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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苹果、博通挑战加州理工学院专利有效性失败;爱马仕获针对一NFT永久禁令

发布时间:2023-06-30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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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30

资讯速览:

1.吉利vs威马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维持

2.苹果、博通挑战加州理工学院专利有效性被驳回

3.珠海冠宇&东莞新能源锂电池专利车轮战

4.爱马仕获针对一NFT永久禁令

5.InterDigital v 联想案最新判决作出

6.耐克vs阿迪专利战:耐克上诉请求被驳回

7.两芯片巨头技术许可合同仲裁纠纷案新进展

8.谷歌侵犯音频专利被判赔1500万美元

9.市监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01 吉利vs威马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维持

吉利诉威马.png

审判动态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对吉利汽车与威马汽车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引起广泛关注。

这件专利权属纠纷案件起始于2021年,吉利汽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威马汽车及其原职工张某,主张设计人为张某,专利申请人为威马汽车的27件专利及2件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吉利汽车,因为这些专利是张某在吉利汽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威马汽车则辩称涉案专利是张某在威马汽车工作期间完成的。

2022年3月,上海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专利及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威马汽车享有,驳回吉利汽车全部诉讼请求。吉利汽车不服,上诉于上海高院。今年6月,上海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离开原单位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本案中,张某于2016年7月12日离职原公司,威马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以张某为设计人申请了诉争专利,诉争专利申请日在被告张某从原告公司离职后1年内。一二审法院都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威马公司申请的、设计人为被告张某的诉争专利是否与张某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从事的转向制动系统相关工作与诉争的专利真空助力器油壶系不同技术,不能因为二者同属于汽车底盘相关技术领域,就认为诉争专利与张雪魁的本职工作或者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诉争专利系张某在与原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审判决书中写道,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联系就认定该发明创造为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02 苹果、博通挑战加州理工学院专利有效性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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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听取苹果和博通对加州理工学院数据传输专利有效性的挑战。与此同时,陪审团认定的两家公司应支付给加州理工大学11亿美元的赔偿金额也被驳回重审。

加州理工学院于2016年在洛杉矶联邦法院起诉苹果和博通,称数百万部使用博通WiFi芯片的iPhone、iPad、Apple Watch和其他设备侵犯了该高校持有的数据传输专利。陪审团此前认定,苹果和博通侵犯了加州理工学院的专利,要求苹果支付8.378亿美元的赔偿金,博通支付2.702亿美元的赔偿金。

苹果、博通对专利有效性提异议被驳回

初审法官裁决不允许苹果和博通在专利诉讼中对加州理工学院的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两公司不服,上诉于专门负责专利案件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近日,该法院驳回了两公司的观点,称它们未能在早些时候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程序中提出这些观点。而苹果和博通辩称,它们应该被允许在审理期间对专利有效性提出挑战。

不同于我国的专利权效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根据美国的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是一项行政权力;而专利权是否有效则由法院决定,是一项司法权力。二者权限分明,互不干扰。因此,在收到专利侵权指控时,被告往往会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来避免或减少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然,除在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提出无效挑战,也可通过“授权后的复审程序”(post-review proceedings)挑战专利的有效性,这一制度类似于我国的专利异议制度。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授权或重新授权后的12个月内提起授权后的审查程序,质疑专利的有效性。

但是,为了防止权利被滥用,国会规定,如果已经提起了专利无效的民事诉讼,则不得提起授权后的复审程序;授权后的复审裁定作出后,也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本案中,美国给最高院驳回苹果、博通对加州理工学院专利有效性挑战可能正是基于此。但相关的具体细节,我们还不得而知。

11亿美元赔偿决定发回重审

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拒绝了两公司在诉讼程序中对专利有效性提出的质疑,不过,联邦巡回法院对合计11亿元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以确定合适的损失赔偿。

据了解,苹果是博通芯片的主要买家,双方在2020年1月达成了一项150亿美元的芯片供货协议,该协议将于2023年结束。博通估计,其收入的20%来自苹果。

03 珠海冠宇&东莞新能源锂电池专利车轮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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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6日,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冠宇”)再次发布涉诉进展公告。公告显示,珠海冠宇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中院”)送达的关于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新能源”)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的起诉状等相关材料。东莞新能源起诉珠海冠宇侵犯其专利号为201621315077.9,名称为“一种阴极极片及电芯”的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号为201210294046.X,名称为“锂离子电池阳极极片及包含该阳极极片的锂离子电池”的发明专利。共计索赔2200万元。

对宁德新能源锂电池专利提出无效

除与东莞新能源之间发生的这起专利侵权纠纷外,珠海冠宇也与其他企业存在着专利纠纷。6月21日,也就是上述涉诉公告发布的五天前,珠海冠宇还发布了另一篇涉诉公告,同样是被一家新能源公司起诉专利侵权。这起案件的原告为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宁德新能源”),涉案专利为专利号为201420030319.4,名称为“锂离子电池”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宁德新能源向珠海冠宇索赔经济损失1.05亿人民币。根据说明书记载,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池内发生短路和析锂的危险”,在保证提高电池能量密度的情况下,提高安全性。

2022年7月11日,珠海冠宇披露的涉诉公告显示,新增6件被宁德新能源起诉的专利侵权案件,合计被索赔6600万元。法院判决其中三件“电极片”专利侵权成立,判赔金额3000万元;一件“卷绕式点芯”专利再被法院认定侵权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从相关信息了解到,珠海冠宇对上述涉案专利均提出过无效请求。

达成许可协议也是可选之路

珠海冠宇和宁德新能源均与日本公司日立Maxell(下称“Maxell”)在美国存在锂电池专利纠纷。今年3月4日,珠海冠宇宣布已与Maxell签署了《和解协议》。按照行业惯例,珠海冠宇很有可能是向Maxell缴纳了一定的专利许可费,以获取双方的和解。

珠海冠宇将如何选择?

对侵犯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和支付一定专利许可费以达成和解是企业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最常采取的两种手段。若成功无效涉案专利,不仅可免于高额赔偿,还可以消除后顾之忧,但要付出的成本也是不低的,且有不小的失败概率。谈判和解则是一种较为温和的手段,但双方对于许可费率的磨合也往往不易。两种方式各存利弊。

此次面对东莞新能源发出的专利侵权挑战,珠海冠宇将作出何种选择?是像迎战宁德新能源时一样对每件专利提出无效请求,还是像面对Maxwell一样通过支付一定的许可费用以达成和解,我们将持续关注。

04 爱马仕获针对一NFT永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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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批准了法国奢侈品公司爱马仕的请求,对美国NFT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的 “MetaBirkin” NFTs下达了永久禁令。这标志着爱马仕在这一商标纠纷案件中赢得了进一步的胜利。

在商标侵权的救济中,禁令是最常用的手段之一。若法庭经审理认定侵权成立,则可对侵权人下达永久性禁令,禁止其永远不得使用相关标记或从事相关行为,或责令其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早场商品或服务来源上的混淆。本案中,法庭认为,Mason继续侵权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并会给爱马仕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对其下达了永久禁令。

案件经过

“Birkin”(铂金)是爱马仕1984年发布的一款高档皮包,售价高达数万美元,是爱马仕最经典的产品之一。2021年12月,Mason在在举办巴塞尔艺术展迈阿密海滩展会(Art Basel Miami Beach)期间,推出了100个“MetaBirkins”系列NFT手袋,“致敬”爱马仕铂金包。仅两个月,该系列销售额就超过了100万美元,单个售价甚至超过铂金包本体。

随后,爱马仕向法院起诉,指控Mason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MetaBirkins系列NFT构成侵权。Mason则辩称,基于美国第一修正案对艺术表达中言论自由的保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今年2月,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院陪审团对该案作出了裁定,认定Mason未经授权的“MetaBirkin”NFTs存在混淆可能,涉嫌侵犯并淡化“Birkin”商标权和抢注了“MetaBirkins.com”的域名,需向爱马仕赔偿13.3万美元。

但就在这一裁决作出一个月后,爱马仕表示Mason仍在继续推销其NFTs。遂请求法院向Mason下达禁令,禁止Mason使用 "Birkin"商标,并将其拥有的MetaBirkins网站、NFTs以及自陪审团裁决以来通过销售代币获得的收入移交给爱马仕。

NFT售卖不能钻法律空子

随着元宇宙、NFT等概念的兴起和爆发,不少商家蜂拥而至,想要在这片蓝海中分得一杯羹;他们也确实吸引来不少追赶潮流且具出手阔绰的消费者。近年来,国内外也涌现出不少涉及NFT的商标、版权侵权案件。

像本案中,Mason打着艺术的名号公然搭爱马仕品牌商标和商誉的便车,并不能被法律所允许。虽然立法的脚步永远无法追赶上社会发展的速度,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NFT、元宇宙的立法。但是,NFT只是新的手段,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试图在一些新兴领域中钻法律的空子,合法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策。

05 InterDigital v 联想案最新判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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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联想从IneterDigital的FRAND纠纷起诉中彻底胜出。根据联想的相关报道显示,实际的判决应该会在稍后公布,并且这一裁决使得联想有权收回大部分诉讼费用。同时,InterDigital的相关说明也强调了该裁决的另外两个方面:1)联想应支付的金额从1.387亿美元增加至1.849亿美元;2)法院授予双方对判决的部分方面提出上诉的权利。

据悉,InterDigital是一家美国公司,拥有大量涉及3G/4G/5G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SEP)。2019年8月,InterDigital在英国和美国同时起诉联想,要求联想为其使用的SEP支付许可费。但是双方在许可费率上存在分歧,InterDigital主张每台设备应支付0.498美元,而联想则认为只需支付0.16美元。

2021年3月,英国法院作出判决,认定InterDigital的SEP组合的混合许可费率为每台设备0.175美元,这一费率更接近于联想的报价,而不是InterDigital的主张。法院还拒绝了InterDigital提出的一些证据和论点,例如第三方许可协议和顶级手机制造商的市场份额。根据该判决,联想需一次性向InterDigital支付1.387亿美元,覆盖过去和未来销量的许可费。

2021年7月,英国法院进一步判决联想应支付InterDigital过去特许权使用费的利息,利息支付额为4620万美元,加上之前判决的1.387亿美元,总额为1.849亿美元,并授予双方对判决的某些方面提出上诉的权利。法院宣布联想“毫无疑问是总体赢家”,这一裁决使联想有权收回大部分诉讼费用。

此案引发了业界对InterDigital的许可费率的质疑,因为InterDigital倾向于给予商业巨头更高的折扣(例如苹果、三星等公司),而且折扣近乎不合理,这可能导致中小企业面临支付超FRAND特许权使用费的风险。而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则可能是由于InterDigital只有专利许可费一个收入来源,而且其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一小部分公司,即智能手机制造商。

06 耐克vs阿迪专利战:耐克上诉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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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决定不予受理耐克公司(Nike Inc.)与阿迪达斯公司(Adidas AG)就一场旷日持久的运动鞋设计纠纷提起的上诉。该案所涉专利为Flyknit运动鞋的针织鞋面设计专利。

本案已持续十年之久

2012年,阿迪达斯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要求取消耐克的一项与制造运动鞋无缝针织鞋面组件有关的专利。在专利局同意审理此案后,耐克撤销了其部分专利,并修改权利要求书,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根据美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在专利授权后任何人有权向专利局提出重新审查该专利有效性的请求,审查的结果可能是撤销原有专利、修改原有专利和维持原有专利(但不得扩大原有专利的范围)。委员会批准了撤销申请,但拒绝了其修改专利要求书的请求,理由是修改后的申请与记录中早些时候发表的内容涉及同一项发明。

此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两次将此案发回专利委员会,并在去年驳回了耐克的第三次上诉。今年3月,耐克向最高法院表示,不应该允许专利委员会根据阿迪达斯当时没有提出的理由,自行取消一项替代专利。

今年5月,美国司法部敦促法官考虑将耐克的案件发回联邦巡回法院,让耐克有机会对专利无效裁决提出质疑。

双方纠纷也曾达成和解

2021年12月,耐克公司向俄勒冈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称阿迪达斯公司侵犯了其几项鞋类专利,其中包括Flyknit针织鞋面技术。该诉讼特别以阿迪达斯的Primeknit鞋为例,称其侵犯了耐克的专利。

去年6月,阿迪达斯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对耐克提起了反诉。指控耐克故意侵犯了与阿迪达斯专有运动技术相关的九项专利。称耐克的跑步俱乐部应用程序、耐克训练俱乐部应用程序和耐克SNKRS应用程序涉嫌包含侵权元素。

两个月后,阿迪和耐克就上述两案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没有向外界披露。

07 两芯片巨头技术许可合同仲裁纠纷案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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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晚,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芯中科”)公布了一则涉诉公告,公告称,其与上海芯连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芯连芯”)之间关于MIPS(一种指令系统)的技术许可合同仲裁纠纷有了新进展。上海芯联芯提出的7项仲裁主张中有6项被驳回,1项被判定为尚待解决事项。

案件过往

龙芯中科成立于2008年,是由中科院和北京市政府共同牵头出资成立的一家主要从事处理器及配套芯片的研制、销售及服务的高科技芯片研发、制造公司。MIPS公司是一家从事设计制造处理器的公司。

龙芯中科与上海芯连芯的这一纠纷最早可追溯到2011年。彼时,龙芯中科与MIPS公司签署了MIPS技术许可合同,获得了研发、生产、销售基于MIPS指令系统的芯片许可等权利,且公司有权定期支付许可费直接延续MIPS指令系统的许可。

2019年,此次仲裁的申请人上海芯联芯称,MIPS公司将上述MIPS技术许可合同转让给芯联芯。但龙芯中科表示,其与上海芯联芯从未直接签署过任何合同,上海芯联芯也从未向龙芯中科提供MIPS公司与其签署的协议的完整版本。

基于此,龙芯中科对芯联芯所称的转让事项向MIPS公司、芯联芯表示强烈反对,并于2020年4月主动停止延续许可协议。但根据龙芯中科与MIPS公司签署的协议,其仍有权生产、分销和销售已商业化的芯片产品并按许可协议支付版税。

2021年,上海芯联芯就MIPS技术许可合同有关的争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主张龙芯中科违反了与MIPS公司签署的MIPS技术许可合同等约定,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修改及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MIPS技术和少报版税等行为。

该仲裁结果已于近日作出,龙芯中科在披露的公告中称,对于上海芯联芯提出的7项仲裁主张,除第5项为尚待解决事项外,其余6项仲裁主张全部被驳回。且根据本次仲裁裁决,公司有权生产、销售已商业化的MIPS指令系统相关产品并按协议支付版税。此外,根据上海芯连芯同日披露的公告,裁决确认了芯联芯2018年12月起承接MIPS公司在中国区的独占权利人地位。

自主研发取代技术许可

龙芯中科方面此前曾表示,公司在研发初期选择MIPS指令系统,主要因为该系统相对具有较高的开放程度。2020年,龙芯中科已发布自主指令系统LoongArch,并已陆续推出基于LoongArch的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LoongArch不包含MIPS指令系统的内容,亦无需取得MIPS公司任何授权许可。

按照龙芯中科此前公布的正常的替代计划,预计2022年和2023年公司与MIPS指令系统无关的销售收入占比将分别达到70%和90%左右,2024年左右将不再销售基于MIPS指令系统的商业产品。

独立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是科技型企业的重中之重,但创新研发的道路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在这一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会用到其他企业的技术,在签订和履行技术许可合同时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因此,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格外小心谨慎,避免一开始的小疏忽到最后酿成难以挽回的结局。

08 谷歌侵犯音频专利被判赔1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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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美国特拉华州一陪审团针对谷歌与专利运营公司Personal Audio LLC(下称“Audio”) 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裁决,认定谷歌侵犯Audio的两项与音频软件相关的专利,需向其赔偿1510万美元。Audio指控谷歌公司推出的音乐软件Google Play Music的播放列表下载、导航和编辑功能侵犯了其专利权索赔3310万美元。

陪审团还表示,谷歌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wilfully),这项指控可能给谷歌带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根据美国专利法,在法院裁定被告故意侵权或恶意侵权时,可以判定被告支付2倍或3倍的损害赔偿金。多次侵权或明知他人享有专利权而侵权,都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

这一裁决作出当日,谷歌发言人称对此感到失望,并且会提出上诉。他表示,该案所涉及的软件已经停止提供服务,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而Audio则对这一裁决感到满意。

祸不单行,在这一裁决作出前不到一个月,谷歌在另一起涉及音频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也败诉了。5月27日,旧金山一陪审团对美国音响公司Sonos诉谷歌专利侵权案作出了裁决,法院认定谷歌侵犯Sonos的智能扬声器专利技术,需向其赔偿3250万美元。Sonos在收到判决后称,谷歌是其专利组合的连续侵权者,该专利是其专利组合中一个重要部分,就这一专利对谷歌提起诉讼,最终目标是让谷歌为其侵占的Sonos发明支付公平的使用费。

09 市监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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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创新,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结合近年来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注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聚焦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重难点问题,强化规则引领,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相较于201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扩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将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健全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等予以完善细化,增强规则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如完善专利联营有关规定,禁止专利联营实体和专利联营的成员利用专利联营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专利挟持”。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出台为契机,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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