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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化我国专利初审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褚蓓蓓 曲燕
标签: 专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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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内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且处于专利审查前端的发明专利申请初审业务具有规则多、风险点多及审查周期要求短的特点,发明初审业务的审查工作任务重,申请人诉求也比较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务院深化“放管服”的改革部署,我们需要解放思想、集思广益,针对发明初审业务的规则优化提出切实可行的、明确具体的创新性改革举措,为专利审查提质增效工作助力。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影响国际政治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因素,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制度的研究也需要放眼全球、与时俱进,以外部审视、横向对比的方式,查找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优化制度体系。因此,对发明专利初审流程制度的研究也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制度的特点,及时把握专利制度国际化、全球化的新进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及比较分析法,通过对美国、日本、韩国及欧洲相关初审或形式审查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一些比较,为我国相关流程制度的规则优化措施提供理论参考及实践经验。

形式审查要求的国际比较

不宜公开内容的审查

当前,国际局势错综复杂,各国国情大不相同,各国的专利审查制度需要把握许多综合性法律因素。欧洲和日本的专利审查制度均涉及对不宜公开内容的审查把关,包括意识形态问题、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等。

与欧洲进行比较如下: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3(a)、细则第48(1)(a)和(2)及《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A部分第Ⅲ章第8.1节的规定,申请不能含有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语句或事项,如煽动骚乱的表述、违反公共秩序的内容、种族及宗教歧视性的宣传、犯罪行为及非常淫秽的内容等。受理部门应检查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确定其是否包含如上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问题。为了不延迟不适当的形式审查,受理部门可以采取行动阻止此类内容的公开,通知申请人应删减的内容,公布申请中省略的语句或附图的数量及位置。实践中,通常由检索部门提醒受理部门注意申请中的不宜公开内容。

此外,根据细则第48(1)(b)及《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A部分第Ⅲ章第8.2节的规定,申请文件中不能含有贬低或诽谤他人产品或方法、贬低其他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有益效果的表述。但是,与现有技术的比较本身不属于贬低行为。受理部门在公布申请时,可以省略上述类别的不当用语;若怀疑申请中存在上述不当用语,可交由审查部门审查。出版公布的申请中,可以显示省略的内容的位置及数量[1]。

在我国,若在发明初审阶段发现上述问题,审查部门通常将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做相应的修改。

与日本进行比较如下:根据《日本专利法》第64条第2款,如果特许厅长官认为专利申请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刊登可能有损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则不予公开。在我国,若在公布阶段发现同类问题,则相关案件将被反馈给初审部门进行处理,由初审审查员通知申请人修改。

请求书中各项目的审查

首先,对申请人与发明人的信息进行审查。

与美国进行比较如下:对于申请人与发明人在请求书表格中的填写,具体要求比较见表1、表2。


中国发明专利请求书要求填写第一发明人的国籍和身份证件号码,而美国的请求书则要求填写每一位发明人的具体通讯地址和住所所在地(美国国内或非美国)。在填写发明人信息方面,中国更注重其国籍和身份的验证,而美国则更重视发明人的具体通信地址联络方式。此外,美国发明专利请求书通常不要求填写发明人的社会安全号(SSN)(相当于中国的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和申请人的经常居所地。

在申请人信息方面,美国企业不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专利申请表格上申请人的填写信息中不包含该项目,但必须要填写用户代码,该代码可以用于调取申请人在系统内的相关信息。

此外,在美国,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提交申请。若传真件字迹模糊或转换失败,则视为未收到该申请。

与日本进行比较如下:日本的发明专利请求书要求填写每一位发明人的姓名和具体通信地址,申请人的信息栏仅要求填写申请人名称和识别代码。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发明人和申请人信息填写较为复杂,必填项增加了第一发明人身份证件号码、国籍和第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具体地址和国籍。日本与美国类似,更注重通过发明人的具体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进行实名验证,而中国则通过证件号码和国籍进行身份验证。

与欧洲进行比较如下:在欧洲,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包括指定发明人。申请人可通过在线电子申请填写指定发明人。

若为纸件申请,且发明人不是申请人或包含多个发明人时,发明人的指定需要分开表格填写。填写项目必须包括发明人姓名的全名和可满足投递需求的完整地址。若指定的发明人是申请人的职员,则需要申请人或其代表人在指定发明人的表格上签字。欧洲专利局将不会对信息的正确性进行验证。若申请人选择放弃在公开时公布发明人的姓名,则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提交正式的意见陈述书。

其次,对签章进行审查。

与欧洲进行比较如下:欧洲专利局的在线或电子申请广泛使用电子签章。根据2009年2月欧专局颁布的局长决议第7条的规定,欧洲的在线或电子申请表格(包括专利申请表、授权请求表、发明人指定表、代表人授权表等)均可以使用电子签章。除代表人授权书外,申请文件可以使用指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代替申请人签章。

与美国进行比较如下:美国与欧洲相似,电子签章使用较为广泛。若美国的专利申请存在代理委托,则请求书末尾处的签章将由代理人代为签署,且签章为电子打印签章。另外,在美国的委托书上,委托方可以由申请人的知识产权负责人签字,签章包含电子手签字迹和电子打印字迹。同时,委托书上也包含代理人的电子打印签章。

与日本进行比较如下:日本的发明专利请求书上未要求加盖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电子申请中均含有用户代码。

在中国,电子申请发明专利请求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电子件上均全面使用电子签章。若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其发明专利请求书的签章应为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其专利代理委托书电子件上应包含全体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若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且存在多个申请人时,其请求书的签章应为指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若未指定代表人,即默认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最后,对联系人、代表人信息进行审查。

与美国进行比较如下:在请求书中,美国的联系人和代表人信息通过申请人填写的客户电子代码提取获得,无需填写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等具体信息。

与欧洲进行比较如下:欧洲专利局对于代表人的签字权限的规定与中国有所不同,其要求是,当专利申请存在多个申请人且指定了代表人时,授权请求必须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由代表人签字。当专利申请仅有一个申请人时,代表人可以签署所有的申请文件。在成员国内有居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其雇员代办专利事务,且雇员可以不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但需要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而在中国,联系人不需要提交任何代办手续。

在中国,发明专利请求书中针对联系人的必填项目仅为联系人姓名和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必须准确且具体,满足投递要求。发明专利请求书第13项要求申请人声明指定的代表人,且必须为该申请的申请人之一。该项目若未填写,则默认第一申请人为指定代表人。

发明初审流程业务国际比较的总结与建议

通过对美国、欧洲、日本的形式审查要求的上述比较,笔者认为,各国国情不同,各自都有方便当事人、提高审查效率的规则设计考虑,也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要求。结合国外各局相关规定,立足我国的国情,笔者对我国初审流程业务的规则优化的提出如下建议:

对于不宜公开内容的要求

我国发明初审程序中,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一般都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而根据欧洲专利局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在日本,专利公报中也不会公布有损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内容。

在此方面,各国对于意识形态和敏感信息的把握尺度不尽相同。建议我国审查部门可以通过系统辅助手段,在系统客户端对敏感性较高的措辞加以警示提醒,使申请人在案件提交时注意避免使用相同或类似措辞。

对于不宜公开的、可能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非技术用语,由于不影响专利申请的实质性技术方案,建议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以保障公布质量,也减少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文件的负担,提高审查效率。

申请人及发明人地址信息的审查要求

在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方面,欧洲、美国、日本和韩国均要求填写比较详细的地址信息,确保信件的送达,而不注重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证件号码等实名验证身份;其系统可以支持对申请人及发明人地址信息的自动审查和判断,避免给审查员带来人工审查的负担。我国可以通过身份证号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电子申请的辅助,确定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详细地址信息,可以用于案件公布后供特定人群查询。

请求书表格的填写要求

相比于中国专利申请,欧洲、美国及日本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表格填写项目更为繁杂、要求更为具体,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机器自动审查的效能较高,极大减轻了人工工作量。比如,日本和韩国对文件的形式审查大部分依赖于系统智能化审查,人工审查相对较少。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的审查程序与申请表格设计与中国最为相似,但比中国更为复杂,特别是申请表格的类型和项目更为繁多。但欧洲的申请表格设计更优,提供了大量的填写提示,有利于减少申请人填写的错误率,进而提高审查效率。

笔者建议我国逐步完善电子申请系统功能,在客户端植入更多的著录项目信息校验功能和样例,指导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的规则和样例进行填写,避免由于系统提示不清造成的填写错误。

电子签章的要求

在签章方面,美国与欧洲相似,均通过较成熟的电子签章或客户代码备案系统,代替传统式的企业印章和纸质签字,解决了签章扫描上传的完整度和清晰度问题,大大提高了审查效率和准确性。

基于我国相关领域工作人员流动较快的情况,我国的电子签章或客户信息备案系统可以参考美、欧两局,在系统内备案申请人的签章(包括公章和人名手签等),以便调取校验,避免扫描上传影响清晰度等问题,减少相关缺陷的补正次数,节省审查资源。

此外,可将部分客观性强的、不需要人为理解后才能判断的审查规则移至申请文件提交端,利用信息手段进行校验。当申请人提交错误时,系统自行记录出错信息并形成补正通知书,自动发送给申请人,以缩短审查周期。

注释:

[1]Part A Guidelines for Formalities Examination, Guideline for Examination in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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