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2023/9/1
资讯速览:
1.OPPO v诺基亚案新进展:OPPO缴纳23%印度收入作为罚款
2.华为与ADVA达成和解撤诉
3.全国首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案
4.浙江高院再审改判涉“金银花”商标侵权案
5.擅自“盗播”奥运会开幕式被判侵权案
6.麦当劳因“不挖墙脚协议”面临反垄断指控
7.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3”专项行动
01 OPPO v诺基亚案新进展:OPPO缴纳23%印度收入作为罚款
近日,OPPO与诺基亚之间的专利战在印度有了新进展。OPPO已执行一项法院命令,将其在印度销售收入的23%存入德里高等法院。这一数字是根据OPPO在印度的销售额计算的,该销售额约占该公司全球销售额的23%。据悉,自2019年起,OPPO在印度销售了7700万台设备。
8月初,印度最高法院驳回了OPPO针对德里高等法院指令的抗辩。此前,德里高等法院认定OPPO侵犯了诺基亚的专利技术。除印度外,德国、英国、荷兰和巴西等多个国家的法院在OPPO与诺基亚的专利侵权案中均做出了有利于诺基亚的裁决。
此前,在2018年,双方曾签订为期三年的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但在协议到期后,OPPO继续使用该技术而未支付专利费。对于这一罚款,诺基亚表示,“OPPO一直不愿意以公平合理的条件续签其许可,也不愿意友好地解决问题,并且已经使用我们的技术两年来没有支付任何专利使用费。”
2021年双方的许可协议到期后,在全球十几个国家爆发了百余起诉讼。随着各地法院的结果相继出炉,我们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的希望愈发渺茫。本次OPPO在法院规定的8月25日截止日期之前缴纳了罚款,此举也表明OPPO会坚持走法律程序。关于双方在全球的专利纠纷案件,我们还将持续关注。
02 华为与ADVA达成和解撤诉
8月25日,华为与ADVA就一起在德克萨斯东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达成了共识,同意予以撤销。
今年5月,ADVA Optical Networking SE的北美子公司在德克萨斯州对华为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与中国政府合谋,拒绝按照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要求,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授权其专利,反而通过设定复杂的知识产权使用条款,“错误的主导”电信设备市场。
ADVA是一家网络设备制造商,在诉讼中表示,它希望作为华为符合光传输网络和数据通信的国际标准的专利的被许可人,但华为要求它支付"严重过高的超许可费率",并希望它支付非必要的国际标准专利的使用费。
根据法庭文件,两家公司已达成该撤诉协议,但不排除将来可能重新审议这些索赔的可能性。协议中还提到,各方将自行承担各自的成本、开支和律师费用。
03 全国首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案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我国汽车公司与法国红酒行业办公室使用“干邑”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案。这是我国首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案件。
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BNIC(以下简称干邑行业办公室)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将二者简称福特公司)和苏州天驰新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请求登报消除影响。一审法院支持了上述全部诉讼请求。福特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干邑行业办公室是依据法国法设立的干邑行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任务包括“通过一切适当的方式,在法国和国外发展干邑白兰地AOC的声誉和需求”。
2009年12月1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批准对干邑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干邑成为我国首个获得专门保护的外国地理标志产品。干邑(Cognac)代表法国法定产区内特定葡萄酒的品质。此外,干邑行业办公室已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干邑”和“Cognac”作为集体商标。“干邑(Cognac)”在中国为葡萄蒸馏酒上的地理标志且具有较高知名度。
福特公司是我国汽车的制造、销售商。2018年,福特公司推出了四款命名为“Cognac特别版”的汽车,并将“Cognac”和“干邑”用于上述涉案汽车的网络宣传、相关汽车展览以及商业宣传活动中。福特公司的网络宣传中标题大多为“并不是所有白兰地都叫干邑并不是所有福特都是Cognac”,对于车内饰颜色的介绍均以“Cognac干邑棕”来描述。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干邑”地理标志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首先,“干邑(Cognac)”在我国能够作为地理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干邑(Cognac)作为蒸馏葡萄酒上的地理标志在法国受到法律保护,而我国与法国同属TRIPS协议成员国,故干邑(Cognac)也能在我国寻求针对该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针对福特公司主张的“干邑地理标志有效期为五年,从2009年注册届满之后没有延期,已经失效,且干邑中英文集体商标截至诉讼时也未获授权,因此干邑行业办公室并无有效的权利基础”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权利,对其保护不应仅仅依附于商标法,也不以是否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为要件,法律也未对其有效期进行限定。
其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局限于商标法框架,任何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均应给予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一审法院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途径寻求救济。此外,TRIPS协定第22条规定:“就地理标志而言,各成员应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b)构成属《巴黎公约》(1967)第10条之二范围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
最后,福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干邑”“干邑棕”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2.福特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经营同类产品的直接竞争关系,并不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先决条件。干邑行业办公室主要在葡萄酒行业,福特中国公司和长安福特公司主要在汽车行业,二者虽不存在产品的直接替代关系,但是存在争夺竞争资源的竞争关系,竞争资源包括消费者的注意力、跨界合作机会等。
其次,福特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干邑行业办公室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邑(Cognac)的相关公众包括高端消费者,与福特公司的福特汽车消费者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叠。福特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汽车与干邑行业办公室存在跨界合作或混业经营等特定联系。福特公司使用“干邑”及“COGNAC”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其不当攀附“干邑”的商誉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次,福特公司的涉案行为增加了干邑(Cognac)地理标志通用化的风险。根据《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将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福特公司的行为将干邑行业办公室的干邑地理标志置于通用化的风险中,增加了干邑行业办公室地理标志被撤销的风险,损害了干邑行业办公室长期以来对干邑地理标志的大量投入和努力。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福特公司的行为剥夺了干邑行业办公室利用干邑的良好商誉与其他高档车企进行商业合作的市场机会,夺取了本该由干邑行业办公室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最后,福特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反向限定了干邑葡萄酒的颜色,减少了干邑行业办公室的交易机会,增加了干邑行业办公室的推广成本。
3.赔偿额如何确定
干邑行业办公室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证明福特公司因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干邑行业办公室实际损失的影响、 福特公司可能获得的利润、侵权时间及范围、干邑行业办公室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对干邑行业办公室主张的2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福特公司不当使用“干邑”地理标志的行为对干邑行业办公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干邑行业办公室损失2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福特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公证书》,用以证明汽车等产品广泛使用“干邑色”、“干邑棕”等颜色描述性词汇,不具有攀附“干邑Cognacy”地理标志的意图。二审法院查明,该公证书中使用“干邑”来描述颜色的行为都发生在本案被控侵权行为之后,且不具有普遍意义,未采纳该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均予以认可。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理标志与不正当竞争
最初对地理标志作出保护规定的是《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该定义与《TRIPS协定》第22条一脉相承。
《巴黎公约》也就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规定,该公约第10条之二(2)款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的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也沿袭了这一定义,并在第二章中列举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见,保护地理标志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虽然葡萄酒与汽车的行业领域相距甚远,但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在跨领域合作日渐频繁的今天,由于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福特公司未经许可将“干邑”地理标志用于其车辆命名和宣传的行为损害了干邑行业办公室的合法竞争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相信,法院做出的这一判决也给众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商品宣传等商业活动时,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要合理避让本领域内的知名商标,防止传统“傍名牌”行为的发生,也要注意防范在使用跨行业领域的商标、地理标志时可能引发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风险。
04 浙江高院再审改判涉“金银花”商标侵权案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广州汤臣本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本草公司)、江西汇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发实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一审被告义乌市黛莫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莫尔公司)侵害“金银花”商标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碧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高院再审改判涉“金银花”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外,目前全国尚有多起金银花商标案处于再审中。
一审及二审认定侵权
碧丽公司认为由汤臣本草公司生产,由汇发实业公司、黛莫尔公司销售的“金银花”花露水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随将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系花露水,与第60385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似。被诉侵权花露水上突出使用“金银花”,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被诉商品商标和涉案商标构成相同。三被告未经碧丽公司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碧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15万元。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予以认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新证据推翻一二审判决
再审期间,汇发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新证据,证明涉案“金银花”商标于1994年被撤销,且碧丽公司对此知情;汤臣本草公司亦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证明涉案“金银花”商标于1994年被撤销。浙江高院采纳了上述证据,并据此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碧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金银花”商标谜团
我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到,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于1991年08月15日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在第3类化妆品上申请注册,于1992年07月30日核准注册,该商标目前的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从商标流程中我们看到,2017年07月16日,权利人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并于同年9月17日获准补发。三十年间,该商标还经历了数次转让和续展。
2019年起,碧丽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判决碧丽公司胜诉,并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在此期间,该商标也多次被提出撤三及无效。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决定提审一起金银花商标侵权案。同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对“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核准决定。此后,各地高院、中院在大量的二审案件中,要么改判,要么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是首起再审改判案例。
碧丽公司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管理的漏洞,利用已不具有商标权的“商标”进行“碰瓷式维权”,虽曾获得一时成功,但终究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关于“金银花”商标系列案件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擅自“盗播”奥运会开幕式被判侵权案
8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擅自“盗播”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节目(以下简称涉案开幕式节目)的侵害广播权、广播组织权纠纷案件,判决侵权网站经营者重庆馨可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可鑫公司)赔偿权利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央视国际公司诉称,其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独家许可授权获得涉案开幕式节目的广播权及广播组织权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在奥运会期间,发现馨可鑫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蓝鲸体育”网站及“蓝鲸体育”移动端App(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实时同步全程在线直播服务,并且其在移动端App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宣传和推荐,在具体的涉案节目直播画面中故意遮挡CCTV台标、设置弹幕互动、鼓励用户对直播节目进行打赏、发红包等。央视国际公司主张馨可鑫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请求判令馨可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并消除影响。
馨可鑫公司辩称,直播行为系平台主播所为,馨可鑫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关停相关直播间,从中获取利益极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开幕式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对该作品享有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涉案转播行为未经授权在固定时间提供网络直播,属于非交互式传播,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馨可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运营的“蓝鲸体育”移动端App首页显著位置设置宣传语对涉案节目进行宣传推广,在首页“推荐”及“猜你喜欢”栏目中推荐涉案节目直播画面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主播提供侵权内容。由于双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央视国际公司损失或馨可鑫公司侵权所得,法院从涉案开幕式节目的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并未生效。该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相关法条
广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06 麦当劳因“不挖墙脚协议”面临反垄断指控
8月28日,美国一上诉法院对麦当劳公司(McDonald's Corp)再次提起诉讼,称其违反了联邦反垄断法,因为该公司要求加盟商签署互不挖墙脚协议。
上周五,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表示,去年驳回全国集体诉讼提议的法官未能正确分析所谓的“不挖墙脚”协议。该法官认为,这些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它们保护了麦当劳在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第七巡回法院表示,法官必须更密切地关注该协议所覆盖的地域范围,以及所规定的员工离职后六个月的时间。
麦当劳的两名前员工对芝加哥联邦地区法官Jorge Alonso于2022年做出的一项裁决提出上诉,该裁决驳回了有关这些协议抑制竞争并压低工资的指控。该协议禁止加盟商在员工离职后的6个月内雇佣在美国其他加盟商或公司门店工作的员工。
麦当劳在法庭文件中表示,它在2017年停止要求加盟商签署不挖墙脚协议。近年来,其他几家主要的快餐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以回应各州的调查。
原告的上诉得到了拜登政府、2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民主党总检察长的支持,他们在法庭简报中表示,麦当劳的协议非法压低了工人的工资。据悉,这一集体诉讼可能涉及数百万名员工。我们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
07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3”专项行动
近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3”专项行动,这是全国持续开展的第19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等部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等领域,连续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范了网络版权秩序,得到国内外权利人的充分肯定。
本次专项行动于8月至11月开展。专项行动将聚焦3个主要方面开展重点整治:
一是以体育赛事、点播影院、文博文创为重点,强化专业领域版权专项整治,规范网络传播版权秩序。加强重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着力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等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加强对点播影院、私人影吧的版权监管。加大对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力度。
二是以网络视频、网络新闻、有声读物为重点,强化作品全链条版权保护,推动建立良好网络生态。深入开展对重点视频网站(APP)的版权监管工作,重点整治短视频侵权行为。深入开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工作,着力整治未经授权转载新闻作品的违规传播行为。加强对知识分享、有声读物平台及各类智能终端的版权监管,着力整治未经授权网络传播他人文字、口述等作品的行为。
三是以电商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为重点,强化网站平台版权监管,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重点规范浏览器、搜索引擎未经授权传播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等行为,推动重点网站平台企业开展版权问题自查自纠。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