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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利川市柏杨沈记好吃婆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位于利川市柏杨镇,当地特产为柏杨豆干,地方志记载曾被康熙皇帝御赐“深山奇食”金匾,是湖北省和恩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被恩施州政府认定为恩施州十大名吃,柏杨镇有一两百胡户群众常年推制柏杨豆干,我公司注册了深山奇食和好吃婆商标,但“柏杨”商标在利川城区一家企业手中,最近在几款包装中,我们明确标注了好吃婆商标,但在包装上印制了“了不起的柏杨豆干”宣传语,对方认为我们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我们认为柏杨豆干是当地特产,是通用名称,是标注产品来源,想咨询下你们,这算不算侵权?感谢!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他人可以使用地名,这种使用应当是描述性使用,而不是标识性使用。另,根据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柏杨豆干”确系通用名称,包括贵司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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