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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以将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进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而言,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多为臆造商标,但该商标往往需要权利人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才能使普通消费者熟知。而弱显著性注册商标多体现描述性或暗示性特点,更容易被消费者记住。本文将就弱显著性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及解决手段进行讨论。
一、弱显著性商标应当获得保护,但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
只要商标合法注册,无论其显著性强弱均应获得保护,但显著性较弱的商标一定程度上会削弱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降低了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显著性较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2022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青花椒”案[1]中二审法院也明确了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不宜过宽。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极大地降低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万翠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为公众所熟知。由此认定涉案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为更好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共资源之间的利益平衡,弱显著性注册商标较显著性强的注册商标所受到的法律保护范围较小。
二、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弱显著性商标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该条款所列举的注册商标的情形大多为弱显著性注册商标,对于他人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往往须判断其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在上述案例中,对于某公司使用“青花椒”的行为,法院认为:第一、某公司在“青花椒”字样前附加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且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第二、某公司使用“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非商标性使用;第三、某公司没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某公司使用的“青花椒”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第四、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相关公众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
由此可见,在判断对弱显著性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时,法院往往从是否单独突出使用、具有差异性、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以及是否属于行业内惯常做法等方面进行考察。
三、增强弱显著性注册商标的识别作用的手段
通过前述案例可知,弱显著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受限,权利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寻求保护时存在诸多判断要点,较难认定为侵权,为充分实现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权利人可以尝试以下手段以增强显著性:
第一、加大弱显著性注册商标的宣传及使用力度。例如利用网络等多渠道宣传工具,进行大范围长期的宣传和使用,提高知名度,使消费者通过该商标就能够联想到自身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第二、结合具有特色的包装、装潢。即在使用弱显著性注册商标时,设计新颖独特的商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打造自身品牌特色,强化商标与自身企业之间的对应关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弱显著性注册商标因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辨识度、知名度,则难以认定为侵权。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使用弱显著性注册商标时,应当积极宣传、使用以增强显著性,以利于权利的保护和行使。
注:
[1] (2021)川知民终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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