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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无羡属于《魔道祖师》还是《陈情令》?演绎作品使用需双重许可!

发布时间:2023-07-07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标签: 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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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陈情令》改编自原著小说《魔道祖师》,无论是小说《魔道祖师》还是电视剧《陈情令》,都是现象级火热的大IP,魏无羡和蓝忘机的形象可谓深入人心,粉丝众多。随着电视剧《陈情令》的大火,该剧的制片方迅速跟上市场的发展潮流,不断开发其他娱乐类型的IP产业链,包括漫画、动漫、游戏、周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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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家就想要搭上“魏无羡和蓝忘机”的周边经济便车,销售含有电视剧《陈情令》形象的周边产品。《陈情令》电视剧著作权方——A传媒公司,将商家诉至法院后,该商家竟然“义正言辞”地予以反驳。

A传媒公司:

我们是电视剧《陈情令》的著作权方,被告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魏无羡和蓝忘机”的形象,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

B商家:

我们没有侵犯电视剧《陈情令》的著作权,就算我们是侵权,我们也只侵犯了小说《魔道祖师》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

A传媒公司是电视剧《陈情令》的摄制单位和出品单位,根据A传媒公司与联合出品单位的《联合投资摄制合同》,A传媒公司对该剧相关人物、道具、场景、logo依法享有相关知识产权,并对该剧享有相关元素商业开发的竞争权益。A传媒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都开设了“陈情令官方商城”,进行该剧周边衍生品的商业开发、销售周边商品。

B商家在其运营的淘宝店铺内,将魏无羡、蓝忘机的形象设计成卡通人物,销售周边商品。同时,B商家在商品标题、图片示例等多处显著位置标明“陈情令文具”“王一博”“周边笔记本”等字样,显然是想蹭电视剧《陈情令》的热度和流量,以此达到销售自身商品的目的。B商家未经许可,擅自将“魏无羡、蓝忘机”电视剧中形象改编成卡通形象,并将该卡通形象复制于商品之上进行销售,显然侵犯了A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B商家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综合考虑到B商家销售金额较小、侵权规模不大、认错态度较好等情形,最终法官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B商家停止侵犯A传媒公司所享有的《陈情令》著作权及周边衍生品开发收益的权利,删除、下架侵权产品,并赔偿A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周边产品是指利用动画、漫画、游戏、影视剧等作品中的人物或者动物造型经授权制成的商品。制作或使用周边产品的商家会向提供造型的来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著作权使用费”。

本案中,电视剧《陈情令》是根据小说《魔道祖师》合法改编而成,形成了演绎作品,对演绎作品的使用需要同时获得演绎者和原作品作者的双重许可,即B商家的行为在侵犯A传媒公司电视剧《陈情令》著作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小说《魔道祖师》著作权方的权益。

将原本就广受欢迎的大IP小说改编成影视剧的现象如今越来越多,影视剧的著作权根据合同往往归于出品方或制片方所有,热播影视作品除了播放时带动收视高潮外,其后续的经济价值也日益受到著作权方的重视,诸如书签、挂件等“轻周边”商品、各类人物造型等“重周边”商品都能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些经济利益同样归影视剧著作权人所有,他人未经许可,不可擅自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剧本内容等智力成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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