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企业经营秘密的案件。该案中,原告天津某钢管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重要客户信息违法披露给由其配偶实际控制的天津某商贸公司,天津某商贸公司明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了该商业秘密,二者行为不正当地挤占原告市场份额,使原告丧失原本交易机会,损害了原告竞争优势。最终,法院判决该员工与天津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日常经营管理等问题,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向涉案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企业在技术研发、人员流动、业务洽谈和合同履行等过程中,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专门保护,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建设。建议书发出后,天津某钢管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回函表示将认真整改,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对商业秘密和载体的管理以及对企业员工的保密宣传教育,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下一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将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把脉开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力营造最优营商环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