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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7月2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制售假冒“劳力士”等注册商标商品的团伙案,15人获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许某俊、庄某某等5名主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蔡某某、许某杰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并对部分从犯适用了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汪某某、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初,为“获利多、来钱快”,被告人许某俊与他人共谋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手表,先后与被告人庄某某、王某(另案处理)、许某杰、陈某某等人出资合伙在广州市从事假冒“ROLEX”(劳力士)等品牌手表的生产、组装、销售。庄某某等人采购国产机芯、假冒的打标零配件后,委托他人进行表盘组装,后又自建组装厂进行组装、封包等;王某将成品冒牌手表销售给汪某、江某某等人,并实施货款的收取和利润的分配等行为;曾某某在组装厂负责仓库管理、记帐等行为。期间,庄某某、王某于2019年9月退出,许某杰、陈某某投资入股,陈某某实施采购、销售等行为,许某杰投资入股、参与分红但不参与经营。
被告人侯某某接受陈某某等人的委托,对其提供的手表机芯进行拆解,并委托他人对机芯的夹板和陀进行LOGO的打标,再组装。蔡某某、吴某某接受陈某某等人的委托后,分别在自己经营的公司、加工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手表的表盘、表壳、表圈、底盖等并打标。
被告人汪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庄某某、许某俊、陈某某等人销售的是假冒“ROLEX”(劳力士)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手表,仍购进并销售。
经一审查明,该案涉案金额逾3亿元。
法院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俊等被告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江某某、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典型案件,也是2021年12月镇江公安机关通报的特大假冒名表案重要部分。被告人明知制假售假是违法犯罪行为,仍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冒“ROLEX”(劳力士)等品牌手表。涉案人员多金额大,严重侵害了商标声誉和权利人合法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法院通过司法裁判,鼓励创新创造,严厉打击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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