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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下电子商务商标使用证据的提交

发布时间:2023-07-18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钱文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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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更加多样,应用场景更加多元,由此带来商标使用证据的多样化、取证方式的多元化,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案件审查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1 年 11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指南》第十七章新增了关于电子商务经营中商标使用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交易单据、交易记录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予以认定。

从实践看,常见电子证据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网站、朋友圈、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信息 ;二是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是用户注册信息、电子签名数据等身份识别信息 ;四是网络销售记录、销售量等交易信息;五是网页、网页快照、域名、数码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六是网络检索结果、搜索引擎记录、网页访问量、网络点击量等统计信息。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发现难、取证难以及采信难等特点。

笔者结合撤三案件审查审理实践,以几种较为常见的应用场景为示例,就新标准下电子商务商标使用证据有关问题作简要解析。

一、在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

案例一 :第 24518637 号“TAFUCO”商标撤三案

(一)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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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商品 :午餐盒 ;水壶 ;水瓶

(二)证据提供情况

商标注册人提交了以采购方身份采购产品的发票及销售发票,定制模具、彩盒、零部件的发票,天猫、京东交易订单及买方评价,与京东经销商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三)审理要点

1. 商标注册人提交了购买保温杯、保温杯皮圈、玻璃杯模具、咖啡壶、保温饭盒的发票,销售厨房电器、餐具、保温壶、水杯的销售发票(经核实发票为真,发票上显示商标及商品)。

2. 商标注册人提交了通过电子取证获取的天猫、京东交易平台证据。包括 :(1)天猫网店、京东商城店铺的经营者资质信息(经营者资质信息可通过天猫、京东核实);(2)天猫、京东的后台销售记录截图(显示商标、商品、销售时间等信息,且销售时间在三年以内);(3)天猫网店、京东商城店铺的产品展示截图(显示商品及商标);(4)商品评价截图(显示商品销售时间在三年以内)。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商标注册人在天猫、京东开设店铺的后台交易记录,如何采信这份电子证据成为审理的关键点。天猫网店、京东商城店铺卖家中心的交易记录属于第三方平台保存的数据,当事人不易篡改。审查员审理时可以登录天猫网店、京东商城核实店铺经营者资质、月销纪录及商品评价记录等电子证据,以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因此,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TAFUCO”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二、在美团、大众点评等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

案例二 :第 14339195 号“音乐厨房”商标撤三案

(一)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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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服务 :餐厅 ;饭店 ;餐馆

(二)证据提供情况

商标注册人提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内容包括 :“音乐厨房”店铺在美团、大众点评的小程序码、店铺显示信息、门店档案、菜品榜单、菜品销售统计、营业收款统计、付款汇总、店内订单明细、订单详情、优惠券兑换记录、评价等证据。

(三)审理要点

1. 公证书的申请人是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从公证内容可以看出,注册人的手机可以进入注册人在美团、大众点评开设“音乐厨房”店铺的后台,可查看菜品销售统计、经营分析、营业收款统计、记账本收入支出明细、付款汇总、线上平台营业统计及部分销售订单等信息。

2. 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地址与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开设“音乐厨房”店铺的地址一致(显示美团、大众点评 7 厨房”及评价时间,显示提供服务时间在三年以内)。

本案的重点是经公证的电子数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商标注册人请公证机关对其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不仅有“音乐厨房”店铺后台及部分销售订单等电子证据,还有第三方平台菜品销售统计、经营分析等流通数据、评估报告。审查员审理时可以登录美团、大众点评查看商标注册人店铺期限内的客户评价。当第三方平台电子数据与商标注册人提供的电子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时,进一步佐证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音乐厨房”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三、在微信等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

案例三 :第 17396213 号“蟹小姐”商标撤三案

(一)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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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商品 :蛋糕 ;甜食

(二)证据提供情况

商标注册人提交了经营店铺的营业执照,产品照片、微信朋友圈截图、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付款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宣传海报、朋友圈宣传视频等证据。

(三)审理要点

1. 商标注册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产品,产品图片上体现了商标及微信二维码。

 

2. 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显示时间的与客户之间的微信聊天、收款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微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象多为个人,一般没有书面合同和发票。此类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商标注册人利用录屏等形式提供微信朋友圈宣传及销售情况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蟹小姐”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四、在全球速卖通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

案例四 :第 23691142 号“GLORRIA”商标撤三案

(一)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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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商品 :背包

(二)证据提供情况

商标注册人提交了产品图片(背包),在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上的账号及认证截图、订单交易记录、商品展示截图、店铺后台分析、卖家评论等证据。

(三)审理要点

1. 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是阿里巴巴旗下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对象主要是海外买家客户,通过支付宝国际账户进行担保交易,并使用国际物流渠道运输发货。

2. 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账号及认证截图、后台销售记录截图,可以证明在全球速卖通上的店铺与注册人的关系,产品图片、店铺销售页面截图、后台销售记录截图都含有商标图样,显示的销售时间在三年以内。

本案中,商标注册人提交的电子证据虽然不多,但链条较为完整。从全球速卖通后台销售记录能看到注册人把 GLORRIA 背包卖给了国外客户,销售记录显示的时间在三年内,且注册人全球速卖通账号及认证截图可以显示注册人与店铺的关系。因此,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GLORRIA”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五、在其他电子商务经营中的使用

案例五 :第 20303634 号“芯乐”商标撤三案

(一)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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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商品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 ;商业中介服务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二)证据提供情况

商标注册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公众号认证信息、公众号文章、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结算单、发票、运营咨询服务协议及发票、“芯乐”招聘信息、公司官网信息、名片及宣传海报等证据。

(三)审理要点

1. 商标注册人是从事互联网推广服务代理、策划的互联网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为线上(移动端)游戏联运推广,本地生活类商户(主要为餐饮企业)的营销整体方案策划与执行,线上产品套餐设计及相关营销轻 Saas 工具(微信生态后台工具)的技术开发,广告主移动端推广需求的投放代理。

2. 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公众号认证信息,证明注册人是公众号“芯乐”的账号主体,案件审理时,该公众号仍在运营。

3. 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协议及发票。游戏联合运营协议证明游戏开发权利人(甲方)授权注册人(乙方)在“芯乐”平台联合运营某游戏,并附有多份甲方出具给注册人的销售发票(经核实发票为真,显示交易时间在三年以内)。运营咨询服务协议证明注册人为他人提供运营咨询服务,并附有注册人出具的顾问咨询服务销售发票(经核实发票为真,显示交易时间在三年以内)。

在本案中,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公众号等信息是电子证据,协议及发票是传统证据。本案的重点是注册人提交的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芯乐”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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