖了帮助基于氮化镓的功率器件从研究项目到大批量、可量产的硅基晶体管和集成电路替代品的发展。氮化镓器件比硅基器件更高效、更经济、更小。
两天后,Innoscience回应称,四项涉嫌侵犯氮化镓基础专利的指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公司称其已经在全球申请了753项专利,其中129项专利获得了授权。而基于少数员工工作变动的剽窃指控是没有根据的。该公司还表示,其“知识产权是明确的,可追溯的,没有侵权。”
证据听证会定于明年2月举行。有关这一争端的裁决预计将于明年10月作出。对于这两家公司来说,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一纠纷将耗费大量时间和资金。目前,很难预测这一争议将对氮化镓市场产生何种影响。然而,如果EPC胜诉,Innoscience将无法向美国出口其氮化镓晶体管设备。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8 恶意抢注奥运冠军商标 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恶意抢注商标的行政处罚上诉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事件经过
2021年8月7日,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杏哥馋”“红婵”“红婵馋”商标;与8月12日又申请注册“红婵婵”“辣红婵”“火红婵”商标。
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杏哥馋”商标注册的申请;9月30日,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亦被驳回。
2022年7月26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恶意抢注上述商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该公司不服,向闵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定该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法院维持被诉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东京奥运会期间,跳水运动员全红婵的姓名及其代称“杏哥”已被公众广为知晓,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某公司在此期间,未经运动员授权许可,擅自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与全红婵姓名及代称相似的一系列商标,该行为不仅与我国商标管理制度不符,同样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亦会产生不良影响,故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被诉决定。
近些年,国家大力打击商标抢注、商标囤积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实质,此路不通。由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恶意抢注商标,侵害他人合法权利,非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还会招致法律的惩罚。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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