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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3-08-11 来源:知产财经 作者:陆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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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与民事侵权认定标准不同,证据规则也存在明显差异,认定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简单以刑事文书所记载的犯罪事实为限,而应根据民事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应当与民事程序中所认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如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并不限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的现场缴获的侵权商品范围,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也不应当限定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商品货值。同时,对于影响范围广、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积极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恢复权利人的商业声誉,消除社会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混淆误认状况,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案情介绍】

一审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3936号(2022年6月2日)

原告(上诉人):马尼株式会社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全

G86305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MANI,INC,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有效期限自201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8日。第538970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马尼株式会社(MANI,INC),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有效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经续展到2029年5月13日。第11353089号“DIA-BURS”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马尼株式会社(MANI,INC),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有效期自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被告吴某全未经商标注册人马尼株式会社的许可,授意他人租赁车间,雇佣工人用假冒的“MANI”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牙科产品并向世界各地销售。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该包装车间抓获九名工人,同时缴获假冒“MANI”注册商标的牙科产品20788盒。吴某全于2019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吴某全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吴某全不起诉。此后马尼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某全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根据龙川县人民检察院的龙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的事实、物证照片及吴某全的陈述,可以认定吴某全在生产的牙科产品上使用了与马尼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马尼株式会社G863055号、第5389707号及第113530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吴某全假冒马尼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事实由龙川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作出认定,该院认为吴某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为110811.5元,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不予起诉。马尼株式会社作为该案的被害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提起自诉,视为其对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而且马尼株式会社主张的订单中并没有具体的商品品名和标识,无法证实与本案相关,故一审法院对马尼株式会社主张300万的赔偿金额不予支持。因马尼株式会社所受的经济损失及吴某全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吴某全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情节和主观故意,以及马尼株式会社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知名度、马尼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合计15万元。对于原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裁判认为,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与民事侵权认定标准不同,证据规则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具体案件中,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应简单以刑事文书所确认的犯罪事实为限,而应当根据民事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应当与民事程序中所认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的犯罪行为为吴某全假冒“MANI”牙科产品20788盒,价值为110811.5元。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现场缴获的订单、发货汇总等证据足以证实吴某全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的范围并不限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的现场缴获的侵权商品,而是至少涵盖2018年底直至2019年9月的期间,且已经实际生产制造并且销售了大量侵权商品。相应地,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也不应当限定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商品货值。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吴某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为源头制造者、侵权商品系牙科产品,直接用于口腔治疗,对人体健康有着直接影响、吴某全经营的龙川工厂的主要业务为制造侵权商品,且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数量多、吴某全长期从事牙科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德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自有品牌的牙科产品,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马尼株式会社产品的市场声誉有充分了解,但其仍然通过另行设立工厂,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马尼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所必然支出的合理开支、马尼株式会社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依据当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参考。故二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300万元。同时,二审法院考虑涉案侵权商品为口腔医疗用品,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且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数量多,势必会对权利人的商誉造成消极影响,支持马尼株式会社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既有利于权利人商业声誉的恢复,也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混淆误认状况,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案例评析】

由于公法与私法的理念差异、制裁与赔偿的机能分工,司法机关在涉及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的认定处理时,很容易导致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并由此产生法律救济真空。为防止出现上述情况,有必要厘清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关系,刑事犯罪数额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区别。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理论辨析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二类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第二类案件可以细分为: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决定民事判决结果的重要事实有待刑事审判认定与查明的案件;3.决定民事判决结果的重要事实无需刑事审判认定与查明的案件。本文所探讨的案件类型仅限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引起的同一法律关系,因该法律关系既具民事案件特质,又有刑事案件属性,因而需要特别机制解决同一行为人在该类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

从法律秩序的建构原则而言,民商法是对符合宪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第一次保护,刑法是用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对符合宪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第二次保护。而第二次保护的门槛只有高于第一次保护的门槛,部门法之间的分工才具有正当性,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才有其特殊意义。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着以下不同点:第一,在价值取向上,民事责任重在救济,刑事责任重在制裁。因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在民法上仍有可能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却不会产生刑法上的责任。第二,在归责原则上,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刑事责任要求主客观统一。因而在民法上,行为人只要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无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甚至无过错,都面临着侵权责任的承担,而且事实上,侵权行为大多是过失行为。而在刑法上,不仅无罪过即无犯罪,而且即使主观上存在罪过,但如果是过失犯罪,仍只有在法律对过失犯罪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刑事责任的追究。第三,在归责范围上,民事归责的范围既包括直接责任,也包括间接责任;既包括直接责任人,也包括间接责任人。2021年《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在责任性质方面,民事责任是私法性质的法律责任,且在侵权人或违约方与受害方之间展开,所以民事责任的承担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因受害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放弃,侵权人或违约方可以免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刑事责任是公法性质的责任,且在犯罪人和某家之间展开。因为上述区别的存在,所以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基准

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则要求能够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尽管刑民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未被刑事诉讼所采信的相关证据,仍可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因此民事案件中的判赔金额往往可能高于刑事案件中认定的犯罪金额。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龙川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吴某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货品货值为110811.5元,就此根据现场缴获的侵权商品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及责任以15万元为限,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15万元。这种认定是不正确的。因为刑事案件未作认定的部分不能排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未认定的部分或认定未遂的部分,是法院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等所作出的判断,只是说明被评价的行为没有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要件,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构成侵权,也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现场缴获的订单、发货汇总等证据可以证实,吴某全所经营的龙川工厂至迟于自2018年底即开始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既包括销售对外采购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包括自行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用于牙科产品的行为;吴某全所经营的龙川工厂对外采购了53万件带有“MANI”标识的标签,未经商标权人的授权,使用于牙科产品;仅2019年8月的三份订单所记载的侵权商品即达到2万余盒;吴某全所经营的龙川工厂的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包括某内多个省市及境外多地,范围广泛,客户众多。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吴某全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范围并不限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的现场缴获的侵权商品,而是至少涵盖2018年底直至2019年9月的期间,且已经实际生产制造并且销售了大量侵权商品。相应地,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也不应当限定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商品货值。

“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商标侵权行为除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外,还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假冒商标行为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计算方式与商标民事侵权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中的侵权获利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刑事犯罪数额作为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理由是无论“非法经营数额”还是“违法所得数额”,都只是考虑侵权人一方的因素,证据主要是账本上显示的销售数额、查扣在案的货值数额等,而确定民事责任数额除根据侵权人获利外,还可以计算被侵权人方的损失、给他人的许可使用费,并且可以根据产品的知名度、市场份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判赔金额。

本案中,马尼株式会社上诉请求吴某全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300万元,并在二审调查程序中明确请求依据其实际损失确定经济损失,同时请求根据其在上诉理由中列明的计算方法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计算。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并未显示“2019年发货汇总”中所列明的产品中侵害涉案商标权的商品的具体数量或者比例,仅根据查获的2019年8月三份“标准订单”中侵权商品占全部商品的比例直接推算2019年全部发货商品中侵权商品的比例,有失偏颇;其次,以马尼株式会社的正品价格乘以侵权商品的数量,得出侵权商品的销售额,再乘以马尼株式会社牙科产品的利润率,得出马尼株式会社的损失数额,在未能合理说明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即直接对应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损失的情况下,尤其是在马尼株式会社的牙科产品价格与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未尽合理。法院对于马尼株式会社所主张的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及方法不予采纳。吴某全提交的订单所覆盖的时间期间并不完整,且其所主张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额与多名工厂员工的陈述明显不符,不能客观反映其实际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和规模,对于被告吴某全主张的侵权数额,法院同样不予采纳。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法院决定适用法定赔偿合情合理。

三、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看待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违法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刑法的使命在于保护法益。前置法上的违法行为,只有通过刑法的两次定量筛选,才能进入刑法规制的视野:一是犯罪行为的定性,即刑事立法从前置法归责的不法类型中选取出法益侵害严重者,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归责原则,加以调整确立为犯罪行为类型,从而形成罪状;二是刑事追诉标准的确立,即刑事司法依据1997年《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确立犯罪行为的刑事可罚性门槛。其中,刑法的第一次定量即罪状的确立由刑事立法承担,刑法的第二次定量即罪量的确立由刑事司法完成,而刑事法两次定量的统一与完成,不仅确立了罪状与罪量的刑事规范标准,而且实现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分离,即:违法并不当然都是犯罪,只有具有双重违法性的严重违法,才是犯罪。“刑事法定量”表明的是,犯罪有别于违法,不仅在罪量即刑事可罚的量上有别,而且在罪状即犯罪构成要素上也有别于违法构成要素,从而划定了具有双重违法性的一般违法的规范边界。

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表面上,刑法和前置法的规范目的似乎不尽相同,例如,刑法的规范目的在于预防未然的法益侵害,而民法的规范目的是救济已然的法益损害,故民事责任需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而刑事责任却可以提前介入。但事实上民事责任也有预防侵权行为的功能。2021年《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既可以适用于已然损害的侵权行为,又可适用于尚未造成实然损害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侵权行为。此外,民事责任虽然主要是补偿性责任,但是也有惩罚性的功能。因此本案的法定赔偿适用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在民事归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核心要素。

本案涉及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牙科治疗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人体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有直接关系,社会影响较大。无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还是刑事责任的科处,其目的都在于矫正不法行为,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导向功能。本案一审判赔金额过低,显然无法满足法律对原告的补偿功能,也无法实现法律对被告的惩罚功能。二审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并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填补了本案不满足刑事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民事判赔金额过低导致的救济真空。二审法院查明全案事实,并向被告发出书证提出命令,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侵权行为远远超过《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范围,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300万元,并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体现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对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坚决维护。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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