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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8-25 来源: 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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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1)京0101民初10919号

裁判要旨

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扼杀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正当使用行为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二是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三是使用应出于善意。

案情介绍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底捞公司)

被告: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小放牛公司)

“海底捞”品牌始创于1994年,海底捞公司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了“图片”及“图片”等商标。上述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图片”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海底捞公司发现,小放牛公司在其经营的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上以及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还通过区分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使用。2020年,海底捞公司两次向小放牛公司发出《关于禁止使用“海底捞”宣传的告知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小放牛公司均回复称其突出使用“海底捞”系宣传行为,但否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持续宣传使用。海底捞公司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本案代理律师从小放牛公司所从事的炒菜服务与海底捞涉案商标核准的餐饮服务相同,小放牛公司在店铺众多装潢内容中突出使用“海底捞”,相关公众存在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以及小放牛公司的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等方面,对小放牛公司的涉案行为进行了阐述,最终落脚于小放牛公司对“海底捞”标识的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小放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区分善意商业竞争和恶意攀附予以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对于市场主体如何正当、有序开展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指出:“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扼杀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包括本案原、被告在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可以进行相互合作、借鉴的良性互动,但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最终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品质、打造自身品牌,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共同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以及消费者福祉的增进。”法院的判决为区分商业竞争和恶意攀附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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