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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来源不明进口化妆品香水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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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进口化妆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你购买的化妆品真的是进口的吗?

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商品正是深受消费者喜爱的进口化妆品。

案情简介:以专柜七折至八折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1年12月以来,何某娟通过手机下单、网络快递等方式低价购入明知来源不明的迪奥、爱马仕、兰蔻、SK-II等品牌的香水、口红、面膜等进口化妆品,在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指使员工使用机器自行张贴中文标签并通过机器打印、设定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打印产品条码后,冒充正牌进口化妆品通过快递等方式发往其所实际控制的位于怀化、株洲、永州等多地的化妆品门店,按照相关化妆品正品专柜七折至八折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经查,何某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30余万元,其中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35万余元,尚未销售出去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290余万元。

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为共同犯罪,何某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法院一审判处何某娟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万元,且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36万余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能够为商标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商标知名度越高,带来的经济利益越大。在市场上,不乏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更有甚者心存侥幸,认为售卖盗版被发现,无非破财消灾,赔偿了事。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该案中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商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严重违反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然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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