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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诉“脉脉”违反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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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73民终12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简称寻梦公司和拼多多公司,统称时简称二原告) 因与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简称淘友天下科技公司和淘友天下技术公司,统称时简称二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108民初2877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刘宇佳,上诉人淘友天下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上诉人淘友天下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然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寻梦公司、拼多多公司上诉称

寻梦公司和拼多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判令二被告在“脉脉”网站(网址为maimai.cn)和脉脉APP头条、职言版块置顶位置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中缝以外版面、连续三十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其中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3万元)。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在收到删除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删除了涉案 12条言论中的言论1-3、7-12(简称第一类言论),并据此认定二被告针对第一类言论未构成商业诋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对于涉案言论的删除时间认定错误,进而导致对损害后果的判定过低。3.一审判决在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关于网络平台连带责任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判决有关涉案4名员工身份反复认证的次数认定存在错误。5.一审判定的消除影响方式、确定的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寻梦公司和拼多多公司的巨大损失。 

淘友公司答辩并上诉称

淘友天下科技公司和淘友天下技术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寻梦公司和拼多多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寻梦公司和拼多多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1.涉案职业认证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淘友天下科技公司和淘友天下技术公司制定了符合行业内通行做法的职业认证规则,且寻梦公司和拼多多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职业认证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涉案言论6(简称第三类言论)中“实名声明”评论内容是应寻梦公司和拼多多公司申请添加,“脉脉” 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非该言论的直接传播者。而且,“实名声明”操作实际上起到了降噪效果,能够帮助网友了解事实真相,并不构成商业诋毁。3.涉案言论4、5(简称第二类言论)的内容并非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寻梦公司和拼多多公司并未将第二类言论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一审判决属于超范围裁判。4.涉案言论在“脉脉”平台传播时间短、阅读量低、影响范围小,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畸高。

寻梦公司、拼多多公司答辩称

寻梦公司和拼多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淘友天下科技公司和淘友天下技术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修改王承铭、邵瑞晨、王拓然及戴进墩在职拼多多员工的认证状态(认可已经修改完毕,坚持该诉讼请求);2.立即删除“脉脉”网站、“脉脉”APP上涉及二原告的12条职言链接,停止商业诋毁行为(确认涉案言论已经删除,坚持该项诉讼请求);3.在“脉脉”网站(网址为maimai.cn)和脉脉APP头条、职言版块置顶位置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中缝以外版面、连续三十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44.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其中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与二原告基本情况相关的事实

“拼多多”APP由寻梦公司运营,“拼多多”网站由拼多多公司运营,二者共享商誉。百度百科载明:拼多多是国内移动互联网的主流电子商务应用产品,成立于2015年9月,用户通过发起和朋友、家人、邻居等的拼团,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拼团购买优质商品。

寻梦公司享有第17764487号、第17764344号、第17764474号、第18671357号、第26610969号、第26606192号、第26607727号、第 26590800号“拼多多”“拼+图形”商标专用权,在先生效判决认定“拼多多”平台及品牌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寻梦公司、拼多多公司之间形成了对应关系。“拼多多”在2018年入选十大最受欢迎电商平台排行榜,在2019 年入选最具品质的电商平台。新冠疫情期间,“拼多多”多次向各 地捐款。澎湃新闻百度号中的文章《活跃买家数首超阿里巴巴,拼 多多成中国用户规模最大电商平台》称:2020年底,拼多多年活跃买家数已达7.884亿,拼多多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短期投资870 亿元。百度百科显示:2020年9月,拼多多成为2021年春晚独家红包互动合作伙伴;2019年6月11日,拼多多入选“2019福布斯中国最具创新力企业榜”;2019年12月,拼多多入选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品牌;2020年7月10日,拼多多位列《2020胡润中国10强电商》第4位等内容。《2018年电商行业研究报告》载明:拼多多渗透率达行业第二,增幅为68.5%,2018年11月DAU位居第二,超过京东,仅次于淘宝,同比增幅为205%;2018年11月MAU达2.8亿,位居第二;新增用户7天留存率最高,达77.3%,成为用户最常用的电商平台。

二、与二被告基本情况相关的事实

(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淘友天下科技公司与淘友天下技术公司共同运营脉脉软件及脉脉网站。脉脉官网、百度百科、脉脉360中公司简介载明:脉脉(maimai.cn),1.1亿职场人都在用的职场社交平台,基于“实名职业认证”和“人脉网络引擎”帮助职场人拓展人脉、交流合作、求职招聘、收获更多机遇。脉脉APP于2013年10月上线,在中国首次提出了“真实职业形象”与“人脉共享”概念,致力于利用科学算法打通“同事、同学、同乡、同校、共同的朋友”五同关系......通过6年多的深入探索,脉脉通过职场社交和招聘两大核心业务......截至2020年6月,脉脉已拥有超1.1亿的注册用户,汇聚了海量的“中高端人才”。2020年7月,艾瑞数据公布“中国移动互联网APP指数”显示,脉脉位居国内职场社交领域第一位。脉脉APP下载页面对该款软件的介绍中称“现在流行,上脉脉问内部员工。脉脉—1.1亿公司员工都在用的职场内容社区,拥有实名职业认证背书。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内部员工为你提供独特而有价值的一手信息。无论你处于职业发展的哪个阶段,都可以来脉脉听听大家的现身说法。薪资揭秘、offer比较、公司氛围......上脉脉问内部员工,你想知道的总有人为你解答;中年危机、职业瓶颈、转型破圈......你经历的总有人正在经历或曾经经历过,与他们交流一下获得启发和帮助,让前人的宝贵经验成为你的重要参考。不仅如此,在这个拥有实名职业认证的职场内容社区里,通过与不同公司的员工之间友好交流互助,你将更容易拓展自己的职场人脉,搭建优质人脉网络。无论商务洽谈、交流合作还是求职招聘都更加轻松高效。【薪资揭秘】各公司员工揭秘真实薪资水平。待遇不盲猜,身价有参考。【offer比较】大佬牛人为你深入分析比较不同offer优劣,让你的选择更清晰。【挑好公司】内部员工现身说法,发现真正的好雇主,工作更舒心。【打探公司真相】提前了解公司真相。为你排雷避坑,求职跳槽更踏实。【人脉拓展神器】基于人脉网络引擎的智能推荐+搜索功能,拓展人脉比混群跑会场更高效。【打造职业形象】鲜活职场主页加上实名职业认证背书,你的独特价值总能获得更多机遇。【职场商务部版】会员费68元/月,适合日常需要找客户、找合作伙伴的用户。【职场招聘版】会员费288元/月,适合日常用脉脉招人希望提升招聘效率的用户。”

二原告提交了关于脉脉市值的新闻报道,主张脉脉平台商业化业务主要有脉脉会员和脉课堂两种盈利模式,2019年脉脉估值10亿美元。因此结合其会员占收入的40%估算,二被告通过认证混乱及发布、传播诋毁言论蹭企业热度吸引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获得巨大的收益。

三、被诉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事实

二原告明确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主张是:针对脉脉平台上的12条职言链接,明确主张12条言论本身的内容构成商业诋毁,不主张针对言论回复的内容构成商业诋毁,但认为二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言论影响范围的扩大。同时主张置顶热门评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即如果主帖内容构成商业诋毁,无论热门评论本身内容如何,置顶热门评论的行为都会导致主帖内容的传播范围扩大。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主张是:二被告将“拼多多”的4名离职员工王承铭、邵瑞晨、王拓然及戴进墩反复认证为在职员工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关于商业诋毁言论的事实(2021)沪徐证经字第3049号、2043号、2044号公证书载明,在脉脉平台上,存在下述12条言论(统筹涉案12条言论):

1.2021年2月27日,“少林弟子”发布言论“坐标拼多多。终于要走完流程,终于敢发言了。和两个月年终比起来,还是命更重要,给外面的人提个醒,如果要来。在职不要跟任何人聊关于公司的事,如果要聊,只能说好话。这里一言不合就开人。买好保险,很多同事生病了,然后直接被解除合同。拿钱换命一直是这公司的价值观,上次官方不过是实话实说。”

2.2021年2月18日,“徐志成V”发布言论“各大互联网公司的年终奖金,唯独拼多多哈哈哈…拼多多春节不加班辞退”。

3.2021年2月19日,“钉钉员工”发布言论“职言里真正发言的人太少,所以我继续发关注pdd那个删除用户手机相册照片,以及黑客攻击友商还是会被不少看见的。”

4.“嵩山弟子”发布言论“拼多多员工发脉脉被赶出公司是真的吗?”

5.“郭嘉”发布言论“拼多多,真假”(下方为一则新闻截图,标题为“天才黑客Flanker疑因拒绝信息犯罪,被拼多多开除。”)

6.2021年1月7日,“拼多多员工”发布言论“第二位拼多多猛士倒下了(已实名声明)”,该条言论具体情况见附图1。

7.2021年1月11日,“字节跳动员工”发布言论:拼多多员工在工作时抱怨道:“这公司糟透了”HR马上过来把他开除,拼多多员工说:“我根本没讲是哪家公司,你怎么可以随便开除我呢?”“你少骗人”HR咆哮道,“我在这家公司呆了五年了,哪个公司差劲我会不知道吗?”

8.2021年1月21日,“索超”发布言论“来个pdd笑话。黄峥在员工大会上发表讲话:我们要不惜一切代价,为拼多多人创造美好的未来。一个拼多多员工对另一个拼多多员工说,你看领导非常关心我们的未来。另一个员工说,不,我们是代价。”

9.2021年1月11日,“年度大坏蛋”发布言论“拼多多员工愤怒的在街上大喊:我们公司就是个LJ!然后立刻被人事开除并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元,开除原因是:发表极端言论。被告上法庭原因是:泄露公司核心机密。”

10.2021年2月17日,“嵩山弟子”发布言论“PDD是靠着冻结商家资金和罚款做大的?”

11.2021年2月9日,“武当弟子”发布言论“又到了年会抽奖的时候,拼多多员工各个摩拳擦掌准备抽他个特等奖。…凌晨2点,下班前,HR找到他要检查他的手机”“说了多少遍,不允许在微信聊天,绝对不允许在脉脉发言”,HR尖声尖气的说道,他被发现了,在脉脉上发匿名消息,还私自建同事微信群。以前在pdd需要半年才能办完的离职手续,当天就给他办好了…”

12.2021年2月26日,“杜宇”发布言论:这是拼夕夕的打火机吗?

(2021)沪徐证经字第1679号公证书显示,前述言论6(具体形式见附图1)被多个网站或者论坛转载,在热门评论第一位的是“脉脉小助手”回复称“你参与的职言已被实名声明,点击查看更多内容。网页链接”点击网页链接后,跳转到的页面中(见附图3)称“救护车又来了,不知道啥情况......希望没事,大家都平安”下方评论中有王小勇(拼多多平台治理经理)发布言论称“上午11点上班早高峰时,一位男同事肠胃不舒服,叫了120,经医生诊断为肠痉挛,人无大碍。”在其他网站的转载中查看到的该言论6具体形式为附图2,很多标题为“拼多多员工又出事!”“拼多多23岁女员工死了,能叫醒多少年轻人?”的网上文章中都引用了附图2。

2022年4月21日,在一审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二原告明确,涉案12条言论中,除言论6外,其余言论均已删除。二被告主张涉案12条言论已经全部删除。一审法院组织当庭勘验,使用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机,点击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存的涉案言论链接,仍可以看到言论6。二被告解释称,根据后台查询,是同一用户在同一时间发布了两个一样的帖子,其都做了实名声明关联。二原告之前提交的链接与当庭展示的链接不同,之前提交的是发布到职言区的链接,当庭展示的是发布在同事圈的链接。发布在同事圈的链接,只有该公司的认证员工才能搜索到。一审法院询问二被告,其他人是否可以通过输入网址的方式看到该言论,二被告称被实名声明过的帖子其他人才可以看到。其平台之前有一个功能,是将A公司发表过的针对B公司的言论沉淀,保证在广场上参与过评论的人可以看到该声明,但是不能转发和评论。该言论就属于该种情况,但是链接的方式发送,其无法控制。二原告表示该链接是其后期通过检索偶然获得,不清楚是否是公证书中的链接。就涉案12条言论,二原告此前未投诉过,但是其中的有9条言论在立案证据中提交过。二被告称二原告仅作为立案证据提交,并没有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故其在第一次庭前会议(即2021年6月28日)才得知二原告要求删除该9条言论,并于2021年6月30日删除,余下的3条言论(即第二类言论和第三类言论),在第二次庭前会议(即2021年11月5日)中二原告将其作为请求权基础提出,没有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故第二类言论和第三类言论涉及的3条言论于2022年2月11日删除。

二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提供脉脉网站上认证为“拼多多员工”用户的信息、在职状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1年6月28日,在一审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庭前会议上,二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删除25条言论的链接,其中包含涉案12条言论中的言论1、2、3、7、8、9、10、11、12(简称第一类言论),且明确其言论为25条言论。

在该次庭前会议上,一审法院向二被告释明,其如果主张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相应法律规定提交证据。2021年7月5日,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即其查询的后台信息。2021年11月5日,在一审法院组织的第二次庭前会议上,二原告确认第一类言论已经删除,在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时,提出要求二被告删除言论4、5、6(即第二类言论和第三类言论)。二被告称其已于2022年2月11日删除该三条言论。

关于言论6(即第三类言论),二被告认可言论中“实名声明”是二被告自行发布。一审法院要求二被告解释实名声明的含义,二被告称是“拼多多”的员工发布帖子时说了该事件,二被告将其帖子主动应用,是“拼多多”对该言论的反馈,企业方认证的用户都可以发布实名声明,企业方员工以自己被认证过的身份澄清事件真相。声明的人可能是企业方、用户或者脉脉运用的身份。言论6发布于2020年1月7日,当天下午该言论下方发布实名声明的言论是二被告的运营人员,附了一条链接,链接中是“拼多多”在脉脉平台的认证用户发布的相关信息内容。二被告将实名声明“盖戳”并置顶,使所有用户都可以看到实名声明的内容。一审法院询问二被告,对于相关言论是否进行人工审核,为何进行实名声明。二被告称其作为平台没有能力判断言论的真伪,因为该事件当时具有较高的讨论度,其在核实时发现有相反的言论,所以进行了实名声明。一审法院询问二被告是否与该员工进行联系,核实确认其为“拼多多”员工。被告称没有主动联系,其发现当时有用户认证为“拼多多”员工,发布了相关言论。一审法院询问二被告如何确认哪些需要进行主动审查,如何挑选言论。被告称平台运营有主动审查职能,涉案言论虽然传播数小,但是该事件当时关注度较高,其认为平台本身没有义务和能力来辨别,只是恰巧运营过程中发现了相关言论,并认可其主动进行了筛选,实名声明的言论是言论6的关联言论,也恰巧是“拼多多”认证用户发布,所以将其作为实名声明。一审法院询问该实名声明的言论是否同步链接了言论6。二被告称没有同步链接,扩散和热评的规则是帖子评论量大于等于8条、两个以上的点赞量的评论都是热评,按照降序排列。

《脉脉社区管理规范》中规定“六、违规内容与行为处理流程:4.实名声明:职言是一个真实、开放的职场社交平台,如果你认为特定的信息与事实有偏差,我们鼓励你以实名声明的方式进行回应,让更多群众了解真相。从功能上线的两年里我们与各大互联网公司进行了多次顺畅声明合作,为企业提供发声通道,击碎不实信息,还原事件真相,及时扼制了传播。有效传递真实信息才是企业面对危机公关的最佳手段,欢迎企业主动与我们取得联系积极发布声明。实名声明规则最新调整:个人声明:个人账号进行实名声明申请操作,声明审核通过后,原帖带声明标志且声明者评论置顶。原帖后续只能以实名身份参与评论。企业声明:企业帐号进行实名声明申请操作,声明审核通过后,原帖降权分发,可搜索。原帖带声明标志且声明者评论置顶。原帖后续只能以实名身份参与评论。发帖内容被多次实名声明且声明通过,可能会对账号做封禁处理。”

(二)关于二被告将二原告离职员工反复、虚假认证为在职员工的事实

(2021)沪徐证经第2040号公证书显示二原告曾在脉脉进行投诉的事实如下:1.邵瑞晨:2021年1月3日,寻梦公司向脉脉投诉称“已从我司离职,还请去除认证”、11日第二次投诉邵瑞晨认证为在职员工、12日第三次投诉、15日第四次投诉;2.王拓然:2021年1月11日第一次举报王拓然认证为在职员工、17日第二次举报;3. 戴进墩:2021年1月13日第一次举报认证其为在职员工、17日第二次举报、21日第三次举报;4.王承铭:21日举报认证其为在职员工。二被告提交了其后台修改上述4名用户(简称涉案4名用户)工作经历的相关页面,以此辩称:其已经在收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但在后台多次添加离职时间后,戴进墩仍多次自行修改,二被告发现后已经及时对该用户进行了封禁处理,其已经对审核用户信息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于“王承铭”的信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尽管通过了举报但未能及时在后台中修改王承铭的工作经历,在收到本案案件材料后已经及时进行了修改。

相关后台信息和二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情况如下:1.邵瑞晨:2020年9月22日成功认证职业身份“拼多多java后端开发”,升级为认证用户;2020年12月18日因出示资料类型不合格未通过认证,建议出示正规纸质版在职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尾页进行上传认证并保持信息一致;2020年12月19日因为填写的个人资料与认证资料不一致,认证未成功;2020年12月22日“已成功认证职业身份拼多多java后端开发,升级为认证用户。”后台提交的是劳动合同的尾页,其名称为“黄峥阿庄”;2021年1月3日至4月5日因多条职言涉嫌违法违规被后台通知删除;2021年1月4日成功认证职业身份“拼多多java后端开发。”2021年1月15日后台发送信息给该用户称“经企业方举报并出示离职证明相关材料,确认到您已经从拼多多离职,若后续依然修改为在职状态,存在身份造假情况,我们将会对您的账户进行封禁处理,还请您见谅。”2021年4月28日,该用户被全站长期封禁处理。2.王拓然:2021年1月11日显示修改工作经历,修改人为内部客服;2021年1月17日,老后台修改用户信息(工作经历),修改人caohuimin@taou.com;在工作经历中填写的时间段为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任拼多多产品经理;加入黑名单,封禁处理。3.戴进墩:工作经历上显示为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为拼多多商业广告产品经理;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7日、21日、25日修改用户信息,即工作经历;1月26日的后台修改内容显示“后台修改用户封禁,备注:已经离职,后台添加离职时间后用户多次自行修改,已提醒还是停:禁全站:0”;2021年3月4日封禁。4.王承铭:修改时间2021年4月22日,修改工作经历,最后做封禁处理。对于王拓然的修改时间,二被告后台显示2021年1月进行修改,但是工作结束时间显示为2021年3月,二被告辩称有可能是用户自行更改,工作经历用户是可以自行编辑的。

一审庭审中,二原告确认涉案4用户中邵瑞晨、戴进墩已经搜索不到,王承铭、王拓然已经更改了状态。关于存在“反复认证”的情况,二被告称二原告投诉用户非企业员工后,二被告向其发送“投诉已收到”,然后先标注“离职状态”,此时就不再是在职状态,同时给用户发推送,告知其因虚假材料认证被投诉,用户提交相关证据,如邮箱在线认证和提交劳动合同等方式,二被告再进行认证。在投诉人投诉时附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询问二被告在企业已经向二被告发送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为何给用户重复认证。二被告称因为认证和投诉是两部分员工在处理,其之前没有遇见过离职用户再认证的情况,并无侵权故意。邵瑞晨认证了6次,王拓然认证了2次,戴进墩认证了1次,王承铭认证了2次。在二被告修改离职时间后,其自行将工作经历编辑,其工作经历字段可以自行编辑,二被告认为二原告没有向其提交申请。二被告称其商业模式是“加前不掉V”,用户更改了工作经历,则自动变更为在职员工。一审法院询问二被告在审核认证时,是否能够看到之前的审核记录。二被告称后台可以看到前面的记录,但是不会主动去看,并辩称虽然反复认证,但是并不会增加认证用户的数量,因为其UID并未改变。

一审法院当庭勘验了二被告提交的后台数据信息。二原告认可后台数据的形式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内容的真实性,认为二被告仅提供了相关用户的手机号,无法定位到真实的用户,故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相关用户系真实用户。关于职业认证的模式,二被告当庭表示其职业认证包括线上和线下方式,线上包括企业邮箱、钉钉、企业微信;线下包括劳动合同、工牌和名片。用户提交完毕后由被告员工进行审核,审查相关材料是否完整,如果材料完整则认证为该公司的员工。在本案发生时,二被告没有排查机制,关于职业认证专门的内容直至后期才在社区管理规范中进行了规定。

二原告还提交了向二被告投诉举报的往来邮件,起因为有加V认证为“拼多多员工”的用户发布了言论称“已经离开了半年了,但是只要一想起我在拼多多那个小组长的嘴脸,精神资本家。还是恶心想吐。”二原告曾向二被告投诉举报称该用户已经自认离职,依然被认证为二原告离职员工,且在举报后拒绝披露相关用户信息。在脉脉平台上还存在同一用户在短时间内反复被认证为“拼多多”员工、字节跳动员工的情况以及大量冒充“拼多多”员工用户的情况。二被告辩称其针对二原告每次的举报均及时进行了处理,并提交其小助手与二原告投诉账号之间的信息。关于二原告提及的职业认证记录,二被告称用户职业认证记录显示,并未出现二原告所称的同一用户在短时间内反复被认证为不同公司员工的情形,二原告系错误理解了职言区的发言规则,用户在职言区中可选择匿名发言或以曾经认证过的职业身份发言,在用户此前的职业认证信息为真实的情况下,该用户在职言区以“xx公司员工”的身份进行发言符合实际情况。

二原告还提交了(2019)京0108民初35520号、6126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二原告在脉脉平台上的截图,显示“拼多多”有8463员工在脉脉平台,以此证明脉脉平台上的认证规则形同虚设,充斥着大量的不实言论,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且二原告在脉脉平台上的员工数量与实际不符,可见二被告的平台认证规则仅仅是为了应付监管而虚设。

为进一步证明脉脉平台没有认证规范和标准,二原告提交了其他平台的认证管理条例,包括:

1.微博个人认证用户管理条例、微博关于个人认证提供材料的说明、微博关于个人身份认证修改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站方对个人认证昵称不定期抽查变更情况”第十五条规定机构可干涉雇员、成员的认证说明,第十六条规定经站方查证所认证身份虚假的,站方有权随时撤销个人认证。在关于个人认证需提供材料的说明中明确要求职业认证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在职证明或者劳动合同。同时对于修改身份认证明确90天内只能修改一次。

2.知乎关于职业认证的规则,知乎中认证包括学历认证、全职职业认证、公众人物认证、站外创作者四类,职业认证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或者+职业资格证明,材料需真实、清晰、完整、关键信息无遮挡、在有效期内,部分信息可以公开渠道查询等。工作证明一般为工作合同、在职证明、工牌、名片、公开可查的官方个人信息页截图或者新闻媒体报道截图等材料。并提示用户如身份发生变动,请及时更新认证信息。

3.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注册用户虚拟身份信息等的审核管理。

二被告提交《脉脉社区管理规范》,其中约定“五、个人资料规则请准确、全面的填写自己的职业信息和从业经历”“对违规内容,脉脉有权提示用户修改、删除相关信息,扣除相应影响力或封禁账号。违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3.职业信息:公司职位信息不得虚假,包含:已离职未及时修改资料、故意冒充其他公司员工或社会名人、虚夸职位或从业经历。”

二原告为证明脉脉通过职言区为自身平台引流,蹭其他企业热度,存在主观恶意提交了以下证据:1.网络新闻,新闻报道中称“职言中帖子正文上方的ID与每一个用户挂钩”;2.脉脉微博官方声明,为另案中二被告发布的声明,其在另案中向法院提交了发布者信息,证明其能够定位匿名用户,与客服回复不一致。

四、其他事实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二原告提交了律师代理合同、2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金额共计1.3万元的公证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第一类言论和第二类言论的发布主体为脉脉平台的用户,而非二被告。二被告作为脉脉平台的经营者,就第一类言论和第二类言论而言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故对二原告关于二被告直接发布了前述两类言论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一类言论与第二类言论或为侮辱性言辞,或为明显的无中生有的虚假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这两类言论真实、客观,反之这些言论足以引起二原告的社会评价减损,致使二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构成诋毁性言论。针对第一类言论,二原告在2021年6月28日的庭前会议时明确要求二被告删除,二被告在两天内就进行了删除处理,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故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第二类言论,二原告在2021年11月5日庭前会议中作为请求权基础提出,且明确指出在证据中体现的情况,虽然没有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但是二被告在当时已经明确知晓该诋毁言论存在,却直到2022年2月11日才将上述言论删除,属于明知存在商业诋毁言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就第三类言论(即言论6),虽然原言论6发布主体为用户名为“拼多多员工”加v认证的用户,但结合本案证据可以看出,言论6在用户发布时与之后的言论发生了变化。二被告自认其在原言论6的前端加入了【已实名声明】字样,并在该发言帖上标注“已实名声明”盖戳的字样,且该实名声明并未如其《脉脉社区管理规范》中所述“实名声明”规则由个人用户或者企业用户提出实名声明的申请,而是二被告主动将该帖子进行了上述操作,故产生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结合前述事实,针对言论6来说,二被告并非信息存储空间,而是直接传播者。从言论6的内容来看,用户发布内容为“第二位拼多多猛士倒下了”并配有救护车的照片,该帖子发布时间距离二原告相关的特殊事件发生时间较近,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原告的员工发生了生命健康等问题。而二被告将该帖子前方加上【已实名声明】字样,则进一步加深了相关公众对于该事件的误解程度。由于言论6原本的发帖人用户名为“拼多多员工”且加v 认证,二被告加入【已实名声明】后,使该言论的内容更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原告的员工发生生命健康问题,进而对二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损毁。从行为方式上看,二被告对言论6采取了三种措施:一是在言论6开头部分加入【已实名声明】字样;二是在言论6右下角加上“已实名声明”盖戳图样;三是在该帖子下方以“脉脉小助手官方账号”的名义发布留言“你参与的职言已被实名声明,点击查看更多”以该种方式链接到澄清帖子中。二被告实施的前述操作,从行为的表现上来看与其在一审诉讼中的陈述不一致,其言论上的表述并非为了澄清事实,而是主动挑选了容易产生公众误解的言论,并对该言论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了歪曲和加工,虽然没有直接改变言论的内容,但该种行为方式足以达到搬弄是非、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事实,属于编造事实的商业诋毁行为。二被告经营的脉脉主要内容是职场社区,其在多年的经营中应当知晓澄清言论的具体方式,但是其采取了混淆视听的方式,将容易产生公众误解的帖子打上“实名声明”标签,使人误认为该帖子中的相关言论为帖子发布人实名声明的内容,结合该帖子发布者的“拼多多员工”加v认证的主体信息,更易使人产生误解。二被告还在多处打上“实名声明”标签,并在评论区内使用官方回复的评论,加剧了该误导性言论的可信度。从行为后果来看,二被告在言论6本身关注度一般的情况下进行了主动筛选,并且实施了前述“实名声明”的行为,意图在于借助二原告有一定讨论度的热点事件吸引网络流量。这一点从本案的证据中可以得到印证,二原告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当时言论6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且脉脉作为职场论坛,对热点事件容易引发关注度的事实应当明知。而从该言论被转发的情况来看,确实造成公众对该言论产生了误解,从而造成二原告商誉受到损害,并花费成本进行澄清。综上,针对言论6二被告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涉案4名用户而言,脉脉确实存在反复将该4名用户认证为二原告员工的行为。在二原告已经向二被告提交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二被告依然对同一用户提交的相同材料未予审核,重新将其认证为二原告的员工。二被告辩称其认证与审核的人员不同,但从二被告自身提交的证据上可以看出,二被告的审核人员可以看到前述认证的操作流程,在此情况下,仍然反复多次地给同一用户进行错误的认证,二被告对此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也不符合惯例,反之该反复错误认证的行为未确保其认证用户信息的真实、准确,给二原告带来损害。因此,二被告进行反复错误认证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二被告构成商业诋毁,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二原告认可二被告已经修改涉案4名用户的错误认证,涉案12条言论的链接已经删除,故无需再判决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涉及错误认证在职员工的情形,且商业诋毁的言论势必对二原告造成影响,因此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故判令二被告在脉脉网站(网址为maimai.cn)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二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当事人各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二原告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的获利,故综合考虑二原告品牌的知名度、二被告主观故意明显、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较重、二原告未举证证明二被告可能获得的利益与涉案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性等因素,酌情确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同时,对有相应证据佐证的律师费、公证费予以一并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被告在脉脉网站(网址为maimai.cn)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二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声明的内容、发布位置须经法院审核,如不履行,法院将根据二原告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发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21.3 万元,以上共计71.3万元;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且有平台社区管理规范、认证规则、服务协议、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判决书、新闻报道、律师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诉讼中,二原告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1.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知乎、领英对于职业认证的认证服务协议、认证规则、认证过程操作;2.2013 年 5 月 2 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网信办部署打击网络谣言”一文和2023年中国互联联合辟谣平台发布的“打击网络谣言 共建清朗家园 2月辟谣榜”;3.抖音、微博、小红书、知乎,以及脉脉的辟谣澄清措施;4.二原告进行社会捐赠、助农等活动的宣传报道;5.民事裁判文书。

上述证据1-3 用以证明二被告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证据4用以证明“拼多多”具有良好商誉和品牌知名度、美誉度,证据5证明在先裁判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二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二被告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1.(202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905 号公证书,证明对言论6添加“实名声明”评论内容是应二原告申请;2.涉案12 条言论的后台界面截屏,证明删除时间;3. 寻梦公司2021 年1 月11 日微博发布的《关于员工王*多次在某匿名社区发布“极端言论”被公司解约的情况说明》,证明言论4具有事实依据,不构成诋毁性言论;5.Flanker_07 于 2020 年 12月22 日发布的微博,证明言论 5 也不构成诋毁性言论;6.《微博个人认证用户管理条例》,证明认证的有效期、年审等制度并非社区类平台的行业惯例,也非法律规定。其中证据1仅供法院参考。

二原告对上述证据2-6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不应采纳,且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另查:脉脉APP下载页面对该款软件的介绍中称“现在流行,上脉脉问内部员工......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内部员工为你提供独特而有价值的一手信息。无论你处于职业发展的哪个阶段,都可以来脉脉听听大家的现身说法。薪资揭秘、offer比较、公司氛围......”。

二被告在宣传其运营的“脉脉”软件时称:“脉脉,1.1 亿职场人都在用的职场社交平台”,并提出实名职业认证可以“帮助职场人拓展人脉、交流合作、求职招聘、收获更多机遇”。

上述事实,有软件介绍、二被告宣传材料、当事人向本院补充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针对第一类言论和第二类言论,二被告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在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先对直接行为进行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诋毁行为是针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以及传播上述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使用的是竞争对手,而非经营者,故商业诋毁中的竞争关系,应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竞争关系有所区别,但也不当然局限于狭义的竞争关系。除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经营者外,彼此之间在交易机会和消费对象方面存在此消彼长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中的竞争对手。同时,商业诋毁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意图,且在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损害的同时,其自身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由此获得商业利益。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也可以作为认定竞争对手意义上竞争关系的考量因素。

第一类言论和第二类言论的发布者,均是脉脉平台上的个人注册用户。作为个人注册用户,即便其发布的上述言论对二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其也不会据此获得相应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进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利益。因此,该个人用户在本案中不构成二原告的竞争对手,其发布上述言论的行为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在此基础上,二被告作为上述言论的发布平台经营者,也不应承担商业诋毁的帮助侵权责任。因此,对于第一类言论和第二类言论,二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论其是否在收到二原告的通知后于合理期限内履行了删除义务,均无需就此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就此认定部分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第三类言论,虽然二被告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了证据证明第三类言论中的“实名声明”的评论内容是应二原告申请而添加,但由于二被告在一审诉讼中自认原言论前端的“【已实名声明】”字样系其自主进行筛选后添加,且在该发言帖上标注“已实名声明”盖戳的字样,故一审判决认定针对言论 6(即第三类言论)二被告并非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而是直接传播者的认定并无不当。

鉴于第三类言论系二被告直接传播,故对于二被告的行为应当按照直接行为人进行评述。

从竞争关系来看,二被告与二原告均为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而互联网领域最核心的竞争就是流量的争夺,无论其从事的具体经营业务或经营模式是否相同,都存在着交易机会和消费对象的争夺。因此,二被告与二原告之间属于竞争对手。

从主观意图来看,二被告作为二原告的竞争对手,将他人在其平台上发布的针对二原告的误导性言论进行筛选并添加“实名声明”字样,已经超出了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方式,主观上也存在不同于该言论最初发布者的主观意图,具有借助该误导性言论吸引更多网络用户关注的主观意图。

从损害后果来看,二被告的直接传播行为,不仅增加了该误导性言论对于二原告可能造成的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损害,而且可能使自身借助该误导性言论获取更多的网络用户关注,获得更多的流量,进而取得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

因此,二被告作为第三类言论的直接传播者,其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被告有关其并非该言论的直接传播者,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本案涉及的职业认证,属于互联网用户账号认证的一种。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体现用户的个性特征,是用户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的职业认证,是网络平台针对各行业从业者进行的身份认证。这种职业身份的认证,可以增加该账号的可信度。对于互联网户而言,可以通过对账号身份的识别,来进行信息的搜索,找到更加匹配的目标信息。对于提供认证的平台而言,可以使平台因具有更多真实的职业用户,而产生更大吸引力,吸引更多的网络流量。因此,对于职业认证不仅要符合实名认证的相关规定,而且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知乎、B站等网络平台有关职业认证的要求来看,职业认证相较于普通互联网用户账号认证要求更为严格。

我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同时,第七条和第八条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可知,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注册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职业认证用户作为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一种,在注册和认证过程中也应遵守上述规范。而且,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管理,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生态,故职业认证中实名注册的内容不仅包括账号信息与该用户的自然情况相一致,还应包括账号信息与所认证的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在职业认证中,要求用户注册、使用的含有职业信息的账号与其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属于该行业的商业道德。

网络平台上充斥错误或虚假的职业认证用户,会扰乱互联网领域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竞争秩序而言,职业认证用户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平台对网络用户的吸引力,以及流量的增减,进而扰乱正常的网络竞争秩序。对于其他经营者而言,这种反复错误认证将增加本平台职业认证用户的数量,进而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关注该平台,对作为争夺同一群体网络用户的其他经营者,将可能产生用户和流量损失。对于网络用户而言,非职业身份的用户被认证为职业身份,会使网络用户原本希望借助职业认证获取真实、准确的相关职业信息的需求无法实现,无法满足网络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一旦大量错误的认证用户充斥在平台上,将会导致用户的体验感下降,用户的利益也会受到相应损害。

正如一审判决所述,二被告采取的职业认证规则是否符合行业的惯常做法,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本院不做评述。同时,即便不苛求二被告采取的职业认证规则必须确保每一名职业认证用户的信息真实客观,但其反复将涉案4名用户错误认证为二原告员工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该行业的商业道德,主观上难谓正当,并造成了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后果。二原告是否就具体的损害后果提交证据,不影响对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的反复错误认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一审判决对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部分有误,但综合考虑二被告商业诋毁行为的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一审判决酌定的50万元损害赔偿数额仍属合理。对于二原告及二被告有关赔偿数额的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但最终结果正确,仍可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元(已交纳),由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八百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 甄 珂

审  判  员   兰 国 红

审  判  员   李 迎 新

二〇二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肖 俊 逸

书  记  员   许 靖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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