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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情形下如何合理确定不同经营主体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志峰 宋雅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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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畅游公司获得了金庸《天龙八部》《鹿鼎记》等共计11部作品的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游戏软件商业运营开发的独家授权,其认为移动端游戏《金庸群侠传》(下称涉案游戏)侵犯了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遂将涉案游戏的开发、运营和推广公司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爱九游公司、当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畅游公司诉称,扑雷猫公司研发并运营涉案游戏,月球漫步公司为共同运营,爱九游公司与当乐公司在各自网站及相关应用市场上对涉案被诉侵权游戏进行推广,四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扑雷猫公司等侵犯了畅游公司享有的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一审判决后,爱九游公司与当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一审立案且爱九游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在爱九游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网站仍然可以通过安卓端、苹果端、PC端等多种渠道下载涉案游戏,且发布的相关推广宣传文章里明显载有对涉案作品相关人物角色、武功招式等独创性元素的介绍,其在应当知晓涉案游戏存有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推广宣传涉案游戏和提供游戏下载服务,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对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故爱九游公司应当就该期间九游网上存在的侵权行为与月球漫步公司和扑雷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共同赔偿畅游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万元;当乐公司就经济损失中的23万元、合理开支中的4万元与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爱九游公司就经济损失中的44万元、合理开支中的7.5万元与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多个侵权人之间对侵权损害的发生无共同侵害的故意,且无共同过失,各自行为造成不同损害的发生,侵权人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各方过错行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因不履行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任一责任主体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承担全部的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主体内部分担份额者有权利向其他责任者追偿。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中,涉及多个侵权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下多人侵权的情况。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行为有一定区别,如加害人身份一般难以确定,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大多数是非物质形态的权益,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性权利,或者如该案中涉及的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侵犯,侵权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以及无限扩展性。网络侵权虽发生在非现实的社会中,但其侵权的性质并未改变,传统上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制体系仍应适用于网络侵权中。该案中,爱九游公司与当乐公司属于不同游戏推广方,亦经营完全独立的游戏网站,该二公司对侵权损害的发生无共同侵害的故意,且无共同过失,故仅应当对各自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同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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