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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家指称景区陈列的雕塑侵权

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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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雕塑家袁熙坤指责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景区奢香军营山地公园内安置的“支格阿鲁”雕塑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支格阿鲁是彝族的射日英雄),引发广泛关注。

近年来,各地景区雕塑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纠纷时有发生,如何有效维护景区雕塑作品各方权益,规避侵权风险,已成为业内广泛讨论的话题。

景区雕塑引发争议

袁熙坤祖籍贵州,是国内知名的雕塑家、画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北京怡苑文化艺术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现任北京金台艺术馆馆长。

百里杜鹃景区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普底乡,该景区由普底、金坡等多个景区组成,是全国知名的杜鹃花景区。奢香军营山地公园位于百里杜鹃普底景区,是当地打造的一个以奢香文化为主线,彝族古军事展示与现代山地体育运动为一体的山地公园。

2018年2月,北京怡苑文化艺术促进会与贵州百里杜鹃旅游开发投资公司(下称百里杜鹃开发公司)签订设计协议,约定由袁熙坤为百里杜鹃景区设计“支格阿鲁”雕塑,并约定百里杜鹃开发公司在付清所有款项后即取得雕塑的所有权,雕塑著作权归北京怡苑文化艺术促进会所有。

2023年4月,袁熙坤发现百里杜鹃景区奢香军营山地公园内放置有一尊与其设计相似的雕塑涉嫌侵权。他认为,百里杜鹃景区仅对委托其设计的雕塑作品享有所有权,而百里杜鹃景区擅自使用其原创设计,仿制雕塑,并将雕塑安装在景区内进行宣传,此举涉嫌著作权侵权。4月25日,袁熙坤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但未获回应。

中国知识产权报就该纠纷联系百里杜鹃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知晓“支格阿鲁”雕塑,但对其中事由并不清楚,具体事由可联系贵州百里杜鹃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百旅集团)。本报随后通过百里杜鹃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多次与百旅集团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对方未就该纠纷予以回复。

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事实上,近年来景区雕塑卷入著作权侵权风波的事情在各地并不少见。

2022年初,广西某酒业公司擅自将已故知名画家华三川的画作《饮中八仙》制作成景点雕塑“饮中八仙”,放置于该公司建造的“洞天酒海”景区供游客付费观赏,并在公司的网站以视频方式介绍“洞天酒海”景区中“饮中八仙”景点,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作品使用费共计51万元。该案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2022年,湖南省长沙市世界之窗园区门口的一尊雕塑被指抄袭设计师冯某作品《如虎添翼》。世界之窗运营方也被冯某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景区雕塑作品大多数情况下是经过委托所形成的作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可能就雕塑作品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在委托合同关于作品权属存在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作品的权属遵从该约定。在雕塑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与雕塑作品著作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雕塑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有权展览其作品原件,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要注意的是,原件所有权人仅享有针对原件的展览权,对于雕塑作品的其他利用行为仍需获得雕塑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原件所有权人未经许可对雕塑作品进行复制和对该复制件进行展览的行为,涉嫌侵犯该雕塑作品的复制权和展览权。

律师表示,近年来,与雕塑作品相关的案由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其次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孙芸进一步谈到,在景区雕塑作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常见类型为侵犯作品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景区购买第三方制作完成的侵权雕塑作品进行陈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景区未经许可将知名动漫形象制作成雕塑进行展览,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展览权;景区将第三方雕塑作品拍摄后发布于公众号文章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明确权属规避风险

景区雕塑频频卷入侵权风波,不仅会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引发侵权诉讼。那么,景区雕塑相关权益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表示,我国著作权法虽然以“创作完成”自动取得著作权为原则,但作为雕塑作品的设计方、权利人,要重视创作的整个过程,尽可能呈现、还原创作过程。完整记录、保留雕塑作品的创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灵感来源、构思、设计手稿、平面图、最终呈现效果图,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样非常重要。如果在共同创作、委托创作、合作项目中,应明确约定作品权利归属、应用场景、违约后果等条款,留存权属证明。

“作为景区管理方,在使用雕塑作品前,应当充分审查雕塑作品著作权的原始权利及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包括审查原始权利证明,审查授权链条,还应当与雕塑作品的提供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如雕塑作品侵犯他人权利导致景区对外承担责任的,景区有权向雕塑作品提供方追责,将自身风险尽可能降低。” 律师谈到。

此外,阮开欣表示,侵犯著作权的救济方式通常包括停止侵权以及销毁侵权复制件。但对于大型雕塑作品的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不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销毁侵权复制件,而仅判予侵权损害赔偿。对于景区雕塑作品的利用方而言,应该提高著作权意识,对于雕塑作品的利用应通过合同获得著作权归属或者提前得到授权,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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