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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审案号:(2020)粤73知民初2579号
二审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47号
裁判要旨
方法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体现为特定的步骤及其各步骤之间的顺序关系。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富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航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致达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简称致达公司)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带金属引线脚的外壳及其加工方法”(专利号:ZL201310335588.1)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8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 2016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致达公司。其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1.一种带金属引线脚的外壳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冲压成型:对待加工的金属板材进行冲压,得到预定形状的半成品,该半成品的结构为:在待加工的金属板材的中间形成若干相互平行的引线脚,与引线脚垂直的两侧分别形成有第一连接件与第二连接件,所述引线脚位于两个连接件之间;B、冲压预切槽:在所述半成品的引线脚上冲压一预切槽;C、……”
原告致达公司主张:被告富航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方法专利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被告富航公司辩称:被告所使用的方法存在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侵权的权利要求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认为在加工过程中,首先要对待加工的金属板材进行冲压成型,得到预定形状的半成品,从而把控相互平行的引线脚在之后的操作中保持间距均匀、形状不变,由此提高成品率和生产效率。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A、B记载的加工方法相同的生产方法,富航公司构成侵权。
富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明确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步骤A是“冲压成型”,之后执行步骤B“冲压预切槽”;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是先对待加工的金属板材进行“冲压预切槽”,之后执行“冲压成型”,这样更容易实现预切槽,能够避免因为形成的“引线脚”过于纤细,在施加力度太大时容易损伤或弄断“在待加工的金属板材的中间形成若干相互平行的引线脚”,被诉侵权产品在工艺上更加便于加工。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在加工工艺上的步骤流程,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生产步骤流程不同,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审理过程中,致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二审上诉人富航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案件办理。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方法发明专利中步骤顺序技术特征限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方法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体现为特定的步骤及其各步骤之间的顺序关系。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没有明确限定的,不应以此为由而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在先判决等,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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