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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规制各种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成绩可圈可点。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重点提出要“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与之相呼应,2022年6月24日起通过的新《反垄断法》,再次于8月1日正式实施。较之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本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写入法律文本,为新时代我国市场法治化改革,加速推进实现竞争性发展转型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提供了高质量制度供给和完备的法律保障。
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制度需求
(一)制度与规则统一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要条件
制度与规则统一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保障和内在要求,全国统一大市场又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等现象,不同区域之间存在着制度或规则的不一致,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损害。制度与规则中存在的壁垒阻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加大交易成本,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藩篱。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当以统一的市场制度与规则为前提,通过实现制度与规则的统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制度与规则公平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充分条件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制度和规则的需求标准很高,不仅需要制度统一,还需要制度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制度与规则公平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果说制度和规则统一有利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步伐,那么制度与规则的公平则有利于更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如果制度与规则既统一又公平,那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就都有了保障。
(三)建设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与反垄断法法益的一致性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指出,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主要目标包括:1.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2.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3.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4.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5.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新《反垄断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建设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与反垄断法法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一方面,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需要保护公平竞争作为支撑和保障;另一方面,两者都高度重视创新的重要性,提出要鼓励创新、促进创新,以创新推动产业升级,通过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另外,对于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使我国在愈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
二、反垄断与市场基础制度的统一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
在新《反垄断法》的总则部分,为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且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该条重要制度规定,不仅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和刚性约束,而且为“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实现路径。《反垄断法》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相配合,可以弥补行政性垄断违法救济疲软的短板。该项制度能够以事前审查的方式,有效规范和优化政策制定机关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地方保护及行业封锁
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持续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 争环境逐步优化。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行业封锁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 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顽疾仍然存在。不少地方还存在歧视性政策,借由隐蔽性规定画地为牢,扭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造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损害后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政府的干预经济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政策制定机关出台的所有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允许出台违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的政策文件,能够有效破除地方保护与行业封锁。
(三)反垄断的底线思维与市场规则的底线
反垄断与市场规则都必须坚守公平竞争这一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越线行事。新发展格局对市场规则提出新要求,需要通过更新市场规则保持与时俱进。因此,根据市场经济的最新发展趋势,及时有效修改和完善反垄断法,发挥反垄断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键作用。为市场有序运行和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提供前瞻性、引领性的规则。坚持反垄断的底线思维与市场规则的底线,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既要让商品和要素能够在市场经济中自由流动,又要让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具有规范性。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制度统一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拓展制度的规范范围和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入法,接下来国务院需要尽快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水平,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有效防止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维护市场基础制度和规则统一的有力保障和实现路径。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持续促进商品和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助力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三、反垄断与市场基础制度的公平
(一)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
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对特定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和措施。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这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具有一致性。产业政策也会对反垄断法的实施产生影响,当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相向而行时,将会对市场经济起到促进作用;一旦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出现冲突,则会干扰反垄断法的作用发挥,阻碍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一视同仁的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制度内耗最小,最有利于形成制度合力。通过反垄断法尤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产业政策的公平性,其意义不亚于产业政策的统一性。
(二)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按照我国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范对象,通过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可以保障法规规章的公平性。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不能涵盖法律。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和高质量发展对高质量制度供给的需求,法律在起草过程中理应也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证这些与市场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性,最终与《宪法》第十五条的“经济宪法”之条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一致,以维护《宪法》的权威。未来可通过《立法法》的修订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实现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在法律统一性基础上,进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性。
(三)反垄断法与地方立法
一方面,《反垄断法》作为规范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地方立法应当严格与《反垄断法》保持一致,绝不可违反《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与具体规定,确保地方立法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也包括了部分地方立法的内容,通过地方立法使得《反垄断法》的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四、反垄断与公正执法
(一)反垄断与公正监管的关系
反垄断执法与公正监管相辅相成。反垄断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己任,反垄断执法应该追求实现市场经济的公正监管。反过来,公正监管也必将会强化反垄断,能够在潜移默化中约束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反垄断法》。同时,实现公正监管与维护反垄断成效都需要多方主体协同发挥监管作用。现行《反垄断法》极大地提高了法律责任,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垄断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威慑力,这有助于倒逼企业及时完善、自觉调整反垄断合规机制,形成企业合规内控和执法外在监管有机结合,这对于实现公正监管至关重要。
(二)公正的反垄断执法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在《反垄断法》总则部分,新增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该条修订回应了现实问题,为大幅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和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下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的着力点应该在于公平公正执法,通过公平公正执法在源头上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加强反垄断公平执法赋能反垄断,以公正的反垄断执法极大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结论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其中,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都需要反垄断法持续发力。一方面,反垄断法与统一大市场关系最为密切,作用也最为关键。由《反垄断法》及其所确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为建立健全全国既统一又公平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提供动力和保障,这对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市场中不同主体的竞争行为复杂,垄断表现多样,需要反垄断执法机关公平监管公正执法,从源头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法律实施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公平公正执法为反垄断赋能、提升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切实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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