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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诺基亚vsOPPO案欧洲新进展;我国首例NFT转售行为法律性质认定案;宁德时代两项专利被无效;夏普vivo达成交叉许可

发布时间:2023-08-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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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4


资讯速览:

1.诺基亚vOPPO案在法国和英国法庭出结果

2.Insulet在巴黎获针对上海移宇的初步禁令

3.我国首例认定转售NFT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案

4.我国首例网络游戏与电影作品改编权侵权纠纷案二审确认不侵权

5.宁德时代v中创新航专利战 前者两项涉诉专利被判无效

6.夏普与vivo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7.韩国音乐版权协会因收取过高版税被罚3.4亿韩元

 

 

01 诺基亚v OPPO案在法国和英国法庭出结果


oppo诺基亚.jpg

 

今年7月初,在OPPO对诺基亚专利有效性发起攻击后,巴黎司法法院宣布诺基亚的两项专利无效。几天后,英国高等法院在一场关于FRAND条款的“意愿之战”中裁定诺基亚胜诉。

 

诺基亚专利被巴黎法院宣告无效

 

巴黎司法法院分别于今年7月6日和7月21对诺基亚的专利EP1704 731和EP1704 486的有效性进行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前者无效的理由是缺乏新颖性,后者无效的理由是缺乏创造性。之后,诺基亚对上述审理结果提出异议,并指控OPPO的大量的手机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这一决定与欧洲对对相同专利有效性作出的决定形成了鲜明对比。2022年6月,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裁定EP 731有效,OPPO构成侵权,并对OPPO发出禁令,迫使其退出了德国市场。

 

诺基亚在英国被认定为善意许可方

 

7月26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发布诺基亚和OPPO另一案的Trial E判决。Meade法官在判决中认定诺基亚是善意的许可方,因为它做出了无条件的承诺,即如果OPPO愿意,可以根据法院决定FRAND条款授予其专利许可。目前OPPO所面临的选择是,要么无条件遵守英国确定的全球FRAND费率,要么退出英国市场。据悉,法院将在9月举行的听证会上决定是否对OPPO颁发禁令。

 

英国高等法院在诺基亚诉OPPO案中的最新判决与Meade法官在苹果诉Optis案中的一审判决相似,在上诉中维持原判。2021年9月底,法院裁定苹果必须以尚未确定的FRAND条款获得许可,否则将面临禁令。这也表明2017年判决,2020年被英国最高法院维持的“无线星球诉华为”一案中判决的判例法的延续。

 

回到诺基亚与OPPO一案,法院将在今年年底前进行另一场关于FRAND的审判。据悉,这一审判将于2023年10月进行,“肯定会涵盖诺基亚的SEP;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涵盖诺基亚的实施专利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诺基亚与OPPO在全球的专利纠纷,我们将持续关注。

 

 

02 Insulet在巴黎获针对上海移宇的初步禁令


Insulet.jpg

 

近日,法国杜塞尔多地区高等法院就Insule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Insulet”)和上海移宇科技有限公司 ( Medtrum Technologies Inc. ,以下简称“上海移宇”)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对上海移宇发出初步禁令,因为其涉嫌侵犯Insulet的一项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胰岛素泵装置专利。

 

Insulet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医疗设备制造公司,是最早生产胰岛素泵的公司。上海移宇是一家中国的糖尿病管理公司,生产相应医疗设备和医疗保护的专业工具,并从事有关人工胰腺开发的研究。两公司制造的设备均为胰岛素自动注射泵,可将胰岛素自动泵入病人体内,而无需常规注射。随着该装置的普及,以及患者数增多,这一装置销售火爆。

 

7月7日,巴黎司法法院以上海移宇涉嫌侵犯Insulet的EP 2 438 957号专利为由,命令上海移宇的子公司Medtrum GmbH和Medtrum B.V .禁售并召回在法国销售的所有型号的Nano TouchCare设备。但已被病人使用的除外。

 

杜塞尔多地区高等法院最近作出的这份决定,还载明上海移宇的Medtrum A7+模型侵犯了EP957专利。杜塞尔多法院命令上海移宇的德国子公司停止销售、提供财务账册、召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由侵权行为给Insulet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海移宇面临扣押和临时禁令

 

另一专利EP597,涵盖“用于患者输液装置的分配器组件和过程”,应用于由Insulet公司开发的Omnipod装置。Omnipod于2015年上市,标志着糖尿病患者泵送系统的新发展。而在过去的几年里,Insulet通过自有设备的市场化指控其竞争对手侵犯专利权。

 

2023年3月,Insulet以上海移宇的Nano A8设备侵权为由,申请并获得了在上海移宇的法国营业场所“扣押—伪造”的授权。扣押后,巴黎法院于7月以涉嫌侵权和专利无效为由对上海移宇下达了初步禁令。该禁令禁止上海移宇在法国销售Nano TouchCare设备,并召回市场上的剩余产品(除已被患者使用的外)。尽管上海移宇未提出上诉,其对于EP957的平行诉讼仍在进行。

 

此外,2021年5月,巴黎司法法院基于专利EP 1 874 390对上海移宇生产的A6 和A7+ TouchCare发布了初步禁令2023年5月,一上诉法庭维持认定侵权的一审判决。因此,上海移宇从未商业化生产应用于临床治疗的A6和A7+产品。此后,上海移宇已将其Nano产品升级为A8版本。然而,关于上海移宇的A6和A7+设备涉嫌侵犯专利EP 390的案件仍悬而未决,各方预计将在2024年初作出裁决

 

Insulet也对上海移宇侵犯专利EP390在德国提起诉讼,该专利的无效诉讼也在慕尼黑联邦法院进行。除了德国和法国之外这两家公司之间尚无进一步的平行诉讼,关于这两家公司在两国的专利纠纷案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3 我国首例认定转售NFT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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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就王某诉海南链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盒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数字藏品的转售收益并不归链盒公司所有,故购买人转售被控侵权数字藏品获得的收入不能认为构成链盒公司违法所得。据此,四川高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案是我国法院首次在判决中回应数字藏品转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具体释明了数字藏品的转售收入是否属于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7日,王某就《囍动态视频版》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作品类型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20年7月9日。

 

链盒公司注册并运营数字藏品交易平台iBox网站。2021年6月,iBox网站通过账号“鱼鱼”铸造并发售了30个《囍》数字藏品,发售价格为每个599元,发售页面左上角有作品展示视频。展示视频时长为15秒,视频中人物的造型、动作、神情及动态效果与《囍》均相同,区别在于展示视频配乐不同、时长较短并穿插了若干人物脸部特写画面。30个被控侵权数字藏品页面均标注“该作品拥有鱼鱼官方认证”,创作者显示为该网站账号“鱼鱼”,同时还标注有数字藏品编号、合约地址、链上标识、交易记录等信息。另外iBox网站对于在该网站内发生交易的数字藏品均会按照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综合服务费

 

王某认为链盒公司铸造、发售并转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将链盒公司诉至成都中院,要求链盒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张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定转售行为不侵犯著作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的铸造实质上是将拟铸造对象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智能合约、NFT数据上传至选定的区块链,并被该区块链的网络服务器分布式存储。就本案被控侵权作品而言,其铸造完成后,网络用户可以在iBox网站上检索作品名称并浏览被控侵权的数字藏品,因此数字藏品的铸造使得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则数字藏品的铸造应受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虽然在数字藏品铸造过程中,必然包含将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复制到区块链网络服务器中的过程,但该复制过程的目的显然并非是制作作品的有形复制件,而是为了上链登记;故数字藏品铸造过程中的复制已被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作品”的定义所涵盖,不宜进行单独评价

 

因数字藏品一经铸造就永久分布式的存储于选定的区块链上,故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不存在向信息网络“重新提供作品”的情况,无论同一份数字藏品发生多少次交易,其交易标的始终是最初铸造的数字藏品。因此,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仅是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代码指令在选定的区块链上将不同用户标记为数字藏品所有者,该过程既不重新提供作品、也不产生新的作品副本、亦未发生新的传播行为,故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既不属于发行权所辖范围,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发售、转售的交易金额,可以成为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依据链盒公司未经王某许可,将涉案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并通过iBox网站向公众提供,侵犯了王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链盒公司向王某赔偿共计6.3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四川高院。

 

四川高院二审明确NFT转售行为性质为债权转让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在NFT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首次购买人将作品下载至其计算机硬盘中形成新的复制件,即使购买人再次“转售”NFT作品,也无需将作品重新上传至交易平台并在服务器硬盘中形成新的复制件。故无论是首次交易还是后续交易,都不以生成新的复制件和实施新的交互式传播为前提。

 

本案中,尽管链盒公司未经王程玉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进行“铸造”并在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的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NFT作品的交易本身并不涉及复制和交互式传播行为。由于NFT作品兼具物的属性NFT作品首次交易后,在购买人和“铸造者”(首次销售者)之间形成了债权,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因此,购买人的后续转售行为属于债权转让,与将涉案作品“铸造”为NFT作品的行为是否由著作权人实施并无关系。无论该“铸造”行为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购买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后,就取得了对“铸造者”的债权,购买人“转售”该NFT作品则为债权转让,交易相对方可依法受让对“铸造者”的债权。此外,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在被控数字藏品的后续转让中,与涉案网络用户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或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故其不应就网络用户的转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二审依法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04 我国首例网络游戏与电影作品改编权侵权纠纷案二审确认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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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对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 IP Co.,Ltd.)(以下简称传奇株式会社)关于确认《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持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传奇株式会社向腾讯公司发函,认为将于2020年3月18日在腾讯视频平台独家上映的《蓝月》电影侵害其《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要求其停止发行。盛和公司收到腾讯公司转发的函件后,于2020年4月23日,联合其他《蓝月》电影出品方共同向传奇株式会社发送《催告函》,告知《蓝月》电影不侵犯《热血传奇》任何著作权,并催告传奇株式会社就是否侵犯著作权问题尽快行使诉权

 

盛和公司认为,传奇株式会社的行为使得《蓝月》处于是否侵权的不确定状态,于2020年9月2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传奇株式会社于2021年3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相同事宜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徐汇法院于2022年1月裁定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处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电子游戏和电影虽同属视听作品,但差别较大奇株式会社主张两作品在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装备、技能、场景、玩法系统、特殊细节等六个方面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构成改编关系。盛和公司针对传奇株式会社主张内容进行核查,认为其主张多项内容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抽象思想内容。

 

法院审理及判决

 

关于《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一审法院认为,其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电影是否使用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在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中有多项不属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范围内容,应予以排除:第一,未有对应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内容,如游戏安装及游戏内系统说明所示文字内容;第二,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如职业组合、玩法设定;第三,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或缺乏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内容,如武器通用形态、城镇场景设定。一审法院遂认定,案涉电影作品未使用《热血传奇》游戏的独创性表达

 

整体视听画面来看,涉案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涉案电影为真人出演。由于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双方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驳回传奇株式会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05 宁德时代v中创新航专利战 前者两项涉诉专利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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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港交所上市公司中创新航(03931.HK)发布了一则涉诉专利进展公告,披露了其与深交所上市公司宁德时代(300750.SZ)间专利战的相关进展。

 

案件背景

 

中创新航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新能源科技企业,中国第三大动力电池生产商,2022年9月在港交所上市。宁德时代成立于2011年,同样是一家国际领先的动力电池制造商,2018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2021年8月及10月,中创新航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2021)闽01民初1995号、2595号民事起诉书,宁德时代分别根据其持有的专利号为ZL201810696957.2,名称为“正极极片及电池”和专利号为ZL201910295365.4,名称为“锂离子电池”的两件中国发明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索赔超1亿元。2023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创新航侵犯宁德时代的上述专利权,需赔偿损失共计5500余万元。中创新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二审结果尚未作出。

 

涉案专利被无效

 

中创新航收到宁德新能源的专利侵权指控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件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3年8月3日,中创新航称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第563247号和第5628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两件专利全部无效

 

虽然中创新航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审败诉,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已经迎来了反转,在这两件专利战中占据了上风。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关于本案在最高院的二审结果,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06 夏普与vivo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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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夏普宣布与vivo签署了无线通信技术专利交叉许可合同,并终止了夏普于2022年9月在中国提出的专利交叉许可合同。

 

夏普公司(Sharp Corporation,シャープ株式会社)是一家日本的电器及电子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电气通信机器、电子产品等的制造。vivo是一家全球性的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公司,品牌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

 

夏普表示,已经向日本、美国、欧洲、中国、韩国的通信设备和汽车业界的许多企业授予了无线通信技术的标准基本专利。公司一直致力于开发第三代(3g)、第四代(4g)和第五代(5g)移动通信系统的核心技术,第三代/第四代/第五代SEP产品的投资组合目前包含6000多项专利。

 

 

07 韩国音乐版权协会因收取过高版税被罚3.4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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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韩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对韩国音乐版权协会(KMCA)处以3.4亿元韩元(约合190.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理由是其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向广播公司收取过高音乐版权费并阻碍竞争。这是KFTC查处的韩国首例著作权领域滥用市场地位案件。

 

本案相关市场为音乐著作权委托管理服务市场1988年2月起,韩国音乐版权协会作为独家经营者一直保持着市场垄断地位。直到2014年9月,主管部门韩国文体观光部引入竞争机制,韩国音乐著作权人协会(KOSCAP)进入这一市场。由于新市场主体的进入,韩国音乐版权协会的市场份额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协会依旧按照独家时的管理比例继续过度征收版权费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统计显示,以管理作品数量、版权费征收额为标准,韩国音乐版权协会的市场占有率常年超过50%,排在市场第一。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音乐作品版权费用按照销售额×音乐使用费比例×调整系数×管理比例”计算。其中,“管理比例”是指音乐版权机构管理的作品在广播公司使用音乐作品总数所占的比例。从2015年至今,韩国音乐版权协会向包括KBS、MBC、SBS等3家地面广播公司和其他地方广播公司在内的59家广播公司,收取了高达92%~100%比例的版权费。

 

7月26日,韩国音乐版权协会也就此发表声明,抱怨KFTC的决定“存在偏袒和不公”——KFTC没有对音乐版权的管理比例进行任何计算,就站在了“实际上无所作为”的广播公司一边,将协会的正当之举视为对广播公司的“加害”。声明称,管理比例无法计算的原因是自1988年以来,所有广播公司都没有提交完整的音乐使用历史。因此,其只能通过事后结算作为收取版权费的方式,按照现有的管理比例(100%或97%)收取费用。

 

韩国音乐版权协会表示,将以版权保护为初心,并按照正当程序向法院起诉。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这一案件。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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