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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品刮码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23-08-03 来源:钱塘法院
标签: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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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系“艾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医用测试仪等。(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20496号公证书显示,被告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欧诺康家庭医疗器械”网络店铺,销售的“艾科血糖测试纸乐易捷OGM-OGS-111血糖试纸条糖尿病检测独立装”商品显示,已售400+,评论215条,25人份/盒的单价为45.8元。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保全的原告购买的物品,其中“艾科乐易捷血糖测试条(葡萄糖氧化酶法)”的外包装盒上的正品溯源码已被刮去。

裁判结果

钱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实际销售商品时,仅刮去正品溯源码,商品外包装上依旧保留完整的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及条形码,其刮码行为客观上破坏了商品的整体性,虽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不正当地利用原告多年经营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并未在商品详情界面对刮码行为进行告知,依旧以全新正品形式销售,并从中直接获取收益,其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原告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判决被告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某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商品的编码具有产品溯源、质量及价格管控、售后服务等目的,商品的编码方式通常为二维码、条形码等,名称包括但不限于防伪码、追溯码、物流码等。刮码销售是指将商品上的编码刮掉后销售。

如果被诉侵权人销售的商品不是正品,此种行为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被诉侵权人销售的商品是正品,但将商品正品刮码销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区分行为的具体方式,从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三重法益进行综合判定。

一、如果被诉侵权人未取得商品销售授权,却在销售刮码正品时宣传已经取得授权,对于刮码销售未作任何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该种行为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即权利人利用二维码实现产品溯源及营销管控,同时导致消费者对权利人生产、销售商品的产品质量及信誉产生质疑、贬损;第三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如果被诉侵权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商品正品,亦未损害产品质量,已就刮码事宜向消费者履行了提醒告知义务,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方面,销售者已将刮码事宜进行了告知提醒,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产品为正品,产品质量没有受损。另一方面,销售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商品正品,未损害权利人的经营利益;第三方面,市场竞争秩序没有因此受损。

需要说明的是,刮码产品价格一般比市场价格低,很多消费者也会因为价格低廉而选择购买。钱塘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众多,化妆品行业发展迅速,刮码销售多集中在这些行业内。该案判决对刮码销售商品行为性质进行了界定,有利于辖区企业防范相关涉诉风险。同时,刮码商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消费者不应贪图一时便宜而随意购买,特别是购买医药、食品、化妆品等与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时,更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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