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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聚焦亚运特殊标志保护、侵权假冒产品、商标申请违法违规代理等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平安护航亚运盛会。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共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1239件,罚没款3131万元,移送司法机关92件。
7月4日,全省公布“铁拳”“亮剑2023”第五批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系列),本次案例发布包含亚运特殊标志保护篇、维权护企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篇和打击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篇。
“亚运年”如何打好亚运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卫战?市场监管部门瞄准线上线下,实行一体化执法打击,全力消除侵权隐患,平安护航亚运盛会。
案例一 温州市龙湾区局查处刘某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4月20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刘某等涉嫌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月,该局执法人员深挖一条涉及假冒亚运会吉祥物、会徽的案件线索,并联合公安部门赶赴金华东阳、义乌等地开展实地检查。现场查获假冒“莲莲”“琮琮”“宸宸”亚运会吉祥物手办、钥匙扣成品总计5000余个,半成品3000余个,伪造亚运会徽标识包材近3万余个,模具6套,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打掉各类生产窝点6个,成功捣毁一个集制模、压塑、印刷、销售为一体的犯罪团伙。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刘某等人在未获得杭州亚运会组委会授权许可情况下,生产假冒亚运会吉祥物手办、钥匙扣等产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已达涉刑标准,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杭州市西湖区局查处某服装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4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某服装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23日,该局接到线索称杭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某某演出服”“某某演出服租赁”等账号出租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琮琮”“宸宸”人偶服装。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特殊标志的相关授权证明,当事人在未得到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亚运会吉祥物人偶服的出租业务,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的查处有效杜绝了亚运会特殊标志重复侵权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金华市金东区局查处某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5月25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某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8111.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受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制作杭州亚运会主题的广告,上述广告牌均标注有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并分别标有杭州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琮琮”“宸宸”图像。截至2023年5月9日被该局查获时为止,现场仍悬挂标有“迎亚运盛会”“展文明风采”字样及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琮琮”图像的广告牌两块,当事人合计违法所得2111.5元。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琮琮”“宸宸”为特殊标志,当事人在未得到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标志用于商业广告上,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让合法经营的企业声誉受损、经济损失和创新力受挫,极大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强力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 长兴县局查处李某兴等团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7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李某兴、李某常团伙,赵某辉团伙,王某洋团伙等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蓄电池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月,根据举报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网店涉嫌销售假冒“天能”“超威”等品牌蓄电池,通过买样鉴定、电子固证、调取平台相关数据等,发现该店铺存在大量售假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案值较大,已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专案侦查。经查,以李某兴、李某常团伙,赵某辉团伙,王某洋团伙等为首的生产、销售假冒驰名商标电池的犯罪团伙,通过购买原料进行二次加工,将白坯电池制作成“天能”“超威”等各类假冒品牌电池,后由大量分销商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至全国各地。4 月 19 日,该局同公安部门在山东济南、菏泽、临沂、烟台、济宁等地开展第一波次收网行动,共捣毁生产加工窝点 6 处、电商工作室 3 处,抓获犯罪嫌疑人 41 名,扣押假冒电池产品 1.41 万个、印刷板 817 只、防伪码 1.35 万个及标识纸、合格证、打码机等工具,涉案金额高达 2.2 亿元。
案例五 绍兴市上虞区局查处某风机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绍兴上虞某风机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风机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前期,该局接到举报,称在台州黄岩等项目中发现了由当事人生产的贴有“明新MINGXIN”商标的通风设备产品,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风机产品系当事人受浙江某风机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风机铭牌上标有“明新MINGXIN”商标,共计生产49台,总金额27.67万元。上述风机产品风压均小于30kPa,系通风机,不属于鼓风机。当事人所持有“明新MINGXIN”商标属于第7类,其核定使用商品类目为鼓风机,不属于第11类商标的通风设备,属于超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同时因“明新MINGXIN”商标和举报人注册的“明新”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案值较大,已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龙泉市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11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龙泉市某房地产地块进行突击检查,查获浪涌保护器56只、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57只、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16只、隔离开关45只,上述产品均标注了“”商标标识。同日,“”商标权利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书,确认上述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上述产品是由当事人分别购进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他品牌产品、无铭牌产品以及“”商标标签,随后根据工程需要,将“”标识自行张贴到相应产品上,销售给该房地产地块的水电班组负责人。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违法经营额3.8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知名品牌商品,不仅侵犯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还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查处各类侵权违法行为。
案例七 温州市温州湾新区分局查处某箱包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8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浙江某箱包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8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查获标有“RIMOWA”商标的箱包成品7种款式共706只、标牌49个、说明书4970套、吊牌2000个。经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12月开始,在未取得“RIMOWA”商标所有人里莫瓦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产品上标有“RIMOWA”字样的箱包产品,产品尚未销售。以上产品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违法经营额为121.6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余姚市局查处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2月23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并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余姚某商品房建设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批假冒“CKS科顺”商标、“APF”商标的防水卷材,经清点共有550卷。经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层层转包,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了该商品房一标段的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当事人向他人采购假冒“CKS科顺”及“APF”商标的防水卷材550卷。截至案发,涉案防水卷材均未被使用,经价格评估该批防水卷材价值19.43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涉嫌非法承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移交住建部门处理。
案例九 海盐县局查处某电器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2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盐县某电器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公牛”“史密斯”“格力”等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场地位的情况下,为扩大其网络店铺销量,在未经上述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7月起,擅自生产带有“公牛浴顶”“A.O.SMiSi史密斯风暖”“A.O.SMiSi史密斯电器”“A.O.SMiSi史密斯风暖浴霸”“格力全屋顶”“格力风暖浴霸”等字样的浴霸产品,并在自己运营的网络店铺上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网上销售上述浴霸产品金额高达456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兰溪市局查处某电子商务商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2月15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兰溪某电子商务商行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月9日,该局对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涉嫌销售假冒茅台酒展开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交易的物流运单号码获悉使用收寄商品的快递情况,经统计,共有111笔与涉案假冒茅台酒有关的寄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巨大已达涉刑标准,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2月20日,该局同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制假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假冒生肖茅台酒25瓶、飞天茅台酒30瓶及其他茅台酒40瓶,假冒茅台空酒瓶209个及附带的纸箱、打包带、酒盒、礼品袋等,以及用于生产的封装器、过滤器、工具等。截至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涉案货值高达2000万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案例十一 临海市局查处吕某、吴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6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吕某、吴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眼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收到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线索,称当事人在某网店销售假冒“奔驰”商标的太阳镜,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标有“Mercedes-Benz”标识的太阳镜220副。经鉴定,该批太阳镜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起在某网店销售假冒太阳镜,截至案发,共销售了4000余副标有“Mercedes-Benz”标识的假冒太阳镜,货值共计7万余元。案发后,当事人共召回假冒“奔驰”商标的眼镜1500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涉案物资予以销毁处理。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代理恶意商标申请等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案例十二 建德市局查处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23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警告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30日,该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3月4日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协议》,委托当事人代理该公司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RASS”商标事务,并收取代理费3400元。经查,当事人通过同日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提交“RASS”商标的注册申请且注册种类均为25类的方式,延长商标审查周期,使同类别近似商标“RAS”“R.A.S.”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的结果出具时间在该商标申请审查周期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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